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復工,南京律師團為你解答10個勞動法問題

當前正值舉國上下全面開展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阻擊戰的關鍵時期,《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現將各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歸納、總結,予以解讀。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中介機構等是否執行該規定?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執行該規定,其工作人員應根據法律規定、相關政策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確定工作時間,並且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定。

個體工商戶、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法人等組織機構可以不執行該規定,但是上述組織機構屬於辦公場所空間密閉或工作內容有人員聚集的,建議參照規定執行或嚴格遵守國家疫情防控相關規範要求。

二、企業應當何時復工?

律師建議江蘇省內企業執行《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各地政府或特殊行業關於復工時間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從規定。

例如,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全力做好房地產行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2月20日前全市所有商品房項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停舉辦發佈會、答謝會等各種形式活動,各房產中介機構也暫停對外開放房產中介門店。

三、企業可不可以提前復工?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可以正常經營。其他企業均不得提前復工復業。

如企業擅自復工復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對企業處以通報批評、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屬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構成刑事犯罪。

特別提醒廣大企業負責人,切莫以明示或暗示手段通知職工復工,也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部分開工或隱蔽開工,避免企業成為破壞防控疫情的反面典型。

四、企業確需復工,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確需提前復工復業的企業,須向經營所在區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書面說明(可包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經同意後方可復工復業;復工復業的企業,需嚴格落實防控措施,及時組織人員管控和檢疫檢測,全面開展生產、作業場地及食堂等人員集聚區域的定期消毒,嚴格落實個人防護措施。

五、企業可否安排人員值班?值班人員有何注意事項?

基於值班值守和安全生產需要,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值班,建議企業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值班,以便於做好值班期間的疫情防控工作,但嚴禁以值班為名安排生產。

六、上班人員復工前工資如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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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工期滿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怎麼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生活費標準為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該金額為勞動者拿到手的實際金額,不包含社保及公積金中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部分,該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企業確需裁減人員,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進行經濟性裁員;如系經營策略調整、部門、產線縮減撤併等,也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安置員工,但須遵守法定程序和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

八、暫停開放公共場所行業復工問題

2020年1月24日,南京市發佈《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加強公共場所管理的通告》要求即日起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公園、動物園、網吧、娛樂場所等暫停閉館或者暫停營業。

律師認為公開場所暫停營業不能理解為休業休工,公共場所機構不僅不能休工休業,相反應當組織員工上班,確保公共場所封閉,做好遊客的安撫工作等,如一線接待人員冗餘,可以給予員工待崗處理,原則上為了保障公共場所恢復後的正常經營,不得裁減人員。公共場所具體開放時間,須等待國家規定。

九、建築行業復工問題

建築行業基於其特殊性,在復工問題上各地方有不同規定,江蘇省住房和建設廳和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等相關部委,並未對建築行業復工有新的通知,因此,南京市建築行業的復工時間應暫以省政府通知的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為準。蘇州市規定建築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於2月20日。

建築企業復工後,重點應做好民工返程後登記、準備測溫儀、口罩以及做好民工宿舍、食堂等衛生消殺工作,因疫情影響導致的工期延誤屬於不可抗力,建築單位無責。

十、教育行業復工問題

2020年1月28日,江蘇省政府發佈通知,延遲江蘇全省學校2020年春節開學時間。全省各級各類學校(高校、中小學、中職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等)2月17日前不開學。

律師建議:教育系統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2月17日前不得開學,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教職工到校值班,一方面組織做好校舍衛生和消毒處理;另一方面,學校老師應主動通知聯繫學生,告知返校上課時間,避免學生提前到校。

(本文作者系江蘇鏡見興律師事務所 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法律問題研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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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勝寒律師,江蘇鏡見興律師事務所主任。南京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聯繫勞動和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南京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勞動法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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