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法人间互相转账,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似沐夕梓


这里分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工资、奖金、分红、报销

1、常见的,就是发工资以及年底分红和奖金,以及前期个人垫付的报销,以及持续了一段时间的项目突然一大笔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从公帐转到法人私账,需要注意的风险也就只有一个:完税!

公司已经为法人申报个税,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到个人银行卡,这属于正常税后所得。是没有任何风险的!

二、公司借款(还款)或者报销款

1、股东借款

这种情况就是,个人急需用钱,可以申请先从公司借款出来先用着,但并不意味着不用还。股东借款必须每年12月31号前,从个人账户还到公司账户,否则视同为股东分红,需要补缴税款!


所以,借款的注意风险就是:注意时间,每年12月31号前必须把借款,不多一分钱也不少一分钱的还回去。避免被追缴补税!


2、公司借款

还款其实就是和借款相反的,法人个人先借款给公司使用运作,那么公司再把钱还给个人账户的时候,是不需要交税的!


风险也就是需要备注,留足证据,以防日后清算!


3、报销款

其实就是个人出差,或者采购办置公司用品,个人先垫付,随后在拿到发票后,可向公司申请报销,从公司账户转到私人账户


报销款的风险是:尽可能拿到发票,给公司入账做成费用,再把钱以报销的流程提出来。


还有很多情况都是类似的,就像18年出台的银行监管政策,公对私转账,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合规宝财税


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与法人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但频繁、巨额、无正当理由的款项往往会被监控。这个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法人,公司的核心人员,包括财务、高管、部门副总之类的个人账户,都最好不要与企业对公账户有不正常的资金往来。

1. 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监控

(1) 银行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为: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2) 实务中,单日如果出现频繁转账,就会收到银行的查询和监控。

2. 为什么要被监控

因为有可能被怀疑为以下事项:

(1) 偷税漏税:有嫌疑通过私人账户进行没有发票的交易、私发工资偷逃个税的交易等等。

(2) 洗钱:这个主要是针对大额且交易频繁的账户。有嫌疑进行非法的洗钱活动。

(3) 公款私用:有嫌疑通过公对私的转账将公司款项挪作他用。

3. 怎么样规避风险

尽量避免除正常资金往来以外的款项划转。基于公司日常经营而产生的资金往来,则可以认为是正常的。

正常资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法人正常的工资、奖金、报销;

(2) 在公司政策范围内办理的出差备用金借支;

(3) 法人在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与公司的借款(注意根据用途、时限确定是否需要交纳个税的风险);

(4) 法人从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

总之,款项划转需要是符合公司政策、且用于正常用途的资金。能够取得充分证明并给予合理解释。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财会小童


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与法人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

以下为常见的资金来往原因

报销费用

  •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这个是常规手段。股东将其个人、家庭消费取得的单据拿回公司报销,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列支。这种做法并非万无一失,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不少都存在扣除限额,如果列支费用过多则面临纳税调整,对企业来说,不一定划算。


利息、租金

  • 股东将其资金借贷给公司,按照相应规定签署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利息,股东取得的借款利息自然是合法所得,而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借款的费用还可以税前扣除。同理,股东将其资产有偿租赁给公司,收取一定的租金,同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作为相应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是作为股东来说,其利息、租金收入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减资退款

  •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持股比例返回股东一定的出资额,法律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在操作上其实很繁琐,而且公司减资,往往是业务收缩组下坡路的征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股东分红

  •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公司直接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将面临企业层面所得税和取得所得的股东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

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 1. 通过总部经济招商在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返还税款地方留存部分50%-70%(视园区而定)
  • 2. 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个独核定征收承担部分税率一般控制1%-5%具体需要根据公司综合情况进行计算。


以上解答仅为简单介绍,需要详细方案欢迎留言或者私信咨询,您也可以关注我,我会不定时分享避税干货,希望可以帮到您!


杭记税优优


公司与法人?题主的本意应该是关心公司与法人代表间互相转账的税务风险吧!鉴于提问有歧义,本文分别介绍一下公司与法人(组织)、公司与法人代表(个人)间互相转账的税务风险!

一、公司与法人间互相转账的税务风险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此,法人组织在现实工作的范围比较广,本文主要以生产经营型法人组织为例。分析阐述公司与公司法人间互相转账的税务风险!

要分析公司与公司法人之间互相转账的税务风险,应从法人主体现金流量表主要的三种项目分别分析:

1、经营性活动法人主体间的资金往来

公司法人之间因经营性活动互相转账通常情况下,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往来,重点关注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继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现实工作中,长期的税法普及,以及多年的会计准则规范,经营活动法人主体间的资金往来已不再是难点。

2、投资活动法人主体间的资金往来

投资活动分为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投资。本文讲的是“互相转账”,因此属于货币型投资。税务风险重点关注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出售放的所得税!

