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警情!
嚴把入關口是防控輸入性疫情的關鍵,
為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縣公安局根據上級部署,
在各檢查點配合衛生等部門開展檢查登記等聯防聯控工作。
然而,在這全民抗疫的形勢下,
居然有人置自己與他人安全於不顧,
不配合檢查登記,
不聽從工作人員勸導,
在檢查登記點強行衝卡。
2月1日上午11時許,
廣東省龍川縣人李某駕駛一輛越野車,
準備從天九鎮興隆村進入定南縣
工作人員舉手示意停下,
要求其接受體溫檢測。
然而李某拒絕執行,
並不顧勸阻駕駛著越野車衝撞檢查提示牌後強行通過。
隨後,執勤民警駕車追擊,
在定南東高速路口將越野車截停,
抓獲嫌疑人李某。
李某交代
自己因瑣事和家人吵架,
心情煩躁,
準備駕駛車輛從定南上高速下深圳,
但路上遇到卡點查車,
一時心急才衝了卡。
通過民警的批評教育,
李某對拒不配合工作人員開展工作後悔不已。
目前,
李某因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
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了治安處罰。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廣大居民群眾積極主動配合各部門工作人員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刻意隱瞞、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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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廣大居民積極配合查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請勿擾亂市場
疫情面前
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觀
疫情仍然在發展
形勢更加嚴峻!
請廣大群眾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這也是每個市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全社會都行動起來
共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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