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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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我们就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是重点)分别讨论。

一、会计处理

如果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每年末计提坏账了,即做了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那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如果企业从未计提坏账,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

如果用企业会计准则,就将上面的管理费用改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他科目相同。

二、税务处理

企业确实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并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税法的相关规定,请查阅《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有详细说明各种无法收回的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债权人破产清算、注销等各种情形。

1、申报要求

我想重点说的是,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同时做到以下几点,这笔损失才能保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大程度降低被税局调增补税的风险。第一,会计要做会计处理,也就是在账上要确认损失。第二,要按上面的文件所列示的各种情况准备资料,资料一定要准备。但按税局现在的要求,不需要送去税务审批,财务人员自己就可以直接按确认损失后的数据报税。

具体操作如下:假设6月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并记账,在7月季度申报时,直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扣除相关损失,按扣除损失后的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的资料需要留存10年备查。税局完全有可能在申报后第二三年来查账,到时企业因财务人员变动,无法提交相关资料,可就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了。所以,相关资料的保存很重要哟。

2、不用专项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提到的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这个规定已经取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65号)的规定,其中第3项取消了留存专项报告的要求。所以,可以不用出具专项报告了哟。但如果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很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为了将来顺利通过税务的检查,可以出具报告,毕竟这样更有说服力。但,就几千元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伊娃说您完全没必要找中介机构出报告哟。

3、准备资料清单

关于需要准备的资料的条款要求,我还是在这里列下哈,省去您查资料的时间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按公告2018年65号,可以不用出具报告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按公告2018年65号,可以不用出具报告了)

我是伊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如果您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击关注我哟。我会为您提供更及时和专业的回复。


伊娃说税


应收账款没有一个企业不重视,尤其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更令企业头疼。个人认为,若企业有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死马当活马医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只要不出现死账情况,比如对方企业破产等情况,也不要放弃追踪,万一能回来呢。

(一)对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分类管理。以有利收回应收账款为前提,可以根据账龄、未收回应收款金额的大小、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信用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或重点管理。

(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时刻关注欠款企业的动态和经营情况。

(三)保留相关催收证据。保留相关催收证据,是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失效的问题,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的部分,主要是对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冲减当期会计利润。

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根据公司的坏账准备制度计提。

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已确实无法偿还该款项时,比如企业破产,无可偿资产时,需要进行该应收账款的核销。

三、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主要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我们都了解,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口径不同。

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坏账,税法不认可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这时要相应调增会计利润,同时考虑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符合发生坏账,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2、23条的有关坏账确认的情形:

一、第22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第23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时,应当调减当期会计利润,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实务中是相关联的,难以分割。

总的来说,企业若发生收不回的应收账款,仍应当对此继续管理和做好跟踪,并做好后续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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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实际操作当中,常常会出现一笔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未能收回的情况。这时候需要对未能收回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然后再进行账务和税务上的处理。

  1. 存在发票争议

有时候一笔应收账款可能只收回了一部分,其中的一些发票,客户可能并未进行付款。对于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跟客户进行沟通,并索要付款明细来进行销账。对于存在争议的发票,比如发货数量有问题或者质量有问题,一般销售会及时安排补货,那么需要跟客户确认好是否能在下一次付款的时候一起安排,如果金额特别大的,可以要求再补货后客户额外安排一次付款。

这样的应收账款并不是真正不能收回来,但是需要及时进行跟进,以防长期挂账最后无法收回。账务处理上,可以将先收到的部分发票先销账,其余部分等到下次付款时在处理。

2. 确实无法收回

一般从应收账款的产生到款项最后无法收回,变成坏账,是有一个过程的。在这期间首先会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当确认款项无法收回时,会进行会计和税收上的处理。

(1)进行款项的催收

一般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都需要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同时还需要特别关注客户的资金状况,判断其偿还的能力。

(2)会计上的处理

在会计上处理上,需要根据账龄和个别客户的情况来判断计提坏账准备。这时候不仅需要根据账龄来判断款项回收的可能性,还需要对客户的款项进行个别认定,有时候虽然款项超期的时间较长,但由于是大型企业的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高,或者已经收到了客户付款的书面确认函,那么这时候就无需计提坏账,但是对于那些超期时间并不长,对方企业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是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

