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必須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嗎?為什麼有的公司天天加班,都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愛尚文史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員工加班,企業不一定支付加班費用。員工加班一方面要符合勞動法規的相關要求,另一方面要“公司主動安排”才可以,否則就拿不到加班費。

員工正常加班應該拿到加班費,但是很多延長勞動時間的工作不符合法定的“加班”行為要求,而企業基於自身利益和考慮,有時候會故意不支付報酬,造成加班事實不成立或者加班但拿不到報酬的現象。要知道原因,還要具體分析。

勞動法對於加班及其費用支付的規定有哪些?哪些情況會導致員工加班但是沒有收入呢?

1.《勞動法》關於延長勞動者勞動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A.“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出“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同時在企業考勤制度規定的勞動時間之外繼續工作的時間。

一方面,應當是超出每天8小時的基本時間要求,另一方面必須超出了企業考勤制度規定的下班時間。滿足這兩方面的要求既可以形成“延長勞動時間”要素。

B.“延長勞動時間”還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以外,勞動者按照程序繼續勞動的時間延長。

C.延長勞動時間是形成加班事實的基礎,但不是全部。

2.勞動法對於加班的相關規定

A.關於加班,勞動法並沒有準確的定義。相關規定如下:

對於採用標準工時制的,每天超過8小時,每週超出40小時的部分算加班;

對採取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存在加班問題。

對採取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在一個計算週期內,超出同週期標準工時制度的部分算加班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應有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文。

這裡涉及到兩個基本的問題:
標準工時制的集體時間是由企業確定的,超出時間必須以勞動法為依據,以企業具體的規章為核算基礎不定時工作制度、綜合工時制度,加班的核定很難。

B.勞動法對於延長勞動時間還有特別的企業“豁免”規定。

根據《勞動法》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三種情況下,企業”延長勞動時間“的行為是合理的。

3.《勞動法》關於加班費用問題的規定

A.《勞動法》相關規定,僅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可以選擇安排調休,不支付加班費。

B.關於加班費用的基本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同時說明,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注意:這裡是”要求“加班,如果涉及到勞動糾紛,必須能夠證明加班行為是企業”要求“的,否則就會存在爭議。而能夠證明企業“要求”的證據,一般就是相關人員簽字的加班通知書或者企業發行的蓋章文件。

小結:從以上幾個條款來看,勞動法對於加班行為的界定標準,就是超出了法定的勞動時間。但是這種工作時間的“超標”必須是在企業的“要求”之下。也就是說,如果加班事實成立,必須要合法,同時還要得到企業的認可,或者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讓企業無話可說。否則,就會出現加班但沒有加班工資的情況。

在勞動糾紛處理中,會有另一種情況的出現,那就是“員工自願加班”。這種情況下,總會存在雙方各執一詞的說法。

1.關於“員工自願加班”的定義

這裡所說的自願加班是指員工在沒有經用人單位安排或者“要求”,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處留有任何加班記錄情況下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

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形成加班事實,需要兩個條件,一個是延長勞動時間的事實,另一個就是有合法的企業“要求”。而員工自願加班,顯然缺少了“企業要求”這一項。

2.因為“員工自願加班”構不成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要素,所以這種加班不是合法的加班,企業無需支付勞動報酬。

A.所有法規在提及“延長勞動時間”和“加班”的時候,全部採用“用人單位安排”或者“要求”的表述。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主動延長勞動時間”。這種勞動時間的延長是企業首先發起的,什麼時間開始延長,延長多少時間,也都是單位主動安排或者要求的。這是構成加班事實的決定性因素。

B.儘管勞動法是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目的,但是員工自願加班行為卻被視為主動放棄休息權。

按照法律解釋,員工自願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休息權被剝奪,所以,員工自願加班,企業有權不支付加班費或者不發放加班報酬。

