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間放貸犯罪嗎?

小乘三藏


正常的民間借貸可以補充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的不足,解決借款人的資金困難,是合法的。一般而言,民間借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不能為了高額轉貸套取銀行資金;借貸的用途應該是用於個人生活或者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用於賭博、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貸利息上限。

如果企業在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或者個人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職業放貸人”,並被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


中山初高中數理化輔導


(以下內容根據,2019年10月,關於非法放貸的司法解釋,進行重新調整)

民間放貸,是否觸犯非法經營罪,這個問題在最近的關於非法放貸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民間放貸,都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司法解釋明確這麼幾點問題:

1.年利率超過36%,並實施非法放貸的行為,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借款,即2年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借款的次數為10次以上,屬於非法放貸的行為。

3.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包括髮放貸款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數量,以及其他嚴重情節等等

4.放貸人是否有組織的放貸,是否涉黑涉惡,這會導致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降低到40%至50%。

若職業放貸人不存在上述幾點的行為,那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反之,則構成。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首先,“非法放貸罪”還沒有通過修改立法設立,僅僅是建議,如果全國人大通過,應審議通過相應的《刑法修正案》來發布,相關修正案發佈實施後,那才是最終結果。其次,分析現在的建議,本次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關於刑期,建議條文具體表述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發放貸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以暴力、脅迫、欺詐、尋釁滋擾等方式催討債務的侵犯、洩露他人隱私等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放貸行為致使他人死亡、重傷的;與黑惡勢力相勾結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這一建議的背景,也是近年來部分貸款平臺(上面的債權人)採取軟暴力催債,帶來很多社會問題,比較明顯的如“校園裸貸”、“山東於歡殺人案”,然如何警示和制裁這些過激催債行為,在刑法上出現了一些制度困境,並不是所有的軟暴力行為都涉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很多遊走在灰色地帶,催債組織的法律水平也是不低的)。因此有了這一建議。刑法中已經有了對於非法集資的制裁,側重於集資側(通常各類平臺中所說的資金開發側),這裡主要涉及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因此本次建議主要側重貸款側。


