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夢之緣54146436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讓你寫辭職書,不是寫不寫的問題,而是違約責任的轉移問題,寫了就是自己給自己挖坑啊,幾個字就能損失數萬元,這時候無論多醜的字都是一字千金。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終止時,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單位應該按照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員工,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作來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以此類推。所以合同到期時,無論單位與員工之間有沒有勞動糾紛,只要是單位選擇不續簽的,單位都應當給予賠償,這也算是一種變相的辭退了。

而我們都知道,勞動者主動打辭職報告進行辭職的,單位可以不予賠償,所以題主這裡所說的寫不寫辭職書會牽扯到兩個概念,一個是“辭退”,一個是“辭職”,站在勞動者的一方,一個是主動的過程,一個是被動的過程。

如果是主動辭職,單位可以分文不給,因為違約的一方屬於勞動者個人,如果是被辭退,則單位為違約的一方,所以簽了辭職書說明個人違約不續簽合同,無關單位任何事,單位一拍屁股啥事兒都沒了,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有證有據的,你拿不到賠償時仲裁都沒用;如果不籤辭職書被單位辭退,那麼違約的一方仍屬於單位,這個時候如果拿不到賠償金還能有仲裁的方法可以選擇。

所以字寫的好的人一定別在這個時候出風頭,有時候好看的字幫你有時候也能讓你自殺,工作上處處是陷阱,好事沒人惦記你,不好的事多得是,搞清楚來龍去脈再龍鳳鳳舞吧,字寫的醜的人就更加省省功夫了!


筆記簿杏豆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那毫無疑問肯定不寫。要是沒有什麼事情,公司為什麼就不能直接讓你離開,反而還要你寫辭職書,肯定是有其陰險的目的所在。

舉個例子:我曾經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要求我寫辭職信以後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剛開始我也不懂,剛好自己也是要離開了。既然公司這麼要求了,那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回到辦公室以後,我打開電腦,剛寫了個開頭,坐在隔壁桌的老張,直接問我是不是要離職了。我便直言說: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續簽了,只能走人唄。

老張畢竟社會經驗豐富便悄悄給我發信息,讓我不要寫,如果公司不寫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那你就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後來也沒寫,直接告訴公司要是不給我辦理,那我就去投訴。

果真公司就給我辦理了,雖然當時我也是沒有要到補償,因為當時也不知道,但是最起碼維護了自己部分的權益。

一.為什麼公司要求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到期和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需要給予員工賠償的。在勞動合同上面的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是有明文規定的。

企業讓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寫了辭職書,就可以不用對員工進行賠付補償金。說白了,企業是又害怕違法,又不想補償,才會想出這麼一招。

既能省錢,又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對於不懂法的人來說,只要是不知道,企業就能在這些地方省出一大筆的錢。哪怕是後來被員工知道,有補償金額,到時候他們就可以拿你的辭職書說事,到時候員工就沒有藉口再要補償了。

二.寫了,會啞巴吃黃連

如果你真的聽從了企業的要求,寫了辭職申請。到時候,哪怕是再找企業要求補償,企業也不會再給你任何的補償。他們甚至會說你自己主動申請辭職的。要知道,自己辭職是沒有任何的補償金額。

真寫了以後,那就是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你就只能自己捏著鼻子認了這個啞巴虧。

三.不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的確,企業就會欺負很多人不懂法,故意挖了坑等著別人跳。

所以說,當面對這種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不能寫,而是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個勞動者,在工作之餘也要適當的學法、懂法,更要懂得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之下被別人侵害。

在遇到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也要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如果公司一定要你寫辭職書,那你就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所以說,職場人也要學法懂法,避免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


職觀


老茶給的建議很明確,那就是不要籤,千萬不要籤。

當初老茶也碰到這樣的情況,那個時候剛畢業到了一家公司,當時勞動合同籤的是一年時間。合同到期後,老闆就跟我說讓我寫辭職書,我就覺得奇怪,一來我壓根就沒有辭職。二來,如果老闆想要辭退我,直接說不就行了,幹嘛還要我這樣做。

當時也不懂什麼勞動合同法之類的,但是感覺應該有貓膩之類的。只怪當初太年輕了,受不了老闆的各種威逼利誘後,還是按老闆的說法做了。結果,沒多久就被開除了。也沒有任何理由和補償,最主要是自己感覺做得還不錯,工作也努力,為什麼會這樣呢?

