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必须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吗?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都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爱尚文史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加班,企业不一定支付加班费用。员工加班一方面要符合劳动法规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要“公司主动安排”才可以,否则就拿不到加班费。

员工正常加班应该拿到加班费,但是很多延长劳动时间的工作不符合法定的“加班”行为要求,而企业基于自身利益和考虑,有时候会故意不支付报酬,造成加班事实不成立或者加班但拿不到报酬的现象。要知道原因,还要具体分析。

劳动法对于加班及其费用支付的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会导致员工加班但是没有收入呢?

1.《劳动法》关于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A.“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同时在企业考勤制度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时间。

一方面,应当是超出每天8小时的基本时间要求,另一方面必须超出了企业考勤制度规定的下班时间。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既可以形成“延长劳动时间”要素。

B.“延长劳动时间”还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以外,劳动者按照程序继续劳动的时间延长。

C.延长劳动时间是形成加班事实的基础,但不是全部。

2.劳动法对于加班的相关规定

A.关于加班,劳动法并没有准确的定义。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采用标准工时制的,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出40小时的部分算加班;

对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存在加班问题。

对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出同周期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算加班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批文。

这里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
标准工时制的集体时间是由企业确定的,超出时间必须以劳动法为依据,以企业具体的规章为核算基础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加班的核定很难。

B.劳动法对于延长劳动时间还有特别的企业“豁免”规定。

根据《劳动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三种情况下,企业”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是合理的。

3.《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用问题的规定

A.《劳动法》相关规定,仅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可以选择安排调休,不支付加班费。

B.关于加班费用的基本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说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注意:这里是”要求“加班,如果涉及到劳动纠纷,必须能够证明加班行为是企业”要求“的,否则就会存在争议。而能够证明企业“要求”的证据,一般就是相关人员签字的加班通知书或者企业发行的盖章文件。

小结:从以上几个条款来看,劳动法对于加班行为的界定标准,就是超出了法定的劳动时间。但是这种工作时间的“超标”必须是在企业的“要求”之下。也就是说,如果加班事实成立,必须要合法,同时还要得到企业的认可,或者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让企业无话可说。否则,就会出现加班但没有加班工资的情况。

在劳动纠纷处理中,会有另一种情况的出现,那就是“员工自愿加班”。这种情况下,总会存在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

1.关于“员工自愿加班”的定义

这里所说的自愿加班是指员工在没有经用人单位安排或者“要求”,也没有在用人单位处留有任何加班记录情况下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形成加班事实,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延长劳动时间的事实,另一个就是有合法的企业“要求”。而员工自愿加班,显然缺少了“企业要求”这一项。

2.因为“员工自愿加班”构不成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要素,所以这种加班不是合法的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A.所有法规在提及“延长劳动时间”和“加班”的时候,全部采用“用人单位安排”或者“要求”的表述。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主动延长劳动时间”。这种劳动时间的延长是企业首先发起的,什么时间开始延长,延长多少时间,也都是单位主动安排或者要求的。这是构成加班事实的决定性因素。

B.尽管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的,但是员工自愿加班行为却被视为主动放弃休息权。

按照法律解释,员工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休息权被剥夺,所以,员工自愿加班,企业有权不支付加班费或者不发放加班报酬。

3.个别企业利用制度或者管理漏洞,虚拟“员工主动加班”事实。但是下列事实不能认定为“员工自愿加班”,企业必须支付加班报酬。

A.企业制度对于加班行为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自愿延长劳动时间为加班行为,则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休假。

B.企业已在事实上默认员工自愿加班行为为加班(如允许员工打加班卡),或对于员工自愿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员工自愿加班,并非是企业在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如果企业以制度或者事实默认的形式出现过肯定的案例,并且事实上对于员工自愿加班支付过劳动报酬,那么该单位员工就可以在掌握事实证据的前提下,要求所在单位支付加班报酬了。

小结:总体上来说,员工自愿加班,是在没有得到单位正是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延长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在法律上视为对于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一般情况下,很难主张权益。

为什么有些单位天天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

1.事实上,不存在天天加班的单位。

我们只能说,一些单位的加班频率较高,却不能说一些单位天天加班。有两个理由:

其一,员工劳动时间的延长不一定符合劳动法对于加班的定义。工作时间长,不一定是加班行为。

其二,加班费用的支付方式,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规定的是加班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也就是说,高频率的延长劳动时间未必构成加班行为,另外,即使是加班,企业支付加班费用的具体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已经支付相关费用就可以了。单独发放加班费、在工资中一起发放或者以奖金、补贴、福利等形式发放都可以,只要征得员工本人认可。

