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走逃企业发票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吗?需要注意什么?

冯忠泽


走逃(失联)企业的定义

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走逃(失联)企业,主要指两方面,一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二是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这个判断是税务机关来判断的,税务局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等手段联系不到企业,并且企业没有进行申报,无法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时,可以判定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的后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的要求,走逃(失联)企业如果有下列2种情形之一的,那么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限内所对应所属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异常凭证”。这是非常严格的一条管理措施。

2种情形
1、商贸企业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取得发票方的后续处理

第1步,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出去的这些异常凭证,如果取得方还没有进行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如果取得方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2步,取得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取得的专用发票是真实业务,税务机关要对这些异常凭证和取得方提供的证据逐笔核实。

第3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如果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是真实的业务,企业可以继续申报抵扣。

取得方为出口退税类公司

如果取得方取得的异常凭证涉及到出口退税的,未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退过税的暂缓其他等额的退税业务,不足的要提供差额进行担保。只有取得方提供相关证据,并经税务机关核实之后,符合要求的才能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或者解除担保。

举例说明

列入异常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期间开出去的所有专用发票!这是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比如一个企业成立10年了,最近2年老板脑子发热,干起了虚开发票的勾当,然后赚了一笔就直接跑路了,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即使他前8年都是正常经营,但是按76号公告的要求,要将其存续经营期间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然后逐一进行核实。

也就是说,要将这个企业10年中开出去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进行核实,相关专用发票的取得方都要先将已抵扣的税款做进项转出,当然还要交滞纳金。比如某个公司接受了该企业的一张专用发票,税款为5万元,那么要将这5万元先进项转出,同时从抵扣的日期起按日加收0.05%的缴纳滞纳金。

然后对自己接受到的专用发票进行说明,要提供相关的合同、资金往来证明、货物运输情况、内控机制证明等资料,如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是正常的业务往来,税务局认可后,那么可以继续抵扣。

否则就要再继续核实,是善意接受虚开发票还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如果是善意,那就没有了……,因为你已经提前把进项税转出了。如果被认定为恶意,那么就等再接受处罚吧。

因此,76号公告的要求和措施是非常严格的,所以,相关单位一定在取得专用发票时,

一定要确保业务是真实的!

一定要确保业务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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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话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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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刀三爷聊财税


走逃企业,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一个术语,其身份就相当于网上通缉逃犯,指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的企业。针对这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第一,走逃企业

文件规定的走逃企业范围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大得多。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二是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意思就是说,不及时报税,不及时交税,不及时做税务登记变更,并且税务机关找不到企业的,都是走逃企业。 所以,企业搬家、换号一定记得向税务机关报备一下,别弄成了走逃企业就麻烦了。

第二,异常发票

要注意的是,异常发票不是针对某一项具体业务来确定,而是根据走逃企业出现某种情形的一个时间段来确定。当走逃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其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全部列入异常: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有意思的是,单纯的偶发的故意欠缴税款行为反而不在规定情形之内。同时也说明,出逃企业未发生上述行为所属期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应列为异常发票。

第三,发票抵扣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如果经核实,相关业务真实,并未被认定为虚开,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规定处理。


沉默的砖家


取得走逃企业的发票,一般情况不能抵扣进项,而且可能还存在其他风险。

1、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还能进成本、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发票,必需符合“三流一致”,即货物流(或劳务流)、资金流、票据流。

2、走逃企业开的发票,指的是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或代开发票,为了逃避税务机关打击或处罚,而且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而走逃。这样的发票当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如果是善意取得上述走逃企业的发票,如果能自己证明交易真实的,主税务机关可能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所以,企业要想做强做大,提高税法遵从度,诚实守信,合法纳税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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