3、筹资活动法人主体间的资金往来

筹资活动法人主体的资金往来,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应重点关注借款利息设计的增值税。特别是关联企业间增值税免税条件!

二、公司与法人代表(个人)间互相转账的税务风险

公司与法人代表之间相互转账的税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利益输送

现实工作中,股东或者高管通过向公司“借款”等形式,长期(累计长期)占用公司货币资金,达到变相侵吞公司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税务方面,相关增值税和印花税并未按照税法和征管条例申报完税!风险规避应重点履行对应的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费。

同时,人行对于现金管理的规范。公司账面现金长期异常面临的风险!

2、藏匿现金收入

现实工作中,因收款形式的不同,本应为公司的收入,直接存入个人卡中。从而隐匿收入,达到少缴或者补缴流转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违法目的。

税法对于纳税义务的规定条款清晰明确,不会因为收款形式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纳税人应该提高依法纳税的认识,依法将各类收入及时足额申报缴纳!

同时,人行关于结算账户规范也是明确的,在大数据下,这不再是财务核算的单一问题。公司应提高足够的认识!

3、行借款之名,实为分红

现实工作中,很多中小微企业,为逃避税费,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相关股东长期以借款的名义,占用公司货币资金,实为分红。

税务上对于这样的操作,早已掌握!现实工作中也不在是秘密,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占用企业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借款,直接勒令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三、综述

“公司与法人之间相互转账”,无论是公司与公司之间,还是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转账,涉及纳税义务的,依法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费,是规避税务风险的唯一途径!


顺通财税段贤明


楼主您说的法人,应该是指公司股东。公司与个人股东之间互相转账,才会有比较大的风险。

公司与个人股东之前互相转账,有两个比较大的风险。

公私不分

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这是在同时保护股东个人和公司的财产安全。

也是因为这一条,要求股东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必须“清清楚楚,公私分明”,公司的是公司的,个人的是个人的。不能股东今天要用钱了,就从公司账上转点钱,也不能公司没钱了,就从股东占用转一笔。

如果“公私不分”,税务局就会强制要求分清楚,它的规定很简单,一年内股东从公司拿走的钱,如果没还回来,就视同分红,交20%的个税,看你还不还。

这一招还不够,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要求每年必须有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来确保公司的钱没被股东挪走。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公私分明的,未来一旦公司面临债务风险,股东就有责任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公司的债

这是不是挺狠的,好不容易赚来的钱,指不定法院一纸判决就全没了。风险多大呀。


偷税漏税的风险

公对私、私对公的大额资金往来,都是监控的重点。要知道,现在连支付宝的大额流水,也都要求监控了。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频繁转账,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公司有账外业务,比如,用老板个人账户发公司,比如有不开票的业务收入没有进公司账户。

这些都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一旦被证实,就会面临很严厉的处罚,不要铤而走险。


如何规避

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确有因为公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资金业务,最好是明确的协议和约定。比如公司要用股东的钱,可以签借款协议,约定无息使用资金,多长时间归还,这样就可以正常挂往来。

此外,股东也不要因为想少交20%的个税,就一直不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这可能会因小失大。要知道,经济环境是一直在变的,现在经营良好,不确定未来会如何。一定比例的分红是让股东真正享受到公司的利润,积累个人财富,否则可能是一直在给公司“打工”,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公司会打水漂。


康愉子


我想大家应该都知道公对私、私对私等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都会被银行关注,并报备到税务局,税务这几年来的权利也是越来越大,同时也是越来越严格,一旦税局认为公司与法人之间的转账存在异常,可能会认定为你在偷税漏税,或者你在洗黑钱。

他们会叫停银行,冻结公司及法人的银行账户,并要求法人前往税局进行解释。

如何规避这样的税务风险呢?

1.分红转账

如果是分红转账,同时法人也是股东,那么企业需要做好分红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将钱转入法人的私人账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其实也是在向税局报备这笔资金的去向来由。税局在接受银行汇报后可以核对个人所得税报备,判断该笔资金是否合理。

2.奖金

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么就不存在法人分红,那么需要做员工奖金,申报奖金个人所得税,同样这也是在向税局报备资金流向的合理性。

3.法人借款公司

如果是法人借款给公司,那么需要做好借款合同,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运作,这也是后期公司转账还款法人的证明。

4.公司借款法人

公司借款法人和法人借款公司是同样的道理,都需要借款合同。这些资料都需要财务保存好,以备税务查账使用。

只要资料以及理由齐全,那么公司与法人间互相转账的税务风险就可以规避掉。



蜗牛职场


你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既然担心税务风险,法定代表人应该还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和股东之间因为各种原因产生资金往来,本来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由于很多民营企业公私不分,老板们认为公司都是自己的,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从哪个账户走账都是自己的,从而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了税务风险。