2.对于加班,不同企业都有其“逃避”的一些手段

为了鼓励大家延长劳动时间,企业也会适用各种手段,而且构不成加班事实。

比如,强调员工的“奉献”精神,领导带头加班,大部分下属员工不好意思不加班,就只能硬着头皮加班。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但不是视为企业的安排。

还有一些企业,采用高压手段,如果你的工作时间不够长,就会被调岗、降薪,甚至以各种理由被辞退。员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额“饭碗”,不得不强迫自己无条件加班。

另外,还有一些公司采用严格的绩效考核方式。制度规定和领导要求,都不提倡加班,但是个人绩效目标想要完成,正常工作时间是做不到的,为了绩效达标,只能主动自愿延长劳动时间。

也正是以上原因,使得很多企业的员工经常工作到很晚,但却拿不到加班的收入,因为他们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不是企业要求或者安排的”。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3.个别企业因为行业原因或者业务性质,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存在加班行为。

一些企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或者业务的特殊性,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度。在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以书面方式对于劳动时间进行了了明确,采用不定时工作制。这种情况下,员工只能听从单位安排。遵守公司制度。如果单位的劳动时间安排合理,员工的休息时间就充足一些,如果安排不合理,长时间加班也很正常。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符合以上三个条款规定的人员,企业可以协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按照劳动协议,平时工作时间的延长就可以不算作加班了。

结论:

总体上来说,员工加班行为的构成必须要满足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同时要有企业的主动安排或者要求,否则就不能算作加班,企业也就没有支付加班报酬的义务。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员工认为的加班行为都是有加班费用的。

另外,一些企业员工工作时间较长,只能初步认定为实际工作时间与劳动法要求的标准工时制的时间标准不一致。但是碍于工时制度不同、企业管理方式不同以及劳动法和职业制度中的各种漏洞,不支付加班费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不能以表面的劳动时间长来定义加班,更不能以劳动时间长来期待获取加班费用,其中的影响因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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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视野


必须要支付加班工资,至于为什么有的公司可以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主要原因有三点:

员工没有维权意识

有很多体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老板在一开始找他的时候就已经和他把条件都讲好了。每天12个小时,没有加班费,上六休一,你做不做,不做就直接走。

这当然是违法的,但是他们又不懂,去别的厂子里也差不多的条件,觉得这是行业的规则。却没想这是违法的。

员工维权成本太高

我有一个朋友,一开始在苏州的某一家婚纱摄影里面工作,一个月休3天,后来因为家庭原因要回西安,结果半个月的工资就没了。 一开始说要劳动仲裁,本来公司很紧张,连忙找她商量,不过过了个十几天,公司就不理她了。你告就告去吧,无所谓。 后来她因为家里催的急,就回去了。


且不说劳动仲裁需要多上时间,自己需要举证多少材料,你如果在一家新的公司里,你有时间吗?你难道还得向新的老板请假去处理之前的公司的破事?

万一劳动仲裁不满意,走到了法庭,你要花多少钱才能赢这个官司?值得吗?就算你下定决心要打,你当原公司的法务部是吃闲饭的吗?耗就能把你耗死

周围舆论压力

在老板和员工的两者博弈中,优势方总是会不断宣扬自己行为的正义性,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你加班加多了,不是我们不付给你加班工资哦,而是我们给你定的量没有完成,你们不得不加班。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定量的决定权确是在老板手里。他有足够的动力让员工一天都停不下来。

以至于后面有员工想要维权的时候,周围的同事就会下意识的对他产生排斥。不理解。


精益家


加班月薪4000(又加班,加N**P,关我P事,剥削),加班月薪10000(老板,加班我是应该做的),加班20000底薪的人心情(公司是我家,加班是我的义务)。 加班月薪5万以上(我就是为公司而活)

一句话都是钱没给够

一句话都是钱没给够

一句话都是钱没给够!!!!!!!


小智59273441


讲我们当地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某企业长期比较红火,产品供不应求,工人经常需要加班,虽然收入不错,但工人们一直心有怨气。

后来换了个老板,其心思根本不在企业经营上,该企业迅速开始走下坡路,工人的加班逐渐越来越少,工人们感觉十分愉快。刚开始,企业尚能保证基本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每况愈下,然后,连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了,再然后,去年,企业终于倒闭了。

有一技之长的职工,比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会计人员等,他们再就业难度不太,可大量的普通工人就苦了,多数只能打临工或到私人小作坊打工。我跟他们中的某些人聊天,现在回想起当年加班的日子,满满的幸福回忆!