3.個別企業利用制度或者管理漏洞,虛擬“員工主動加班”事實。但是下列事實不能認定為“員工自願加班”,企業必須支付加班報酬。

A.企業制度對於加班行為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自願延長勞動時間為加班行為,則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休假。

B.企業已在事實上默認員工自願加班行為為加班(如允許員工打加班卡),或對於員工自願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費的先例,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員工自願加班,並非是企業在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如果企業以制度或者事實默認的形式出現過肯定的案例,並且事實上對於員工自願加班支付過勞動報酬,那麼該單位員工就可以在掌握事實證據的前提下,要求所在單位支付加班報酬了。

小結:總體上來說,員工自願加班,是在沒有得到單位正是許可的情況下主動延長了自己的勞動時間,在法律上視為對於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一般情況下,很難主張權益。

為什麼有些單位天天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

1.事實上,不存在天天加班的單位。

我們只能說,一些單位的加班頻率較高,卻不能說一些單位天天加班。有兩個理由:

其一,員工勞動時間的延長不一定符合勞動法對於加班的定義。工作時間長,不一定是加班行為。

其二,加班費用的支付方式,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法規定的是加班費的支付條件和標準。

也就是說,高頻率的延長勞動時間未必構成加班行為,另外,即使是加班,企業支付加班費用的具體方式也是多種多樣,只要企業能夠證明已經支付相關費用就可以了。單獨發放加班費、在工資中一起發放或者以獎金、補貼、福利等形式發放都可以,只要徵得員工本人認可。

2.對於加班,不同企業都有其“逃避”的一些手段

為了鼓勵大家延長勞動時間,企業也會適用各種手段,而且構不成加班事實。

比如,強調員工的“奉獻”精神,領導帶頭加班,大部分下屬員工不好意思不加班,就只能硬著頭皮加班。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員工自願加班,但不是視為企業的安排。

還有一些企業,採用高壓手段,如果你的工作時間不夠長,就會被調崗、降薪,甚至以各種理由被辭退。員工為了保住自己的額“飯碗”,不得不強迫自己無條件加班。

另外,還有一些公司採用嚴格的績效考核方式。制度規定和領導要求,都不提倡加班,但是個人績效目標想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是做不到的,為了績效達標,只能主動自願延長勞動時間。

也正是以上原因,使得很多企業的員工經常工作到很晚,但卻拿不到加班的收入,因為他們延長勞動時間的行為“不是企業要求或者安排的”。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3.個別企業因為行業原因或者業務性質,採用不定時工作制度,不存在加班行為。

一些企業,因為行業的特殊性或者業務的特殊性,採用不定時工作制度。在員工入職,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已經以書面方式對於勞動時間進行了了明確,採用不定時工作制。這種情況下,員工只能聽從單位安排。遵守公司制度。如果單位的勞動時間安排合理,員工的休息時間就充足一些,如果安排不合理,長時間加班也很正常。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對於符合以上三個條款規定的人員,企業可以協定為不定時工作制員工,按照勞動協議,平時工作時間的延長就可以不算作加班了。

結論:

總體上來說,員工加班行為的構成必須要滿足勞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標準,同時要有企業的主動安排或者要求,否則就不能算作加班,企業也就沒有支付加班報酬的義務。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員工認為的加班行為都是有加班費用的。

另外,一些企業員工工作時間較長,只能初步認定為實際工作時間與勞動法要求的標準工時制的時間標準不一致。但是礙於工時制度不同、企業管理方式不同以及勞動法和職業制度中的各種漏洞,不支付加班費也就不難理解了。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不能以表面的勞動時間長來定義加班,更不能以勞動時間長來期待獲取加班費用,其中的影響因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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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視野


必須要支付加班工資,至於為什麼有的公司可以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主要原因有三點:

