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取住宅小區地上停車費用?如果有的話,具體收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天下行9527


因為地上綠化,硬化應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停車可以收費但這筆錢要用於小區全體業主來降低物業費,如果私吞必須吐出來。


光明的前途6


這麼多回帖,有價值的很少!

大多數人都只是強調權利,講業主對車位的所有權,講物業公司無權收車位費,講公共收益該業主。但沒有幾個人講怎麼管理車位?怎麼解決停車亂象?怎麼實現公共收益迴歸業主?

總之,權利意識很強,怎樣管理不談,都是批判家,沒有做事的!

令人失望!非常遺憾!

誇誇其談,屁用不頂!

難道物業公司不收停車費,問題就解決了嗎?

物業公司做的不對,那麼誰去做?怎麼做?

一個新小區最重要的是建立秩序、實現管理,而不是爭論權和利!再差的管理也比沒有管理要好!

在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情況下,由前期物業公司作為臨時管理者是唯一可行的選擇。別說空話!因為沒有管理就不會有最基本的秩序!大家就無法正常生活!

儘管前期物業公司由於趨利的企業本性,在管理過程中表現的很霸道,有種種侵犯業主權益的行為,甚至引起矛盾衝突不斷。但它仍然保持了最基本的服務和小區的正常運轉,而絕不是什麼都沒幹。

回到停車收費的正題,物業公司只要出面管理停車秩序,就是好事,否則就會亂作一團!至於是否應該收費?收多少合適?收入幹什麼了?都是可以討論的,錯了的可以改,但絕不能把矛盾擺在那裡先去無休無止的討論下去。

尤其是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小區,無秩的爭吵只能使矛盾激化,七嘴八舌的嘴仗根本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業主們最應該做的是儘快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行使業主自治的主體地位,全面掌握小區的管理權。從而改變物業公司說了算的被動狀態。這是解決小區治理問題的關鍵所在。否則吵破天也動不了無良物業公司的一根毫毛!


執中bj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通過理解以上兩條法條內容,可以理解到,不論車位的產權單位是誰,資產都不屬於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職能接受受委託才可以代為經營、管理,而小區內部的車位收費標準屬於議價,可以經過嚴格成本測算後進行定價。如果小區車位對外開放停靠,則參考政府指導價格,但一般小區車位都不足以滿足業主使用,現在很少能對外開放了。


天津志賓


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雙方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後,根據協議內容和相關條款,在徵得業委會的同意後,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公共場合的管理,並對業主仃車收取仃車費,是合情合理的,(因為根據相關條款規定,仃車費屬於小區公共收益金,收取費用,根據物業與小區業委會進行溝通,來進行分成,符合相關政策法規)因此物業保安在收取仃車費後,必須對業主車輛進行安全管理,因此小區物業公司收仃車是正常工作範圍,小區業主必須服從物業的管理,並配合物業保安收繳車輛費!


綠水青山72148


首先說明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內停車位是開發設計審核時作為小區共同業主的配套審核的,是小區業主的共同財產。否則小區的審批不可能批准。

既然是小區業主的共同財產,那麼物業公司無權進行收費,但是,為了規範停車秩序,小區業主委員會在爭的小區過半業主同意後,可以委託物業代為管理並收費,收取的費用除了物業為此管理支付的管理成本後,其他剩餘錢款屬於小區業主共同財產。



空谷居士


說實在停車位是全體業主公共產權部分。這就說明收益人是誰了。

由於是全體業主公共產權,它不能部分業主使用,而雖一部分業主不用高資態做恭獻吧?現在是法制社會,要公評就得對使用者收一定費用。作為公共經費。

地下車位停車就需要管理。因此就產生兩種費用。一,車位使用費。二,車位管理費。這兩種費應當誰收也就清楚了,

事實說清但問題並未解決。要想解決問題就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由全體議定物業管理合同,把各種收費標準都確定下來。在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大會通過。按合同招聘物業,物業與業主委員會鑑定招聘物業合同後。各自按合同標準收費即可。這物業就是合法物業。物業和業主構成合協關係。


溪山山人


有無權利收,那就要看物業合同怎麼約定的,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平等的契約關係,業主拿錢出來買物業提供的服務,由於物業公司的層次水平不一樣,現在搞得怨聲載道,業主本著集體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至上,物業把業主的利益放在前面,任何的事情都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潛艇兵1234


物業公司只有收錢物業費的權利,其他任何權利都必須是業主授權的,如果沒有授權,收取任何一分錢都是違法的。


yyzll001


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應為這是小區業主的公共區域,不是物業公司自己帶來的!


張玉明712


這種類似的問題在頭條上出現過多次,有些答案都從法理和法律依據上說的很清楚了,希望頭條的編輯把那些附合實際、合情、合理、合法的答案調出來,讓大家讀一下,多學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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