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社廳關於企業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四問四答的解讀


廣東省人社廳關於企業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四問四答的解讀

戴口罩、勤洗手、儘量不外出。


2020年1月30日晚,廣東省人社廳發佈了《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延遲復工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相關問題解答》,針對1月28日發佈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中工資待遇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現對其逐條解讀如下:

問題1.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解讀:除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的企業,2月9日前不得開工。若確屬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的企業,1月31日至2月2日,應根據休息日的規定日後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支付雙倍工資

  問題2.我省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解讀:疫情期間根據政府要求停工、停產的企業,應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目前停工、停產的時間為2月3日-2月9日,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對於部分企業存在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與員工的實際工資不一致的,筆者認為,從立法本意來講,工資待遇屬於《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約定的工資表應與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基本一致。因此,若不一致,應以實際工資中正常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為準。但是,高溫津貼等法定津貼,住房補貼、電話補貼等福利待遇,加班工資等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可以予以排除。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安排員工工作的,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員工本人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特別提醒: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僅有以下四類:

(1)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的行業(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

(2)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

(3)群眾生活必需的行業(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

(4)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

若企業無法確定自身是否屬於上述四類企業,可以諮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

企業若私自提前復工,可能產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據瞭解,1月31日,順德大良、勒流均有企業私自復工,相關政府檢查部門立馬停電查封企業。

(2)民事責任

若有員工因提前復工感染,有可能會認定為工傷;若有其他人員進入企業感染,該企業將承擔相關侵權責任等。

建議企業:嚴格按照政府要求的時間合理安排復工時間,以避免造成企業更大的損失。

建議員工:若你任職的企業存在強令私自提前開工的情形,可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勞動局投訴、舉報。

問題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解讀:隔離期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確診後,應按照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病假工資。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佛山市為例,目前佛山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720元/月,若員工確診後,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1376元/月。但是,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集體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約定的標準高於法定標準的,則以合同約定或企業規定為準。

  4.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解讀:勞動者因本次疫情無法提供勞動期間,企業不得依據醫療期滿或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若該名勞動者系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動者,且由用工單位繼續承擔派遣人員因疫情無法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待遇,工資待遇支付標準參照問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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