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後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是否應當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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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健全完善,針對城鎮建成配套住宅小區管理的若干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開發商把達標的成套商品房出售給客戶完善相關的產權手續。這套房子就屬於業主私有財產,業主所居住的小區的後續管理維護就是物管公司的事。從業主和開發商完善相關交易手續接房後,物管公司會和業主簽定本小區的物管服務合同書。合同書所涉及到的雙方權益都有相應的格式條款來約束對方的責任和義務,業主不管你有任何理由和問題。在對方履行責任和義務期間你沒有提出異議和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都表示你默認對方的服務同時所產生的費用理所當然支付相應的報酬。收費標準是根據你們當初協定的方式進行繳納,不能因為你沒有居住或裝修而賴著不給。物管公司可以根據你們所籤的合同或協議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裁決執行,如果業主一味耍賴法院有可能實行強制執行或者記入個人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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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入住之後繳納物業費應該說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不少人買房其實並不是為了馬上入住的,如果買房之後一直不住那麼是不是就不需要繳納物業費了呢?這樣的事情其實在全國各地都有所發生,交房後業主不居住,但是還需要繳納物業費。因此業主和物業也就產生了不小的矛盾。業主認為自己沒裝修沒住不需要交物業費。物業覺得房子是你的我需要為全小區提供服務就要繳費。 那麼究竟孰對孰錯呢?



業主補交物業費

業主買了房就是為了今後投資或者居住使用。這裡業主往往都會注意到居住使用這樣一個詞,房子自己是買了但是沒住就算是沒使用,也不產生生活垃圾,水電之類的消耗,所以就不需要繳納物業費。這樣的說法看上去沒有什麼問題,畢竟開發商在房屋銷售出去之前也不給前期物業繳納物業費。

物業費買了房就要交

物業費買了房就要交,開發商將房屋售出之後房子的所有權就歸業主所有了,因此業主需要為自己的房屋來買單。業主雖然未裝修入駐,但是房子已經售出物業就需要為業主提供房屋上的服務。不論房子是否有人居住,房子都需要有人安保,小區內部都需要有人打掃,出了問題都需要有人維修和對接。如果不繳納物業費那麼是不是在房屋出現上述問題的時候都不需要物業出面,家裡泡了水也不需要物業關閥門呢?因此,想要保證房屋正常居住的話還是需要業主從買房開始就繳納物業費。

物業費是房屋的正常開支,如果一個小區大家開始都不裝修居住是不是也不需要物業進駐呢?這樣幾個月過去該小區今後還能住人嗎?所以說物業管的並不只是業主居住之後的生活,而是保護整個小區的平安正常。因此,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也無可厚非。不論房子居住於否,物業費之部分的費用都是需要產生的。


房產老J


據我所知,在我們周圍的全部小區,都是隻要交房,拿了業主拿了鑰匙之後,就要開始繳納物業費了,

對於這個規定,我也是很不能理解的。

按理說,業主沒有裝修,更沒有入住,根本沒有享受到任何的物業上面的服務,

哪來的物業費一說呢。


但據做物業的說法是:

自從交房之後,

房子的維護基本上就交給了服務。

而物業費,是一個分攤的東西,

所以說,只要交房,物業就開始接管了小區。

開始了小區的維護,是需要交一定的維護費用的。

你已接收房屋,就要繳納物業費,物業費用是多種服務的合併,

物業進入服務,就要收費。


其實,這樣也有一個好處就是,避免炒房團,

我們買房子是為了入住,而不是單純的炒作。

收取一定的物業費,對炒房者來說,未必就是好事。

總之,這個事情,相互理解吧。


老徐說事999


房屋未裝修,入住前是否要交納物業管理費?

答案是肯定的,你需要交物業管理費的!

你需要交物業管理費的根據是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你購房時或者交房時簽定的合同或協議裡已經明確約定,是從交付之日開始算的,有法律依據,這是合理的,不管你住不住都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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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

從業主的角度,肯定是不應當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因為沒有入住,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物業應該無功不受祿,不收取費用比較好。或者收取小部分的維護費,管理費,也可以。


如果從物業公司的角度,物業費是一個均攤費用,按平米數收。如果這個小區50%的業主都不交物業費,那這個物業應該運營不下去,至少物業費這塊是賠錢的。一般至少80%的收費率才可以勉強運營。所以不去住,是業主的選擇,不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沒有辦法繼續。相關部門也沒有規定物業公司只可向已經入住的住戶均攤所有的物業費用,而不向未入住的業主收費。那樣的話,估計沒人敢先住進去。

所以物業費是需要大家一起繳納,才會保證物業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服務。相關法律也規定,從交房之日起,無論業主是否入住,都需要繳納物業費。如果房子不住,最好出租出去或者賣掉。



曾經有小區入住業主幫著物業打官司,起訴常年不入住的業主。因為不去住的業主不繳納物業費,也不賣房,導致物業公司實在無法繼續承擔虧損,該小區的入住率只有30%,而這個物業公司是業主門和社區好不容易找來的,如果這家物業出走,很難在找一家物業。因為小區比較大,入住率低,沒有物業經常發生盜竊事件,垃圾滿天飛,等問題。

所以繳納物業費應當的,不足額繳費也是可以協商的,不交費估計是要被起訴,現在被起訴的很多。


設計好好


一、購買的商品房無人居住,也是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如果房屋長期閒置,可以協商物業管理公司或根據當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打折收取。

二、物業管理費在房屋實際交付後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繳納。

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四、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佔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後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業主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時起,業主就對房屋有實際佔有、使用的權利,並享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至於業主由於某種原因未實際居住,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愛吃肉的小沙彌


相信很多朋友都想知道,房子還沒裝修入住要交物業費嗎,我來說一下。

房子還沒裝修入住要交物業費嗎?

1、確定已交房沒入住沒裝修的房子需要交納物業費。

2、《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你沒入住,公共物業管理還是需要正常維護。但因為沒有入住可適當少交。

3、《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4、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總而言之,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自房產交付給業主,業主就開始需要支付物業費等各項費用,業主無論是否居住、是否裝修,只要你接收的房屋,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支付物業費的義務。不過現在很多省市針對接收後,沒有立即裝修和使用的房產,有一個減收的政策,比如我們這裡接收後沒有裝修,那麼可以享受40%的物業費優惠等等,這個屬於地區政策。但是不管收費標準如何,是100%收取,還是半價收費,業主都應該為其住房繳納物業管理費。我自己的房子就申請了空置房交了60%物業費,而且空置必須交半年。

好了,關於房子還沒裝修入住要交物業費,是真的嗎這個問題,是真的,有法律依據,只是不同省市可能會有減收的政策。希望能幫助到你😄


豆漿油條包子糝


你這種情況是要繳納物業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東友律師團


該繳費,但是話說回來,一棟樓100戶業主,只有30套房入住,物業公司就按照30戶的業主進行公攤費的收取,這就是土匪性質,不管有幾戶業主入住,公攤費都應該按照100戶算才對,這就是現在物業公司的可惡手段,為了金錢利益,侵犯業主們的合法權益,所以大家得多瞭解物業的一些相關情況,應付物業公司的土匪行為,維護業主們的合法權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傑傑127446229


物業管理費主要包括以下項目的費用: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11)節日裝飾的費用;(12)管理者酬金;(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係費用;(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從上述物業管理費用的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設備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而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可以說,相關法規對房屋空置狀態交納物業費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只是不少市民錯誤地認為房屋空著沒享受物業服務就不該交費,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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