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出的首付,寫的老公名字,房子裝修讓我們自己裝,房子也沒我的份,我該出錢還貸嗎?

大豔的日常生活


就看你想不想好好過日子了,是為了愛結的婚還是房子了。我感覺提前想太多就是有啥想法,如果打算一輩子,管他房子在誰名下的[大笑]雖然我老公最近在想辦法想把自己從房產證裡踢出來,聽說手續也怪貴最近放棄了。


昱寶兒


我來分享一下我的生活,我跟老公談戀愛的時候家裡介紹的,他房子買完了,但是是貸款,裝修款首付款我沒參與,房產證寫的是他的名字,談婚論嫁的時候我買的所有家用電器,跟自己喜歡的裝飾品,結婚彩禮婆婆象徵性給了4萬,奶奶說我孫女無價,就是不撥了婆家面子,我們孃家陪嫁20萬,最後這四萬還房貸了,三金婆家沒給買,我跟老公刷信用卡買個手鍊走個流程,奶奶說只要他對你好,重視你其他的都是次要的,錢兩個奮鬥總會有的,過日子不要分心眼,既然要結婚就不要計較太多,越順當越好,現在我懷孕快生了,沒覺得有多不幸福,我覺得跟老公過得挺好!如果真心想結婚就不要計較太多,但是也要讓婆家高看你不容被欺負就好,祝你幸福[靈光一閃]


醜丫頭ليلى


我的房子是我兒子結婚前全款買的,我兒媳婦是東北人,她生了孫子,我就把房子的產權讓給兒子了,還是把兒媳婦的名字也寫上去了,女人即使生了孩子了,就是離婚了,也是我孫子的媽媽了。一定要寫上去她的名字的,為什麼?我怕兒媳婦因為這個事心理不舒服,開始有芥蒂,然後惡性循環導致他們感情不和。最後收不了場被動離婚。這樣的話她心理舒服了,安心帶孩子,就是把這個家當自己家了,良性循環了。


1231601股民老沈


我有很多房產,有全款也有貸款的,準備結婚的是全款別墅,自己裝修,大概需要花一百萬左右,也沒考慮過婚後能用得上女朋友的錢,她的工資很少,還不夠她自己用,女朋友要求婚後在所有房產上加名字,她說過,婚後不會給我洗衣服,少做家務,而且現在住在我之前的住房裡面,她也很少打掃衛生,幾乎都是我自己做,她脾氣還挺怪,公主病,有時候甚至不知道自己哪裡惹她了,我都快搞不明白,我是為了什麼和她在一起,我自己也挺累的,也不知道在堅持什麼。


LG高能


是不是準備明天離婚,不是的話,把老公教育好,然後想讓婆婆幫助或者接濟你,就嘴甜點兒,笑多點兒。

媽字嘴上掛,婆婆給錢花,這是我媳婦兒的座右銘,我媽特別摳,一斤蘋果都捨不得買,我媳婦兒隔三差五給孩子買吃喝,也給我父母買一份(農村,前後院),天天大包小包,“爸媽”的喊。結果,我媽六十歲了,每天幫忙看孩子,每月給我兒子五百至八百。我媳婦兒拿出大部分改善老人的飲食習慣。弄得我每次去丈母孃家,不買三百多的禮,不放下兩千塊錢,都不好意思吃飯(每次走丈人家,老丈人都是四涼四熱外加我愛吃的煎餃子)。


衡水胖胖


實際我個人感覺,結婚就不要抱著離婚,只要你把自己變得優秀起來,房子有沒有名字都無所謂,我結婚的時候婆家啥也沒有,我們正兒八經是零開始的,現在我們大大小小買了三套房子,都寫的是我老公的名字,但說實話我比我老公賺錢多得多,我從來都沒有認為我們會離婚,我們倆總是想著相互攙扶到老,將來兩個兒子我們誰都不跟他們生活,我老兩口單獨生活,我們現在45歲,不知道現在的年輕人天天都是怎麼想的,都是房子呀錢呀,房產證上誰的名字在誰不在,多動點腦子把家庭把婚姻經營好才是正事,多去賺點錢把日子過好才是正事,什麼亂七八糟的


開心果2122821738968


龔俊峰律師解答如下:共同還貸的部分和房子增值的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無論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只要是有貸款未還的情況下,你們共同還貸了,就可以分割。加名就是贈與,離婚可以分一半,為什麼非要加名呢?離婚就拿走一半房產!根據公平原則,離婚只分共同還貸的部分和增值部分,符合基本的人性品質。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實務講座