三思而后行5053333


这个我深有体会,我们的劳动法就摆设,没人监督执行,再说工会是违犯劳动法的帮凶,告也没用,没人管,原来我们厂去德国拆旧设备,想抓紧时间加班弄回来,可是人家周末就是不让你干活,说这是法律,说我们是法治社会还任重而道远。


用户4036596948746


我今年去哈尔滨工作,德意小镇中西餐厅做厨师,老板拖欠我17000.我自己辞职走的,走的时候给我1千,后来去劳动仲裁,告诉我要证据和写状子,我证据有,状子我都不知道怎么写,后来告诉我代写要200.这个过程还要我耽误10天才会有消息。我当时就闷了吧。后来自己请了个律师全权代理花了1500.这个过程耽误我两天时间.等我走1个多月时间才拿到钱,这个还是最快方法,这1个多月时间我都是借钱给家里生活费。碰到拖欠工资的老板,真心耗不起时间啊


淡定哥44


我现在上班的制药厂就是加班不发加班费,让不忙时调休,周末加班一天也只算一天,最鬼火的事是加班还要自己手机写申请加班让领导批,明天还要加班,11月30天我连加班上了30天零几个小时,到手工资应该是2700左右,这几天反应着加班问题,要是不发加班费就不干了


用户3973486556305


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有的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我觉得在中国已经很少了,如果有可能是特殊情况,比如公司的行管人员以及研发人员就和公务员类似没有加班费,但是他们的工资定的较高又是双休,偶尔生产任务紧老板也要求他们延长工作时间或下车间义务帮忙加班,没有加班费。至于对待流水线员工加班费绝对要支付,既使这样都不容易招人,特别是制造业,我所在的私企就是这样的情况。


海阔天空24932994


加班是员工对公司的风险,支付加班费是公司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员工加班费,或者是安排调休。


一、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有3种不同的情况,对员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时间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在周一到周五这些正常上班的时间,下班以后,要求员工继续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给员工加班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来执行。


二是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加班,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企业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比如,周六员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时间,安排一天,让员工休息。

第二种,企业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补休,那么,企业必须支付员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春节、元旦、中秋节、清明节、端午节、国庆节这些法定节假日,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三倍工资。


因此,公司在不同时间要求员工加班,公司对员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要区分情况来分析。


二、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


对于企业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员工加班,事后又安排员工进行调休了,那么,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企业是这种情况,无可厚非。


有的企业,不发加班费,却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的发放加班费。我一朋友,做室内设计,负责招投标工作,有时候开标前,经常需要加班。他的老板,一般不发放加班费,经常是发放奖金。中标以后,老板会奖励他,既相当于加班费,也是对他标书制作、招投标工作的奖励。双方都很高兴。


有的企业,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费。有的企业,就是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肆意的安排员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费。而员工,为了能够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忍气吞声,不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导致企业肆意妄为。



三、对于故意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员工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加班费,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常所说的劳动局,可以责令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加班费,甚至也可以责令公司给予赔偿金。


另外,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属于不按规定安排加班,劳动局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


对于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员工需要主动的维权。


一是可以找工会协调。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我们可以集体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现,与企业管理层、领导层谈判,维护职工权益。


二是可以申请调解。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由调解员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发放加班费。


三是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诉。这是比较激烈的手段,相当于劳资双方对簿公堂。虽然能够成功的维权,但是代价也是比较大的。不利于员工以后的工作,需要慎重。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我们要辩证的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一定要求企业发放加班费。对于企业不按法律办事的行为,员工也应该敢于维权,不要畏惧企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职场百灵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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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我们可能会经常加班,而且加班没有加班费,你能接受吗?

我: 我会来上班,但是不做事情,每个月工资照发,公司能接受吗?


上面只是一个段子,但是我想这应该是大部分人的心声。

凭什么加班不给加班费?

国家社保部门: 自愿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也就是说想证明自己加班了,你就得留存好相关证据,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你是被“自愿”加班的吗?多少人默认领导还没走,自己就不能走?

再说了,有多少人敢去告公司。你这一告,其他公司还敢要你吗?相比于打工的,公司肯定是强势的一方。你不加班是吧?可以啊,还有人排着队要加班呢。

事实就是如此。


你看,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996ICU ,最后也没什么用,就算人民日报发了看法,也没有改变什么?

毕竟,税收还是只要的收入来源,你这一搞企业,税收不就少了,还会让更多人没工作,貌似除了名声,没有什么实际的好处,因此,996ICU,加班不给加班费,还会继续存在下去的。

让你加班而且加班费是没有的,这个现象基本不会消失。

除非,你跳槽去外企,那就没问题了。人家守规矩。

PS——你现在的工作需要加班吗?加班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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