前面的回答已经很详细了,我就股东撤资事项进行补充吧。

不正常撤资

有些企业的股东出资到位以后,通过借款、备用金等形式转回股东,然后通过向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借款的方式经营。

这里面存在两个税务风险:

一是虽然形式上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实质上股东的出资没有到位,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转回形式不同带来不一样的税务风险。假设以借款形式转回股东,企业将钱借给股东,应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以备用金的形式转回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预防措施

首先,意识到公司和股东是不同的主体,严格区分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

其次,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资,不抽逃出资。

最后,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转账用途记得填好备注,做好业务真实性相关资料的备份工作。


墨非鸣


法人一般是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同时法人一般也是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对于上市公司或者公众公司来说,法人与公司之间的转账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因为很容易被判定为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收到证监会或股转系统的处罚,所以多数的公司与法人之间的转账发生在中小未上市公司未上新三板企业中。


上市公司违规资金转账不仅是税务风险的问题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上市公司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董事长周举东于2017年6月至2018 年1月指使上市公司向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分10笔划转3.1亿元资金,于2018年2月1日直接指使新疆浩源控股的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友邦数贸划转资金2.2亿元。

最终导致受到证监会的处罚,上市公司新疆浩源罚款30万,实际控制人周举东罚款25万,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直接相关人员罚款15万。


所以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与法人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互相转账就已经收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公司公司与法人之间的直接转账更加是零容忍,而不是简单地题主提到的税收风险的问题,而是违规资金占用,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会收到证监会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

中小企业与法人之间转账到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虽然可能有多名股东,多数情况都是代持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很少,实际控制人基本上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司的财产在法人的眼里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资金从公司转账到法人的私人账户,只不过像是钱从左口袋淘到有右口袋一样。另外,部分法人觉得自己辛辛苦苦挣得钱,放在自己的私人卡上,看着数字比较安心,直接放在公司银行账户上,总是心里不踏实,再加上公司资金被会计占用打赏主播、被骗子骗走公司账户上的资金等负面新闻时有发生,更加不愿意将大量资金放在公司账户中。


按照道理,中小企业的法人长期占用公司账户的资金,虽然不至于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但是也应该由法人向中小企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需要缴纳增资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需要考虑是否这种长期占用构成了对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

然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十年以来,审计过很多中小企业,企业与法人股东之间的资金交易很频繁,而且持续了多年,企业从来没有收到过了税务要求补缴税款的处罚。

所以题主问税务风险如何规避,我只能说现在这块的税务监管并不那么严格,这种风险一直存在,而且全国上下很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较长一段时间难以杜绝。非要规避的话,只能拿各种发票在公司账上、虚构采购交易公司账户支付、虚构销售交易不计入公司账户等手段,将资金占用伪装的合理化。

@财经奥迪特の总结

上市公司与法人之间的互相转账,零容忍,不只是税务问题那么简单,会受到证监会严厉的处罚;非上市公司与法人之间的互相转账,很常见,虽然是公司,但是法人股东一直内心将公司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看,这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所以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税务风险也就只是说说罢了,税务监管根本无法实施。

财经奥迪特


关注明税,更懂税…


相关税法规定,股东从公司借入的款项,年末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该借出资金将被视为对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自然人股东需要对此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支出,对公司而言,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该笔支出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而不允许该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自然人股东个人而言如果不归还该资金,则会被视为是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并收取利息,则该利息部分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如果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超过的利息部分不允许在计算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列支。而且,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借款利息的扣除也需要遵循中国税法中有关关联方之间利息扣除的限制规定。



明税


可能题主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法存在问题。题主没有搞清楚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这四个词各自是什么意思。

公司,顾名思义,就是依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指的就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针对题主的问题,这里的法人就是公司。法人的实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依照代理关系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

根据题主的问题,最想表达的应该是“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互相转账,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正常情况下的互相转账包括:(1)公司向法定代表人借款;(2)法定代表人非因公事向公司借款;(3)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话,公司利润分配,会向法定代表人打款;(4)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向公司申请的备用金,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打款。等等。第(1)、(3)和(4)无需多说,手续齐备即可。第(2)点法定代表人因私事向公司借款,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话,需要在纳税年度末前还回,如果没有还款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话,就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不应当存在的互相转账包括:(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2)法定代表人利用自身优势,与公司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交易(该交易为公司章程和法律所禁止);(3)公司业务进行体外循环不完整时,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存在资金互相转账的情况。等等。这些违法行为,最好的应对风险的方式就是不去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