員工沒有維權意識

有很多體力勞動者在找工作時,老闆在一開始找他的時候就已經和他把條件都講好了。每天12個小時,沒有加班費,上六休一,你做不做,不做就直接走。

這當然是違法的,但是他們又不懂,去別的廠子裡也差不多的條件,覺得這是行業的規則。卻沒想這是違法的。

員工維權成本太高

我有一個朋友,一開始在蘇州的某一家婚紗攝影裡面工作,一個月休3天,後來因為家庭原因要回西安,結果半個月的工資就沒了。 一開始說要勞動仲裁,本來公司很緊張,連忙找她商量,不過過了個十幾天,公司就不理她了。你告就告去吧,無所謂。 後來她因為家裡催的急,就回去了。


且不說勞動仲裁需要多上時間,自己需要舉證多少材料,你如果在一家新的公司裡,你有時間嗎?你難道還得向新的老闆請假去處理之前的公司的破事?

萬一勞動仲裁不滿意,走到了法庭,你要花多少錢才能贏這個官司?值得嗎?就算你下定決心要打,你當原公司的法務部是吃閒飯的嗎?耗就能把你耗死

周圍輿論壓力

在老闆和員工的兩者博弈中,優勢方總是會不斷宣揚自己行為的正義性,來鞏固自己的地位。

你加班加多了,不是我們不付給你加班工資哦,而是我們給你定的量沒有完成,你們不得不加班。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定量的決定權確是在老闆手裡。他有足夠的動力讓員工一天都停不下來。

以至於後面有員工想要維權的時候,周圍的同事就會下意識的對他產生排斥。不理解。


精益家


加班月薪4000(又加班,加N**P,關我P事,剝削),加班月薪10000(老闆,加班我是應該做的),加班20000底薪的人心情(公司是我家,加班是我的義務)。 加班月薪5萬以上(我就是為公司而活)

一句話都是錢沒給夠

一句話都是錢沒給夠

一句話都是錢沒給夠!!!!!!!


小智59273441


講我們當地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某企業長期比較紅火,產品供不應求,工人經常需要加班,雖然收入不錯,但工人們一直心有怨氣。

後來換了個老闆,其心思根本不在企業經營上,該企業迅速開始走下坡路,工人的加班逐漸越來越少,工人們感覺十分愉快。剛開始,企業尚能保證基本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每況愈下,然後,連工資都無法正常發放了,再然後,去年,企業終於倒閉了。

有一技之長的職工,比如技術人員、銷售人員、會計人員等,他們再就業難度不太,可大量的普通工人就苦了,多數只能打臨工或到私人小作坊打工。我跟他們中的某些人聊天,現在回想起當年加班的日子,滿滿的幸福回憶!


三思而後行5053333


這個我深有體會,我們的勞動法就擺設,沒人監督執行,再說工會是違犯勞動法的幫兇,告也沒用,沒人管,原來我們廠去德國拆舊設備,想抓緊時間加班弄回來,可是人家週末就是不讓你幹活,說這是法律,說我們是法治社會還任重而道遠。


用戶4036596948746


我今年去哈爾濱工作,德意小鎮中西餐廳做廚師,老闆拖欠我17000.我自己辭職走的,走的時候給我1千,後來去勞動仲裁,告訴我要證據和寫狀子,我證據有,狀子我都不知道怎麼寫,後來告訴我代寫要200.這個過程還要我耽誤10天才會有消息。我當時就悶了吧。後來自己請了個律師全權代理花了1500.這個過程耽誤我兩天時間.等我走1個多月時間才拿到錢,這個還是最快方法,這1個多月時間我都是借錢給家裡生活費。碰到拖欠工資的老闆,真心耗不起時間啊


淡定哥44


我現在上班的製藥廠就是加班不發加班費,讓不忙時調休,週末加班一天也只算一天,最鬼火的事是加班還要自己手機寫申請加班讓領導批,明天還要加班,11月30天我連加班上了30天零幾個小時,到手工資應該是2700左右,這幾天反應著加班問題,要是不發加班費就不幹了


