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向不特定對象放貸會構成犯罪,怎什麼叫經常、不特定對象?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歡迎收看這期節目,這期節目我們還是學習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經常向不特定對象放貸會構成犯罪,怎什麼叫經常、不特定對象?

非法放貸不同於互助式的、偶然的民間資金融通行為,非法放貸作為一種經營行為,必然包含著出借目的營利性和出借行為反覆性,直白點就是靠不斷的借錢給別人賺取利息,獲得利潤。放貸活動的職業性準確區分非法放貸行為和正常的民間借貸,揭示非法放貸行為人以放貸為業的行為實質,這個意見規定:非法放貸行為人需“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並且又明確‘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同時,《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這一情況下,發放貸款次數的計算問題。在延長還款期限後僅改變約定利率或者利息計算方式,但出借的本金金額未實際增加的,發放貸款次數仍按照1次計算;如果在延長還款期限後追加出藉資金,或者將借款人已償還貸款重新借出的,放貸次數另行計算。

經常向不特定對象放貸會構成犯罪,怎什麼叫經常、不特定對象?

發放貸款行為的開放性,開放性比如誰需要資金,一般都會出借給需要的人。民間借貸是借熟不借生,若要借錢看看熟不熟悉。所以開放性是非法放貸這一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與民間借貸的又一重要區別。《意見》強調非法放貸行為人發放貸款的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對象”,並且《意見》將“社會不特定對象”解讀為“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即非法放貸行為人需要2年內累計向多個不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也與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做了明確的區別,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構成犯罪。親友、單位內部人員都是你生活的圈子裡面的人,有時顧及情面需要幫幫忙,若將此種行為定為犯罪顯然是不合適的。

經常向不特定對象放貸會構成犯罪,怎什麼叫經常、不特定對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