律界諸葛


關於民間借貸,有人提議要增設一個違法放貸罪。
這個提案不能搞,很草率,媒體雖然一片叫好,但我認為:
非法放貸罪不能增設,否則P2P、高利貸、現金貸都會被定為犯罪
提案的目的是:“為遏制近年來裸貸、暴力催債等民間放貸引發的惡性事件,同時打擊以營利為目的的放貸。”
為了打擊暴力催債、套路貸等而專門研究相關刑事法規筆者認為可以理解,但是,以打擊營利為目的的放貸而專門增設非法放貸罪,我認為就毫無必要。並非是此種行為已經有相關罪名規制,而是因為以營利為目的放貸行為本身就不應該被禁止,相反,從鼓勵民間金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增寬民間投融資渠道的的角度出發,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本身就是值得提倡的。
在向大會提交的建議中, 6名代表建議將“非法放貸罪”置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項下。
請注意該提案內容的第一條:“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發放貸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認為,此條完全突破了我國刑事立法的初衷,打擊以營利為目的的放貸,就是隻認可有一定社會關係人之間的非營利目的民間借貸,只允許民間的資金的友情互助。何謂以營利為目的?如何證明?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是自古以來就一直存在的現象,在目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貿然將其劃入刑事犯罪的範疇,一方面非但不會禁止此類現象的發生,還會導致各種變相的、古怪的借貸形式發生;另一方面會造成司法機關陷入多種複雜的舉證、審判壓力之下。
P2P的投資人算不算營利性放貸?
另外,將營利性放貸入罪,則是進一步加強了銀行或者持牌的小貸公司在借貸領域的壟斷地位。而近年來蓬勃發展的P2P則會陷入無比尷尬的境地,大量的P2P平臺都沒有小貸牌照,即便有,也很少真正合規經營,P2P的投資人,他們更沒有相關牌照,而他們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出借資金,將P2P視作一種投資渠道,這難道也是犯罪,需要被禁掉?
而在2017年底,網絡小貸牌照已經停止發放,目前只有存量,沒有增量,但是資金市場上無牌照從事放貸的公司、行為多如牛毛,大量現金貸公司也並沒有牌照,即便是有牌照也很難合規運行,對於相關違法行為,一般行政違法處理,而相關糾紛則會根據《合同法》《民法總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解決,如果涉嫌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才會由刑法規制,總體的原則是民間借貸行為在陽光下運行,而不是一刀切死。
而如果以刑事犯罪來規制民間放貸行為,小貸牌照的價格必然又會有一波猛漲,民間融資的成本又會更高,整個借貸市場大體量的轉入地下,反而無法在陽光下運行,監管成本、民間融資成本將會大幅增高,勢必將影響經濟正常運轉。
放高利貸,本已非罪化,又要入罪?
2002年人民銀行公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下文稱“《通知》”)中對高利貸就有明確了的界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注: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規定了年化利率36%的紅線,此紅線也陸續被金融監管領域相關法規所引用和認可。)
2002年的《通知》明確提出要求取締高利貸行為。此文件實施後,放高利貸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例陸續出現。
如 (2011)瀘刑終字第12號判決書瀘州老闆何有仁案、(2012)臨刑初字第6號楊愛平、趙霞犯非法經營罪案。
而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2012)刑他字第136號]指出,高利貸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院的該份批覆,嚴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認為高利貸入罪於法無據,因此相關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當前宏觀調控背景下江蘇省涉高利貸違法犯罪情況的調研報告》中認為:“個人或者單位以自有資金對外發放高息貸款的行為目前不宜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而從非法經營罪本身定義而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到:“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範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而到目前為止,並無任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放高利貸行為屬於非法經營罪,2012年後,大量的司法判例也對放高利貸行為做了無罪化處理。如2016年內江被告人成某某、祁某、邱某某等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一案,當事人雖因放高利貸被控非法經營罪,但最終只應暴力催收等被判敲詐勒索等罪,另外還有2014年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涉黑案等。
因此,放高利貸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已經成了刑事司法界的共識,如果增設“非法放貸罪”,則是將放高利貸重新入罪化,這無疑是司法的倒退。
現金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放貸也是犯罪?
該提案中還有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放貸組織人員眾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 (二)吸收他人資金用於放貸的;“
這一條,又把很多現行的現金貸公司劃入了非法放貸的範疇,現金貸公司從哪裡吸收資金?非法的方式是想公眾吸收存款或向銀行貸款,這會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高麗轉貸罪。大多數合法的方式,就是向幾家大型的投資機構融資或借款,比如走銀行助貸模式或ABS認購,現在提案,直接把“吸收他人資金用於放貸”的模式定義為犯罪,等於把僅有的合法通道堵死了,那現金貸公司很多都要殃及。
本來很多現金貸平臺都是通過金融法規和民事法規的一步步完善,逐步走向合規,但如果輕易使用刑事手段處罰,會有越界干涉民間金融發展空間之嫌。
另外,該提案還規定:
“(三)通過引誘、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方式放貸的; (四)明知貸款用於以貸養貸,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仍向其放貸的; (五)以暴力、脅迫、欺詐、尋釁滋擾等方式催討債務的; (六)侵犯、洩露他人隱私的; (七)以訴訟方式催收債務,在訴訟過程中,虛構、隱瞞借款事實,偽造、變造證據的; (八)非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為目的,阻礙債務人清償債務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一)放貸行為致使他人死亡、重傷的; (二)與黑惡勢力相勾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行為,其實就是對”暴力催收”和“套路貸”的打擊,而相關行為,都可以通過詐騙罪、尋釁滋事、侮辱罪、偽證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規定,對於暴力催收和套路貸的問題,筆者認為只要在現行刑事法律的框架下執行到位,已經可以充分保護借款人的相關利益,如果刻意將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本不該認為是犯罪的行為歸於“非法放貸罪”,將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大家都知道刑法具有謙抑性,刑法的這個特性其實告訴我們在處理各式各樣的法律糾紛的過程中,如果能夠適用其他法律規範予以解決, 那就不能輕易適用刑法。此外,罪刑法定也是刑法明確確立的一個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一種行為沒有成文法規定為犯罪,那麼就不構成犯罪。依據以上分析,我們就能得出一個結論,單純的民間借貸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近些年來,社會上的一些個人或者組織未經批准進行放貸業務,造成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有些人提議對這種放貸行為立法規定為犯罪予以懲處。那麼到底有無這個必要呢?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關於我的這個觀點,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第一個從刑法的謙抑性的角度來講,為什麼這麼多個人或者組織從事這種所謂違法的放貸業務呢?這從側面其實反映了我國所謂正規的金融機構其實無法滿足社會融資的需要,如果單純將所有這些貨色放貸業務都規制為犯罪,一方面使得人們產生了這樣做其實是為了保護壟斷金融機構利益的遐想,另一方必然將導致大量的人員因此而構成犯罪。將從事這種帶有一定合理性的行為人員或者企業都予以刑事處罰,使得刑法處罰打擊的面過寬,與刑法謙抑性不符。或許有人會說,社會上近些年來套路貸盛行,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將此入刑。這就涉及到了我說的第二方面,那就是對於在從事放貸業務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人,如果情節嚴重,完全可以適用刑法中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甚至搶劫等條文予以規制,完全沒有必要立法設立新的罪名。之所以出現套路貸盛行的局面,完全是有些地方公安機關執法不嚴的局面,對於所謂的有書面協議的糾紛一律定性為民間經濟糾紛而不予介入。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正常的民間借貸雙方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規範解決爭議,超出正產範疇之內的借貸行為,必要時刑法也可以予以規制。因此,沒有必要將這種行為犯罪化。