有很多人有這樣的誤區,認為房子僅寫了一方的名字,就跟另一方無關。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首付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出的房屋首付,並且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若該房屋首付款視為對男方的個人贈與,則該房屋首付視為男方的個人財產。

還貸部分

當男女方用共同財產還房貸後,還貸金額所對應的房屋產權如何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假設雙方要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何處理

若未登記一方想獲得該房屋的不動產權,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通過在不動產權證上增加其姓名、與產權方達成書面婚內財產協議等方式取得。但若採用書面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此時不動產權證上依然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如果他將房屋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另一方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不動產的法院將不予支持。當然,對於惡意第三人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須舉證證明。

此外,對於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情況,離婚時受損方有權請求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另一方賠償損失


律師說


從法律層面建議你不要自己花錢裝修。萬一離婚了你要回來的比例很少。或者讓你公婆給你打借條,算他們找你借錢裝修,以後可以要的回來。

都說丈母孃是厲害角色,要彩禮就跟賣女兒似的,但事實上大多數丈母孃彩禮都是返給女兒了,還再多墊點。反觀哪些說賣女兒的婆婆呢,一方面希望人家分文不要,另一方面還希望人家分文不值,去給你們家生兒育女當牛做馬還不用給小費辛勞費,就是請個保姆也要給報酬是不是?請個保姆也很貴不是嚒?很貴還未必安全放心用對吧?保姆還要分做飯的搞保潔的帶娃的照顧月子的吧?娃上學請家教還要分科目吧?最主要保姆和家教都不負責十月懷胎死裡逃生給你們家傳宗接代吧?真不知道這些摳門的人什麼邏輯?全世界欠你們的所以要派個媳婦來還你們是麼?這些還不夠,還想坑人家裝修費?不懂點法律還真就給你們坑了。

姑娘,你可長點心吧。


逗笨逗


購買結婚用房,公婆出的首付,寫的你老公名字,房子裝修讓你出錢,你考慮到房子沒有你的份,糾結該不該出錢。

到底該不該出錢裝修,這裡面有幾個層面的問題,我們來共同探討一下。

感情方面

兩個人能夠走到婚姻殿堂,想必已經有很深的感情基礎。

你能問出來該不該掏這部分裝修錢的問題,我想你心裡大概是不太願意的,或者說是有顧慮的。

同樣是女人,我多少能明白你的顧慮,和心底的不安全感。

畢竟現在的離婚率太高,婚後女人為了家庭為了孩子,要犧牲一部分事業,如此獨立的能力就會差點,不安全感也會重點。

都說爹孃有,老公有,不如自己有。

自己手裡有錢,那不僅僅是一種安慰,更是一份實實在在的保障,在這一點上考慮,我支持你將這一部分錢留給自己。

道德方面

大家開始琢磨你手中的錢,我想無論你老公還是公婆,想必已經是彈盡糧絕了,否則不會打你口袋的注意。

畢竟現在社會,結婚對男方家庭來說,還是件傷筋動骨的大事情,婚房、彩禮、婚宴的花銷,往往會消耗掉一個普通家庭半輩子的積蓄。

如果你手裡拿的錢,純粹是父母給的嫁妝,對方還好理解一點。

如果僅僅是男方給的彩禮錢,那就不太好說了,明明有錢卻不拿出來,裝修的還是今後自己要居住的房子,怎麼說都有點不近人情,這樣是很容易傷人心的。

不拿錢出來,傷害的不僅是你跟公婆的感情,更會影響你與老公的感情,畢竟親眼看到老人為自己半輩子勞累辛苦的是他,感同身受的也是他。

法律層面

這方面,你好像有點認識誤區。

雖然是公婆出的首付,但其實房產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是你與老公共同所有的。

不知道裝修的規模大不大,裝修花費怎樣,如果花費過高的話,建議將裝修費折算到房產花費裡,去房產公證處公證一下,約定雙方按出資份額共同擁有該房產。

這件事情可以有你父母提起比較好,父母為著兒女的心都是一樣的,相信公婆也能理解。

綜合上述三方面考慮,裝修數額較大的話,我還是建議將費用折算到房產裡,到公證處公證房產,約定兩人按出資份額共同擁有。如此,既解了裝修的燃眉之急,也對你的將來有了保障,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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