小乘三藏
正常的民間借貸可以補充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的不足,解決借款人的資金困難,是合法的。一般而言,民間借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不能為了高額轉貸套取銀行資金;借貸的用途應該是用於個人生活或者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用於賭博、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貸利息上限。
如果企業在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或者個人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職業放貸人”,並被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
中山初高中數理化輔導
(以下內容根據,2019年10月,關於非法放貸的司法解釋,進行重新調整)
民間放貸,是否觸犯非法經營罪,這個問題在最近的關於非法放貸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民間放貸,都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司法解釋明確這麼幾點問題:
1.年利率超過36%,並實施非法放貸的行為,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借款,即2年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借款的次數為10次以上,屬於非法放貸的行為。
3.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包括髮放貸款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數量,以及其他嚴重情節等等
4.放貸人是否有組織的放貸,是否涉黑涉惡,這會導致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降低到40%至50%。
若職業放貸人不存在上述幾點的行為,那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反之,則構成。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首先,“非法放貸罪”還沒有通過修改立法設立,僅僅是建議,如果全國人大通過,應審議通過相應的《刑法修正案》來發布,相關修正案發佈實施後,那才是最終結果。其次,分析現在的建議,本次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關於刑期,建議條文具體表述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發放貸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以暴力、脅迫、欺詐、尋釁滋擾等方式催討債務的侵犯、洩露他人隱私等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放貸行為致使他人死亡、重傷的;與黑惡勢力相勾結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這一建議的背景,也是近年來部分貸款平臺(上面的債權人)採取軟暴力催債,帶來很多社會問題,比較明顯的如“校園裸貸”、“山東於歡殺人案”,然如何警示和制裁這些過激催債行為,在刑法上出現了一些制度困境,並不是所有的軟暴力行為都涉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很多遊走在灰色地帶,催債組織的法律水平也是不低的)。因此有了這一建議。刑法中已經有了對於非法集資的制裁,側重於集資側(通常各類平臺中所說的資金開發側),這裡主要涉及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因此本次建議主要側重貸款側。
律界諸葛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大家都知道刑法具有謙抑性,刑法的這個特性其實告訴我們在處理各式各樣的法律糾紛的過程中,如果能夠適用其他法律規範予以解決, 那就不能輕易適用刑法。此外,罪刑法定也是刑法明確確立的一個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一種行為沒有成文法規定為犯罪,那麼就不構成犯罪。依據以上分析,我們就能得出一個結論,單純的民間借貸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近些年來,社會上的一些個人或者組織未經批准進行放貸業務,造成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有些人提議對這種放貸行為立法規定為犯罪予以懲處。那麼到底有無這個必要呢?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關於我的這個觀點,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第一個從刑法的謙抑性的角度來講,為什麼這麼多個人或者組織從事這種所謂違法的放貸業務呢?這從側面其實反映了我國所謂正規的金融機構其實無法滿足社會融資的需要,如果單純將所有這些貨色放貸業務都規制為犯罪,一方面使得人們產生了這樣做其實是為了保護壟斷金融機構利益的遐想,另一方必然將導致大量的人員因此而構成犯罪。將從事這種帶有一定合理性的行為人員或者企業都予以刑事處罰,使得刑法處罰打擊的面過寬,與刑法謙抑性不符。或許有人會說,社會上近些年來套路貸盛行,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將此入刑。這就涉及到了我說的第二方面,那就是對於在從事放貸業務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人,如果情節嚴重,完全可以適用刑法中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甚至搶劫等條文予以規制,完全沒有必要立法設立新的罪名。之所以出現套路貸盛行的局面,完全是有些地方公安機關執法不嚴的局面,對於所謂的有書面協議的糾紛一律定性為民間經濟糾紛而不予介入。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正常的民間借貸雙方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規範解決爭議,超出正產範疇之內的借貸行為,必要時刑法也可以予以規制。因此,沒有必要將這種行為犯罪化。
張超律師
"非法放貸罪"一說。第一,不過是個別代表提出的個人建議,不能說它就能夠獲得通過,畢竟,此罪如果設定,不合理、違背社會實情的地方太多,畢竟,民間拆借,實際上基本都是以借貸者主動尋求為主。第二,所謂"非法放貸罪"即使設定,我想應該也只能針對那些未獲牌照的專業放貸機構設立,根本不可能針對個人之間的相互拆借行為設立,因為在中國,熟人、小範圍之間的拆借不可能去辦個執照,畢竟不是專業的以此為業,但是,現在社會的貨幣通脹嚴重,即使熟人之間的拆借,雖然以人情幫助為主,但是債權人也不可能將自己的資金出借後,事隔一兩年收回後發現,自己資金數目對了、購買力卻大幅降低了,造成無謂損失,但是要收點利息抵抗通脹吧!犯了"非法放貸罪"。如果是這樣,我相信不會再有任何人願意損失自己權益去幫助別人的。那麼,社會可能會因此一條無腦罪名變得更加冷漠、會有更多無法從相關合法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家庭、人員走入絕境或因急走險,出現更多的悲劇及更多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任何事情都具有本身的兩面性,畢竟在中國的借貸環境中,校園祼條、暴力催收等事件相較整個民間借貸大環境,畢竟屬於滄海一慄。現在好多借了錢沒還的對債權人罵聲一片,從心底希望設立所謂的"非法放貸罪",但是,如果真有一天,國家一刀切的將所有民間拆借杜絕,相信會有更多無法從持照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應急的群體會更加罵聲一片,甚至因急需資金應急而又無法獲得,以至於急望之下,犯罪率暴增⋯
誠信何在自尊心何在
增設非法放貸罪,是根本控制不了那些借了不還的人,大多數人都是在需要錢急用錢而又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去找利息高的渠道借錢,而錢借了本金和利息還不上,就想找一種曉幸的方法,借了錢不用還,就說借了高利貸,高利貸很壞,高利貸危害社會,如果你沒有錢,你就不要去借高利貸,出借人沒有逼著借錢的人,所以從民生的自身角度來說,增設非法放貸罪,反而更加讓社會沒有安全感,有錢的人把錢借給別人了,還要坐牢,這樣一來,社會還會自主民生嗎?人與人之間就沒有任何可以約束了,你有困難就算你給我好處,我也不會幫你,幫你了我要坐牢,如今社會是金錢社會,大家都有轉不過來的時候,都會去借錢,如果增設非法放貸罪,倒不如增設非法借貸罪,凡事因金錢週轉借了高利息的人,都是非法借貸罪,凡事借了高利息的人,就是犯罪,這樣民間那些喜歡借錢的人,就不會去借高利息的貸款了,增設非法借貸罪,才能控制那些借了錢不還的人。
白雲上的人家
直接回答,民間放貸不犯罪。下面從法律角度解讀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和遇到暴利催收如何解決。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2、與放高利貸如影隨形的就是暴利催收,在實踐辦案中,放高利貸的人因為催收高利貸會影響社會治安,經常催生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的經濟秩序。遇到暴利催收直接報警就可以,保護自己安全。
法律視野
國家有專門的民間借貸的法律的,只要在合理合法的一個借貸標準內,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股巢網
民間借貸不犯罪,但你放高利貸就是犯罪了!有些放高利貸的渣子,說你情我願,但別忘了,吸毒販毒都是你情我願。為什麼要重判?黃賭毒高利貸是一對毒瘤,高利貸是寄生於黃賭毒毒瘤上的超級犯罪行為!是幾千年公認的社會醜惡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