用戶3973486556305


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工資,這是勞動法強制性規定,有的公司不支付加班費,我覺得在中國已經很少了,如果有可能是特殊情況,比如公司的行管人員以及研發人員就和公務員類似沒有加班費,但是他們的工資定的較高又是雙休,偶爾生產任務緊老闆也要求他們延長工作時間或下車間義務幫忙加班,沒有加班費。至於對待流水線員工加班費絕對要支付,既使這樣都不容易招人,特別是製造業,我所在的私企就是這樣的情況。


海闊天空24932994


加班是員工對公司的風險,支付加班費是公司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支付員工加班費,或者是安排調休。


一、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有3種不同的情況,對員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時間安排加班,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在週一到週五這些正常上班的時間,下班以後,要求員工繼續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給員工加班費,標準按照不低於工資的150%來執行。


二是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加班,情況有所不同。


第一種,是企業安排員工進行補休。比如,週六員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時間,安排一天,讓員工休息。

第二種,企業沒有安排員工進行補休,那麼,企業必須支付員工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春節、元旦、中秋節、清明節、端午節、國慶節這些法定節假日,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因此,公司在不同時間要求員工加班,公司對員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樣的,要區分情況來分析。


二、為什麼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


對於企業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員工加班,事後又安排員工進行調休了,那麼,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因此,如果企業是這種情況,無可厚非。


有的企業,不發加班費,卻通過其他方式,變相的發放加班費。我一朋友,做室內設計,負責招投標工作,有時候開標前,經常需要加班。他的老闆,一般不發放加班費,經常是發放獎金。中標以後,老闆會獎勵他,既相當於加班費,也是對他標書製作、招投標工作的獎勵。雙方都很高興。


有的企業,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費。有的企業,就是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肆意的安排員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費。而員工,為了能夠長期從事這項工作,忍氣吞聲,不主張自己的權益,也導致企業肆意妄為。



三、對於故意不支付加班費的企業,員工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拒不支付加班費,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也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常所說的勞動局,可以責令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和加班費,甚至也可以責令公司給予賠償金。


另外,我國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公司安排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公司違反了這一規定,就屬於不按規定安排加班,勞動局有權要求企業立即改正,並作出罰款。


對於企業不按規定發放加班費的情況,員工需要主動的維權。


一是可以找工會協調。工會是代表職工利益的。我們可以集體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出現,與企業管理層、領導層談判,維護職工權益。


二是可以申請調解。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由調解員對勞資糾紛進行調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發放加班費。


三是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訴。這是比較激烈的手段,相當於勞資雙方對簿公堂。雖然能夠成功的維權,但是代價也是比較大的。不利於員工以後的工作,需要慎重。


綜上所述,對於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我們要辯證的看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不是一定要求企業發放加班費。對於企業不按法律辦事的行為,員工也應該敢於維權,不要畏懼企業,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職場百靈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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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我們可能會經常加班,而且加班沒有加班費,你能接受嗎?

我: 我會來上班,但是不做事情,每個月工資照發,公司能接受嗎?


上面只是一個段子,但是我想這應該是大部分人的心聲。

憑什麼加班不給加班費?

國家社保部門: 自願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變相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屬於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也就是說想證明自己加班了,你就得留存好相關證據,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你是被“自願”加班的嗎?多少人默認領導還沒走,自己就不能走?

再說了,有多少人敢去告公司。你這一告,其他公司還敢要你嗎?相比於打工的,公司肯定是強勢的一方。你不加班是吧?可以啊,還有人排著隊要加班呢。

事實就是如此。


你看,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996ICU ,最後也沒什麼用,就算人民日報發了看法,也沒有改變什麼?

畢竟,稅收還是隻要的收入來源,你這一搞企業,稅收不就少了,還會讓更多人沒工作,貌似除了名聲,沒有什麼實際的好處,因此,996ICU,加班不給加班費,還會繼續存在下去的。

讓你加班而且加班費是沒有的,這個現象基本不會消失。

除非,你跳槽去外企,那就沒問題了。人家守規矩。

PS——你現在的工作需要加班嗎?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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