後來才知道,原來企業資金鍊緊張,開始變相裁員,我們部門就是第一批整體被裁的。之所以讓寫辭職書,就是為了造成是自己主動辭職的,然後就可以省去一筆補償金了。現在想想,當時吃了就是不懂勞動合同法的虧。

不管你籤的是幾年的勞動合同,或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的話,都是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金的

很多人有誤區,覺得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不續簽的話,就能無償解僱自己。所以,一直想著說能跟企業簽訂比較長期的勞動合同,這個是一個誤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不管你跟企業簽訂多長的勞動合同,你只要提前30天找企業申請辭職,時間一到企業不管同意還是不同意,你都可以走的,並且要支付你全部的工資和報銷費用的。當然,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正常是沒有補償金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企業會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還讓你寫辭職書的原因,目的就是要省去這筆補償金。

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雖然可以不跟員工續簽,但是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金才行,而不是直接無償的讓員工走人的。標準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經常能聽到的“N”+多少的補償金,這個N就是你在企業工作了幾年。

當然,如果企業想要跟員工續簽,但是員工不續簽的話,也就是一種主動辭職的行為了,自然也得不到補償金了。

問題總結:通過上面的分析,應該知道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省去支付補償金,這種行為不僅沒道德還涉嫌違法的,員工是可以拒絕做的,並且可以收集證據後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有時候,要學些勞動合同法的知識,這樣碰到一些問題後,才不會不懂得怎麼處理,結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到時就得不償失了。


老茶聊職場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這個肯定不能寫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一樣要補償員工的,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說明是你自願辭職,跟公司就沒有關係,公司也不用給你任何補償了。

一般合同到期,會遇到三種情況:

第一,公司不同意續簽,堅決不寫辭職,你寫了屬於你主動辭職,離職無補償金。這個時候應該讓公司給你正式的不續簽通知,然後和你籤一個補償協議,然後合同到期後你辦理交接。

第二,公司同意續簽,你不同意續簽。這個時候需要你寫辭職報告了,但是沒有補償金。

第三,公司同意續簽,你也同意續簽,那麼正常續簽勞動合同,正常工作,不需要補償。

建議題主跟公司商量,如果不續簽合同,需要公司按勞動法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談好之後,簽訂了雙方離職協議,再交辭職報告。

如果公司不同意,那就不用寫辭職報告,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吧。



苦逼的職場大叔


肯定不寫!根據我混跡人力資源行業多年的一點點積累,拿出一些對職場人有利,卻最容易被職場人忽視的勞動法條款供大家參考:


01 合同到期,公司即使續約,也要賠錢


不少企業,特別是摳門的企業會很敵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第三次續約時或者為公司工作滿十年後就會自動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後解約難到基本做不到。所以有些公司就不願意續約非核心團隊員工,反正這種人市場上找得到,想換就換。


而很多人認為,合同到期公司不肯和自己續約,不用賠償。這是不懂法啊!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得特別清楚(建議仔細閱讀):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當然因為是期滿,所以不賠n+1,而應該賠償n(工作年限)。



02 如果公司N+1的補償金和你解約,應該接受嗎?


一般來說,N+1的賠償是合理的(N為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加上提前一個月通知或1個月補償金,一般來說,員工拿著錢可以歡天喜地的去找下家了,畢竟有才能的年輕員工並不用太擔心找不到工作。和公司耗著,損人不利己,拿出這筆補償金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然而也有例外,比如說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不讓你信服,或者還有其他比較齷齪的事情(加班費剋扣社保繳納比例等),那你可以接著談,協商協商,你滿意了同意了才算數,你不同意就接著協商。法律是支持你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較噁心的做法是“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哥就是這麼愛崗敬業(損人不利己);第8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企業的上限(除非還希望你是高官,公司希望你別對媒體BB,保持沉默等,如當年惠普賠給赫德的千萬補償金)。n+1到2n,一般來說,是員工和公司談補償金的範圍。


大企業有經驗的HR,都是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具體來說就是:你看法律規定就是賠這麼多,但是我們好聚好散,再多賠你一點,你就把協議給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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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悍貓先生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那毫無疑問,肯定不能寫!寫了就是你自己吃虧!

真實案例:重慶某公司職員小白,在公司中幹滿了合同期,公司與他也沒打算續簽,對於這樣小白也是心有準備。有一天,領導把小白叫到辦公室,要解決小白的問題。公司不想對其補償,領導便讓小白寫一份辭職報告,自己主動辭職!小白也是懂勞動合同法,拒不執行領導的命令。沒想到領導露出了獠牙,反覆無情,馬上就變臉威脅小白,如果小白不寫,就要用小白因為嚴重失職,導致公司損失的理由開除,並且威脅小白,如果被開除,到時候離職單上就會被寫上開除!不利於找工作。幸好小白留了個心眼,在進辦公室的時候就把手機錄音給打開了,把領導的威脅一一錄了下來,直接把向勞動局舉報了這一行為,合法的維護了自身權益。


一、職場人工作之餘,也要學法、懂法

你的情況可以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條明文規定【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種情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你的情況完全符合勞動法裡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主動辭職,意味著放棄權利維護

如果主動辭職的,是你自己主動跟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就就放棄了維護合法權利的機會!

如果你主動辭職,公司就可以不用時機進行經濟的補償。他們的不想補償的理由就合理了。

所以說,當這種時候千萬不要去主動辭職,避免自身的損失。

三、用法律捍衛合法權利

在職場中如果遭遇侵權行為,作為受害者,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去維護自身的權利。

首先,你要嚴詞拒絕這樣不合理的要求!告訴他們不可能!

其次,你可以把勞動合同法裡面的規定明確的告知公司負責人,讓他知道你是懂法的,自然而然他就會投鼠忌器!

