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鐵血小寶貝


失主為什麼要承擔這10%的責任呢?

小偷偷東西,想必大家第一反應就是保護自己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要追小偷拿回自己的財務,這是人的本能反應。


發現財物被盜,失主追小偷本身沒有錯,但在人員和車輛複雜的紅綠燈路口追小偷,應該預想到會導致發生嚴重車禍的可能後果,但是失主並沒有放棄追捕。那麼失主就有防衛過當的嫌疑,因此失主是有一定過錯責任的。法院判決失主承擔小偷死亡10%的責任也就合情合理合法了。

大巴車司機為什麼要承擔這20%得責任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這個法條是什麼意思呢?總結一下就是駕駛員就算沒有過錯,什麼都按照操作規程做,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本案中,駕駛員疏於觀察周邊情況,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20%的責任也就合理了。

小偷有過錯在先,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導致自己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剩餘的責任全部由小偷承擔,這就沒有什麼問題了。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諮詢喬也,擅長領域物業糾紛,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


法律諮詢喬也


依法按理:小偷應該承擔所有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個是不爭的事實,甭管小偷是死是活,法院最終都會如此判定!一直以來,小偷都是一種被人唾棄的違法犯罪行為,他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偷盜他人財物,給失主在精神和物質方面造成一定損失,一切涉案金額巨大的小偷,甚至能給失主帶來巨大的傷害和損失。因此《新刑法》修訂中對盜竊罪的量刑上限改為“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300000元)的判處無期徒刑”!

違法犯罪行為原本就是過著“刀尖舔血”的日子,畢竟“出來混遲早要還的”,誰曾想結局竟如此慘烈,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站在道德層面來評論,此案的小偷純屬“咎由自取”,即便是被大巴車“奪命”,也理應由他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而失主追趕小偷屬於天經地義的事情,畢竟這是一種維權的行為和過程。有人說:是因為失主的追逐才最終導致小偷被撞身亡的,其實這是一種誤導,眾所周知,任何事件的發生都離不開“前因”和“後果”,整件事情從始至終都是因為小偷的偷盜行為引起,古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看來小偷確實沒有悔改之意,如果在失主發現後丟下贓物跑路,也許就不會命喪黃泉了。

大巴車司機和乘客最是無辜,大巴車司機的處理得當,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而乘客受傷則由小偷和公司共擔責任

再來說大巴車,和因車子緊急制動導致的乘客受傷事件。作為汽車旅遊從業者和社區法律援助義工,個人認為首先大巴車司機處並無違章違規,同時遇到緊急情況處理得當。因此大巴車司機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而車禍的直接責任人也就是小偷,因為為受傷的乘客以及公交車的損傷負責。但是,乘客與公交公司又存在《合同義務》,因此民事賠償的順序應該是乘客向公交公司索賠醫療費用,而公交公司起訴小偷賠償相應損失。即便是小偷身亡家人不理,也應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失主從頭到尾都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畢竟沒有小偷的犯罪行為,之後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最後來說說失主,儘管這起事件中,失主出於維護自己財產的合法權益,對小偷緊追不捨並無不妥。但畢竟追逐區域距交通狀況複雜,極有可能造成交通擁堵和事故的可能,最終小偷在逃避追趕時,不慎撞車身亡,還波及到大巴車和車上乘客。因此,若小偷家屬一紙訴狀遞交法院,相比法院會判定失主為“過失和次要責任”,從而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畢竟法院經不起小偷家屬的“一哭二鬧三上吊”,這是赤裸裸的實際現象,並不是我本人心中的導向,以及希望發展的方向,所以最終結果還要看法院的最終判定結果,至少我認為,大巴車司機和失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棟哥環遊記


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失主不應該承擔刑事和民事的賠償責任,而且這種是屬於偷盜的過程,雖然是偷盜過程中意外身亡。

這跟失主沒有半毛錢的關係,如果要說有責任的話,按摩這個小偷的責任更多。

最近小偷這個行業是人人唾棄的,不喜歡的,令人唾罵的行業。

由此可見,小偷的行為給人們帶來了多大的傷害甚至於財產損失。
失主從頭到尾都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畢竟沒有小偷的犯罪行為,之後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若是小偷良心發現,把東西還給失主,並那個承認錯誤,更不會有後來的一系列事件。

再者說了,小偷闖紅綠燈被大巴車撞死。

既然是被大巴車撞死,那個失主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

若是小偷的家屬鬧到法院上面,失主和大巴車的司機沒有任何責任。

以上是小編的看點,大家要有其他的見解,可在下方評論交流,可加我瞭解更多的奇聞,記得點贊喲!

