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月_Jo


上游企业如果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那么稽查案件的税务机关会按会按照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做为附件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推送与虚开发票企业相关联的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即下游受票方税务机关,此类案件是立案查处的案件,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对受票方立案稽查。

对于虚开发票受票方的处理,相关行政处理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下游企业虚开的认定

如果受票方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主动联系开票方或中间人开具,或虽不是主动联系,但有证据表明受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发票是伪造、变造、非法取得而受让,则可认定受票方属于恶意接受虚开,根据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区别四种情况处理,其中,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对外虚开牟利,按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下游企业是否是虚开,税务机关根据稽查取得的证据组合判定。


新税视点


上游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不一定的。

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对收票的下游企业来讲,对于发票取得来说有两种情况:该发票的取得是善意的;明知该发票是虚开故意取得。

1、该发票的取得是善意的,也就是购货时不知道该发票是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发票有问题的,不以偷税罪论处,但不予抵扣。已抵扣的依法追缴。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开出合法发票,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局对销售方已经或正在进行查处证明的,可以抵扣。

上述文件已经明确虚开发票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补缴并且按照抵扣当期纳税申报期后按天计算滞纳金,后期可以追索上游企业。

1、明知是虚开的增值是专用发票而故意取得的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规定表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企业取得的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情,那么就构成了偷税罪。如果问题严重、金额巨大,一般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简单回答!


NCR农人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当中,一般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都会牵涉到下游企业。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虚开还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都涉及到了购销双方。因此,当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的时候,对下游企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下游企业不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下游企业是否虚开

虽然上游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但是下游企业不一定参与其中,也有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比如本身交易是真实的,并且下游企业对于上游企业虚开的事项并不知情。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下游企业也参与实施了虚开的行为,那么下游企业就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然,如果下游企业主动参与其中,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那么就可能涉及偷逃税款,受到处罚。

2. 取得虚开发票对下游企业的影响

虽然下游企业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但是上游企业虚开发票,对下游企业仍然会产生影响。

在增值税上,要看是否还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仅仅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是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票据,虽然对下游企业不以偷税论罪,但是进项是不能予以抵扣的,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会进行追缴。但是在实际中,上游企业属于虚开发票,下游企业是很难再重新获得合规的票据的。

在所得税上,是否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各地有不同的判例。但归根到底,还是要遵循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这些条件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可能所得税前也无法扣除。

3. 上游企业虚开,防范在先

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发票,对于本企业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发票的审核等程序来防范取得虚开的发票。

(1) 甄选供应商。对于一些长期的合作伙伴,要进行资质审查。要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资质、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各项情况进行考察。如果临时要换供应商的,也必须对供应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2) 对收到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不仅要鉴别发票的真伪,还要确保四流一致。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要予以识别。比如供应商经常更换单位名称的(多为商贸企业),对于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且处于物流半径以外的货物,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对于员工垫支的发票,需要仔细审核。

(3) 通过信息化的工具来采集信息,查验真伪,并且进行事后的分析与监督。

总的来说,上游企业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不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仍然有可能对下游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企业需要通过供应商筛选、发票审核和信息化建设来做好风险防范。


财会小童


不一定!如果下游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且在税收上的处理相对宽松,没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由于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的特性,往往一户企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后,税务机关会按图索骥,顺着发票链条往企业的上游和下游开展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情节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办法。对于受票方企业来说,虚开情节被如何定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点


对于纳税人非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定性和处理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基本上都属于非善意。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销双方是否发生实际交易,均直接判定为非善意取得: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2、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3、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一旦受票方企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或者退税的,就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在税务上的处理,除了补交已抵扣的税款之外,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于最高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和处理政策

在日常的业务当中,的的确确有一部分企业并不知情,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虚开的。但是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也非常严格。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

购销双方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完全一致,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何处理呢?

如果被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那就不算偷税,只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加收滞纳金。同时,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可以通俗的说,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购货方没有责任。

如何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避免取得虚开发票,最大程度降低涉税风险,是企业的一道重要课题。有以下几个建议,供参考。

1、取得的发票一定要在财务上把好关。仔细核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完全一致。

2、结合购销合同协议、入库单、运输单据等互相印证。财务人员取得发票后,不光要核对发票本身的内容,还要结合其他的资料进行交叉佐证,堵住虚开漏洞。

3、支付货款必须通过银行等电子转账的形式,且必须是汇入销售方的对公账户。通过转账形式汇款,可查可追溯,能印证资金流向,一旦不幸收到虚开的发票,也可自证清白。

4、对企业员工加强培训和内部控制。要建立一套流程严密的内控制度,强化员工防范虚开发票的意识,特别是破除侥幸意识。


税收之家


不一定,看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善意取得补缴增值税如果不是当年度的还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现在还有地税, 滞纳金 ,可能还有罚款。果然是恶意取得,补缴的跟罚款一样不能少还要附带刑事责任!


用户8740558706566


判断发票是否有问题,主要看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上游虚开,下游就成了买发票了,这个?不用过多解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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