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收取余热费合理吗?要求交余热费必须左邻右舍签字同意,不得住人,你怎么看?

飛天视觉


合理合情、合规合法,对贪占便宜的小人一定要采取措施,不能让交费的人受委屈,不交费的人白白地享受热度,他们就是蛀虫,典型的“蹭热族”。

而有的朋友则回答热费太高、企业服务不到位、热度不够,这些问题都是事实存在的,供热管路、是否有人私加热阀、放热水等,都可能影响到室内的温度。我们有相关的管理部门和渠道去投诉,让他们帮助解决。

正是由于有这些不交费、盗取热源的人存在,使得邻居家的室内热度被他们所吸收,整体温度被平均下来,邻居家的室温自然很难达到标准。

他们白天上班不在家,晚上回家呆不长时间就睡觉了,再加上电取暖的帮助,邻居的温度就足以让他们度过难熬的寒冬。据统计,一个家庭不交供热费时,邻居家的室温将会下降3度左右。

一栋楼内只要有十多户的“蹭暖族”,热量就会大量损失不能达标。一个小区的“蹭暖族”多了以后,会让供热企业无法购进足够多的煤炭,开炉供暖。对于这样的邻居,有些人为了和谐,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都不好意思提出意见。

因些,供热公司收取余热费,而且家里不许住人,就是针对“蹭暖族”的措施,必须坚持下去。而且,对三年不交余热费的用户将管路全部掐断,再想恢复供暖除了补交余热费外,还要交纳不少于一年的滞纳金。


黎涛微世界我在等着你


我说说自己身边的事:我买的房去年5月交房,接着装修,之后就闲置通风。我们楼房是一梯4户的,有3家当年入住,但是他们也忧心忡忡的就是怕入住率不达标,不能当年供暖。好在当年就供暖了。我今年入住,直接交了供暖费,物业打开的阀门锁,确认哪一个是我家,我才发现4户只有我一家开阀门锁了,那3家都没交费。偷偷问了问,原因是暖气和管道开发商在2年之内出问题,开发商负责。2年后不负责任。第一年他们3家就全部交费了。第2,楼房保温效果不错,不供暖室内温度也在16度左右,所以他们3家都不交钱了。我反而担忧的就是他们不交钱不供暖,那我家会不会冷啊?所以说,对已经入住的不交费的收取余热费是支持态度。


无风无浪6925


我是辽宁沈阳铁西区滑翔五小区的,供暖公司给的温度都达不到十八度,民心网投诉几次就来几个人一顿找借口说什么窗户不合格门不合格,就不说暖气不合格,无奈窗户都安一层塑料布才将巴到十八度,后来有知情人告诉我们负责采购煤的是供暖公司的小舅子,以次充好。没办法,我们是小老百姓


雨烟146965140


我楼下,没装修的空壳子,人家用不用交余热费,他们不装修,我家更冷了,是不是我没有享受到预定的温度,是不是要给我点优惠?蹭暖是房子的问题,隔热性能不好,又不是我主动跑你家蹭的,让你家大门敞开我来享受,这是被动消费,这比开发商都恶心人


用户5760258376


供热公司。就是黑社会。温度18度,谁能受得了?一到冬天。不是这个管道坏,就是那个管道坏。天天有坏管道的地方。就是想省钱。夏天不干,冬天干。强烈要求人民政府。更改温度。最低温度为20度。同意的举手


加贝亍


供热公司收取过热费,以前我认为极为不合理,但通过自己亲身办理过热手续后,觉得非常合理,母亲与今年去世,去世后房屋暂时空着,办理了过热手续(不办过热手续交100%暖气费,办了手续交40%暖气费),手续办完,供热中心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并停止了全部供暖,前一星期到母亲房子里看看设施有没有冻坏的可能,到房子里一看,虽然停了暖,但房子里的温度居然还在25°以上,超乎我的想象,分析原因,主要是左邻右舍,上下楼上的暖气传导过来的,如果不是供热中心的暖气传导,老母亲家里的供水管道,包括地暖管道早已经冻坏,损失肯定是巨大的,现在虽然出了40%的过热费,确保证了家里的供水设施和供暖设施的安全,我认为是非常值得的。


饮水思源1120846350


我对收取"余热费"的理解

所说"余热费",我们这官方的说法,是热能损耗损失费或基础设施运行费,收取标准为20%的热费。多年了,都是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供热条例公布施行。市县无权制定此收费标准,供热企业不得高于此标准收费。