最後,與公司協商離職的事項,讓他們按照勞動合同裡簽訂的照章辦事。


所以說,職場人,在工作之餘,也要去學法、懂法,要不然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人侵犯都不知!只要有被侵權的情況,就要用法律武器來捍衛!


空格鍵很好


對於這個問題,合同到期了,原則上是不需要再提交辭職信的。

因為合同到期是合同已經期滿了,跟辭職是兩回事兒。

辭職是指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員工主動提前要求解除合同,而合同到期是指員工不提出離職,但是由於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期限,所以自動與用人單位脫離了勞動關係。所以這兩者是不同的性質!

所以合同到期之後需要解決的是是否與用人單位續簽的問題。如果不續簽的話,勞動者就直接與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了,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書面的離職證明,這樣方便勞動者到下一個單位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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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筆者的觀點是:不能寫!

為了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從勞動法談起!

一、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大家看到了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寫得清清楚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個啥意思呢?就是說,

除非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企業才能終止勞動關係。如果員工要求續訂呢?企業就不能因為合同到期了,不用賠償就讓員工直接走人!

二、合同到期,企業為什麼要讓員工寫辭職申請書?

其實,這裡面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在上面已經講過了,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員工不願意離開公司,還想續訂勞動合同,那企業沒辦法,只能跟員工續簽的。如果企業不跟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企業要炒掉員工,必須賠償員工,賠償金為N+1,也就是如果員工在公司3年11個月的話(相當於4年),要賠4+1個月的工資。注:每月的工資額度為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企業就利用很多員工不懂這條勞動法,而讓員工寫辭職申請書。更讓人不齒的是,有些公司的HR部門負責人還說,如果不寫辭職申請書,就不開離職證明。你說,可惡不可惡?

三、筆者的建議

堅決不寫,等待企業炒掉你!等待N+1的賠償金!


陳權高級顧問


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因為我現在的合同也快到期了,而且我不打算再繼續簽合同了,但是我還是想領一定的失業金,我幹了十多年了而且是裸辭,因此這份失業金對我很重要,我一定要爭取。

現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勞動合同到期了,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繼續填寫勞動合同,一種是拒絕填寫勞動合同。

雙方繼續填寫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沒啥說的,也不存在什麼問題,就是勞動者繼續在這裡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通過商議,比如用人單位在願意承擔經濟賠償金或者失業金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有些事情看起來簡單,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就有些複雜了,就拿這個問題來說,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讓員工寫辭職書,比如我籤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就視為放棄勞動合同,就是說連辭職信都沒有必要寫,這對勞動者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我現在也為這件而煩惱,即將進入12月份了,合同也就到期了,而如果我不繼續簽寫勞動合同單位就視同我放棄,我連一分錢都拿不到,更別說經濟賠償了。

下面我說說我的做法,因為我現在已經收集到了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證據,而且還在不斷的收集,因為工資低,工作量大,公司又存在各種不公平的現象,而且公司肯定不會主動辭退我這樣的人,對我的選擇只有一條路辭職走人,而根據勞動法,辭職走人是拿不到一分錢的。

估計下週就要籤勞動合同了,因此我會與公司先協商,最起碼可以拿到失業金最好,如果連這一點最低的要求都沒有,那麼就只有勞動仲裁了,當然,我還保留法律與向媒體公開的權利!最後一句話,辭職信絕不可寫。


鄉村小二哥


如果按勞動法的規定,給了補償金,就把辭職書寫了。

一為什麼可以寫辭職書

這麼在意寫不寫辭職書的本質原因,無非是想得到勞動經濟補償金,公司讓你寫辭職書,未必就不會給。

我曾經遇到過一件事,公司也是讓員工寫辭職書,但員工擔心公司不給,因為已經到了辭退的時候,信任關係已經不在了,公司還擔心,員工拿了補償金,不寫辭職書呢。

為了解決雙方的信任問題,公司找一個和離職員工很信任的同事去辦理,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現金就拿到這個同事手裡,當然還有一張辭職單,就像一手交錢,一手交辭職單,雙方都可以解決這些事。

二.公司為什麼辭退員工,還要員工寫辭職書

首先,有些公司做的是一些大客戶單,可能客戶會來公司考察公司員工的生活情況,以及公司員工的福利情況,也會查看員工的檔案資料,辭退記錄太多,可能會對公司造成一點影響,公司為了減少麻煩,就會出現讓員工辭職的情況,其目的就是為了給別人看。

三.辭職員工的賠償標準

辭退員工的標準補償標準,只需要問人力部門就好了,相信他們經驗豐富,處理的這類型事件也多,只要公司要給員工補償金,他們早就算好了這些補償標準,不會只算一半,萬一你也懂法,他們是在給自己找麻煩,這時候公司比你還擔心,他們比自己懂法。

四.如果公司想讓你辭職又不給補償金

這時候,公司肯定是不會給你出辭退單,沒有辭退單,你就沒有證據,但公司可能會用一些方法逼你離職,這就需要自己的考慮和自己的決定,根據實際的情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標準和公司談。

總結:只要願意按照標準給予經濟補償金,寫辭職書就像簽名一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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