張超律師


"非法放貸罪"一說。第一,不過是個別代表提出的個人建議,不能說它就能夠獲得通過,畢竟,此罪如果設定,不合理、違背社會實情的地方太多,畢竟,民間拆借,實際上基本都是以借貸者主動尋求為主。第二,所謂"非法放貸罪"即使設定,我想應該也只能針對那些未獲牌照的專業放貸機構設立,根本不可能針對個人之間的相互拆借行為設立,因為在中國,熟人、小範圍之間的拆借不可能去辦個執照,畢竟不是專業的以此為業,但是,現在社會的貨幣通脹嚴重,即使熟人之間的拆借,雖然以人情幫助為主,但是債權人也不可能將自己的資金出借後,事隔一兩年收回後發現,自己資金數目對了、購買力卻大幅降低了,造成無謂損失,但是要收點利息抵抗通脹吧!犯了"非法放貸罪"。如果是這樣,我相信不會再有任何人願意損失自己權益去幫助別人的。那麼,社會可能會因此一條無腦罪名變得更加冷漠、會有更多無法從相關合法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家庭、人員走入絕境或因急走險,出現更多的悲劇及更多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任何事情都具有本身的兩面性,畢竟在中國的借貸環境中,校園祼條、暴力催收等事件相較整個民間借貸大環境,畢竟屬於滄海一慄。現在好多借了錢沒還的對債權人罵聲一片,從心底希望設立所謂的"非法放貸罪",但是,如果真有一天,國家一刀切的將所有民間拆借杜絕,相信會有更多無法從持照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應急的群體會更加罵聲一片,甚至因急需資金應急而又無法獲得,以至於急望之下,犯罪率暴增⋯


誠信何在自尊心何在


增設非法放貸罪,是根本控制不了那些借了不還的人,大多數人都是在需要錢急用錢而又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去找利息高的渠道借錢,而錢借了本金和利息還不上,就想找一種曉幸的方法,借了錢不用還,就說借了高利貸,高利貸很壞,高利貸危害社會,如果你沒有錢,你就不要去借高利貸,出借人沒有逼著借錢的人,所以從民生的自身角度來說,增設非法放貸罪,反而更加讓社會沒有安全感,有錢的人把錢借給別人了,還要坐牢,這樣一來,社會還會自主民生嗎?人與人之間就沒有任何可以約束了,你有困難就算你給我好處,我也不會幫你,幫你了我要坐牢,如今社會是金錢社會,大家都有轉不過來的時候,都會去借錢,如果增設非法放貸罪,倒不如增設非法借貸罪,凡事因金錢週轉借了高利息的人,都是非法借貸罪,凡事借了高利息的人,就是犯罪,這樣民間那些喜歡借錢的人,就不會去借高利息的貸款了,增設非法借貸罪,才能控制那些借了錢不還的人。


白雲上的人家


直接回答,民間放貸不犯罪。下面從法律角度解讀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和遇到暴利催收如何解決。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2、與放高利貸如影隨形的就是暴利催收,在實踐辦案中,放高利貸的人因為催收高利貸會影響社會治安,經常催生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的經濟秩序。遇到暴利催收直接報警就可以,保護自己安全。


法律視野


國家有專門的民間借貸的法律的,只要在合理合法的一個借貸標準內,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股巢網


民間借貸不犯罪,但你放高利貸就是犯罪了!有些放高利貸的渣子,說你情我願,但別忘了,吸毒販毒都是你情我願。為什麼要重判?黃賭毒高利貸是一對毒瘤,高利貸是寄生於黃賭毒毒瘤上的超級犯罪行為!是幾千年公認的社會醜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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