至于有人说,这笔费用不该交。认为不合理,这没办法。省条例没修改或没废除前,住户就得交。

收取这项费用的前提,是在供热日前一个月向供热企业填报停表,经征得本户上下左右住户同意并签字,交完20%热费,供热企业派人去断管,报停手续才完成。

住户在开发商购买住房后,尽管没装修没住人,没向供热企业报停视为供热,按正常消费收热费。

已住户感到室内温度适宜,不报停热,没在规定期限内交热费,想蹭热,那是自做聰明,供热企业不傻,超过时间催交,仍不交费的,按每日1‰收滞纳金。这时住户可能觉得冤枉,因签供热合同上会有明确条文,聰明反被聰明误,倒霉的是自已。

邻居报停来征求自已意见时,不要不好意思,不加思索盲目签字同意。如果你家温度低于规定的,你又签字,势必影响你家温度,这叫雪上加霜。如果你家温度高于标准,邻居报停并不影响你家室温,可以签字同意。

至于"不得住人",这是霸王条款。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用户6096一帆风顺


集中供热只是取暖方式中的一种,不是绝对吧,不用暖气就不让住人??我们家暖气费交上才16度,冻死人了,我们买了两台空调取暖,过热费还是给交的,还要怎样?咋还不让住啊!霸王条款上天啊,是不是意思,我花钱买了房子,能不能住上,还得热力公司说了算!笑话!再说,我如果是卖冷冻产品的,你们的热过来是不是造成我们的成本增加了,甚至损失,那你们能不让热过来吗??能给我补偿损失吗?


类似爱情12


所谓“余热费”是供热企业向不交热费的房屋主人强行收缴的费用,它的理由是,你的住房“享受”了我的供暖,蹭了我的热度。由于你没有花热费的钱,给其他交热费的人造成了热量损耗,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你应该交钱,所以所谓“余热费”又叫“热损费”,这个费用比例是25%。

表面看这费收的理由很充分,其实不然。

供热企业供热的热能在供热及传输过程中肯定是有热能损耗的,这个损耗不是没有接受热能的不交热费的人造成的。假设一座新楼100家只有70家需要供热并交费,你该给70家供热还得供热,你能因此向那30家索要热损费吗?假设这30家根本不住人,人家谁享受你的“余热”了,你有什么理由向该住户要热损费?

有些房户自己家不热,将怨气迁怒到不交热费的邻居身上,其实错了!自己家不热是你家的管道中的热度不够!这是供热企业在转移视线。

所谓热损费说穿了是供热企业强行让没享受热的人为企业本来应该有的损耗埋单,是赤裸裸的抢劫行为,而且是黑社会性质的抢劫,因为它有地方的《供热条例》保护它——这些《供热条例》是在当年腐败频发的年代制定的。每年供热企业收的“余热费”“热损费”以百万计,流进了早年买断供热企业的黑心企业主的腰包。

更有甚者,有的供热企业不允许最顶层、一楼、房山住户报停。那就是说这些房户不管用不用热必须无条件的100%的交热费。

我就是这样的房户。东北的冬天很冷,我家的供热一直不好,于是我想去南方过冬,将黑龙江的居所空置起来,可我没有这个自由。《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这就是说,我要去南方过冬还得向供热公司申请,如果我的申请不被批准,我还会被强制留在黑龙江或者“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供热是商品,我的自由被商品限制了。以此类推,电是商品,水是商品,液化气是商品,我要去南方过冬是不是还要向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供汽公司申请呢?

首先,我不买供热还得提出申请,向谁申请还说不清,你说我的自由在那呢!按理来说我花钱购买商品,我不花钱你不给我商品,这是很简单一个道理。可是这在黑龙江是不行的:你不使用不花钱不购买都不行。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是多少,是什么设施的费用我也说不清。最大的问题是,我不购买你的商品为什么还要向你提出申请,我不购买不使用你的商品为什么还要向你交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背宪法的《条例》是恶法,显然,《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这个规定违反宪法,应该得到纠正。


陈广逵


供暖公司不合理的问题在于收费的房屋的面积不应该是房屋的全面积,(因为全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这些面积是没有取暖设施的,所以不应该收取取暖费的。应该收取实用面积的取暖费才算合理。呼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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