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已确实无法偿还该款项时,需要做应收账款的核销。比如,对方企业已经破产停业了,或者跟对方客户打官司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应收账款已确实无法收回,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做应收账款的核销。

(3)税务上的处理

尚无确凿证据时,那会计上确认的损失,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当取得了确凿证据,那么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说来,相关资料可以包括几类:

一是法律类的文书,比如破产清算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二是其他的证明文书,比如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还有一类是逾期时间长,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三年以上或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所以,企业要对出现坏账的情况做好催收管理以及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

3. 其他的情况

有时候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收回的款项金额不符,还要分析是不是特殊的原因。比如,在对外贸易中承担的手续费,或者给与客户现金折扣等,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做账即可。一般来说,对于同一家客户的手续费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只需要做好记录,计入财务费用即可。

总的来说,对于没有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看是由于发票争议,特殊情况还是款项已经确实无法收回。对应于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但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来说,更重要的不是事后如何进行处理,而是做好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控制,尽量减少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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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会计准则来说,应当计提坏账,计入信用风险减值损失。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是一种负责的体现,对于公司来讲这个账务处理很简单,但是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和决策问题才是重点。

首先是税务问题,对于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是不能扣除的。有些企业通过计提坏账减少公司的利润总额达到降税的目的,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那么,如果真的是发生了损失就不让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有明确规定,只有按照要求申报的坏账损失才能扣除,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另外,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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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特别是一年未能收回的应收款需要进行重点监控,会计上应该根据帐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上、三年以上)按时按规定费率计提坏帐准备,这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与此同时,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应该充分协调,通过法律途径催收帐款,采取书面对帐确认书、应收款催款书、律师函、直至上诉法院等系列手段进行催收。已经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最后全部冲销坏帐准备,同时减少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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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问题中的处理是指财务处理还是实际中的处理,小编就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是财务方面的处理。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对于企业的财务来说分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可以对这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账面对该部分的应收账款进行抵减,账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影响到所得税的金额,这这是会计上对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对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具体程序一般由该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等财务方面的内部文件确定。一般的流程是: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用这么复杂了,不需要计提,在确定无法收回时直接处理就好。

税务处理上,由于企业自己确认的坏账损失在未经税局核查前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的,因此需要向税局申报资产损失,2017年起申报资产损失不需要报送相关资料,只需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只需要留存备查就行了,那么留存哪些资料被查呢?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原因有很多中,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其他原因等等;需要准备应收账款产生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说明;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需要准备法院相关的判决书、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战争,应有债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也有文件说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这个具体还要以当地的税务意见为准,毕竟资产损失的扣除是税局核查为准,如果让企业准备的话企业还是得要有。

第二个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收不回来应收账款,要确认是什么原因导致得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收对应着企业的收入,收不回来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查明白相关的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对方确认无法或者无能力支付,企业只能自己承受损失了;如果是债务人刻意的不支付货款,那么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可以通过法院、仲裁等等法律手段来解决。

我是五月财税,资深审计人员,税务从业人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五月财税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应该收回来的款项。包括货款、增值税和代垫的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通常是在赊销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市场竞争压力比较大,企业占据市场份额,而采取了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赊销是现在市场上常见的一种销售方式,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赊销的优点有,能够刺激购买力、能够提高卖方的竞争力、能够起到稳定客户的作用、能够减少库存。

赊销的缺点是当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时,有可能会发生坏账损失。

1.企业对估计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要计提相应的坏账减值,同时增加信用减值损失。

2.如果确认这部分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转销信用坏账准备,同时减少应收账款。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增加坏账准备,同时增加应收账款。

4.收到款项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减少应收账款。

企业在经营中,怎样做才能减少和避免坏账的发生呢?大体上有这么三种方法。

1.尽量减少或者是避免赊销的业务的发生。

在销售时,要选择信誉较好的客户进行销售,尽量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就尽可能的避免了坏账的发生。

2.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的监督制度。

对于应收账款哪些已经收回了,哪些还没收回,哪些期限较长等都有一个监管。可以通过电话,

登门拜访,或协商等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款。

3.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为了加速回款,那么在订立销售合同的时候,规定一个优惠条件,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如果对方接受了这个优惠条件,就会在规定的期间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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