秘語相傳


不是這方面專業人事,簡單談談我的看法和理解,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闡述,僅僅代表個人的意見。

其一,失主是受害者。發現小偷在自己家裡偷東西,被失主發現欲逃竄,不用想失主肯定去追小偷奪回自己的財物,不僅是想追回財物說不定還能抓住小偷,並交給警察來處理。並未成想傷害的小偷的生命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其二,小偷是整個事件挑起者。如果小偷不偷東西,就不會被失主發現。之後事件將不會存在。但很不幸運的是被失主發現,主動逃竄引起失主追趕,以至於慌不擇路未看交通信號燈或者是跑到駕駛人視線的盲區,導致被公交車碾壓身亡。

其三,公交車速度較快。有紅綠燈的路口就證明這個路段通過的車輛比較多和行人往返流量是比較密集的,一般在這種路口車速不會很快,而且中途踩剎車更是常有的事情。除非你的車速足夠的快,中途採取了緊急剎車,才能導致車內人員有前傾摔倒的可能性。

人活在世上不容易,不要因為自己的過錯,同時連累了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要棄惡揚善為共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遇我享福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提供法律服務。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1.小偷在偷盜過程中被失主追逐,還在犯罪實施過程中。失主追回自己的財務沒有過錯。

2.小偷闖紅燈是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被撞是小偷的全責,大巴司機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最多承擔10%的賠償責任。

3.大巴因此急剎車,屬於緊急避險行為,導致兩名老人受傷,沒有超過不要限度,因此不屬於避險過當,應當由造成險情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應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是小偷,大巴司機對小偷的死亡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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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這類型的問題,類似“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慌忙之中跳河,不慎溺亡,失主需要承擔責任嗎?”,只不過本案中涉及了多方主體,多個責任,下面我來分析一下:

1.失主與小偷

在失主與小偷之間,小偷的行為構成了盜竊,至於是否需要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這就需要看小偷盜竊的具體數額,但是民事侵權是絕對構成的,即使沒有達到刑事犯罪要求的數額,小偷的行為也侵犯了失主的財產權。

那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導致小偷撞車身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嗎?很明顯這是不需要的,因為失主財物被竊,其追小偷的行為是完全合理正當的,小偷被撞死,與其沒有因果關係,完全是因為小偷自己的行為引起的,所以失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小偷與大巴車之間

那大巴車把小偷撞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這個就要具體分析當時的一個環境了,如果當時大巴車正在按照交通規則正常行駛,然後小偷突然闖到路邊,大巴車避讓不及才導致小偷被撞身亡,那我認為大巴車是沒有責任或者很小責任的。

3.大巴車和受傷乘客之間

這個就沒有什麼爭議,雖然大巴車是為了避讓小偷而導致乘客受傷,但是乘客與大巴車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大巴車有義務安全把乘客送至目的地,否則就構成違約,在這個過程中,即使由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大巴車違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也應當由大巴車所屬的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乘客以合同違約之訴,則有權要求大巴車所屬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李欽宇律師


剛看到的又一個很早以前的提問,看到裡面的回答五花八門,激起了想參與討論一下的興趣。

提問中問到責任如何認定,在這裡,首先要明確一下,到底這個責任指的什麼。實際上,有二個責任,一是小偷的死,誰對此擔責;二是2位乘客受傷,又該誰擔責。

先談第一個,小偷的被撞死,誰對此擔責?

失主追小偷,小偷慌不擇路闖紅燈,結果被大巴撞死。可以肯定的是,失主追小偷既是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又是對不法行為人進行試圖扭送控制的行為,是法律上給予了肯定的行為。而且小偷的被撞和其追趕行為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失主對其死無責任。

大巴車司機在正常行駛途中,突遇行人闖紅燈,造成人被撞死。這是屬於交通事故,對於責任的認定取決於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如果有責任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小偷家屬經濟損失。如果認定大巴無過錯,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也要分擔小偷家屬10%的經濟損失。

再談第二個,2位乘客受傷誰擔責的問題

對於這二位乘客來說,他們的權益怎麼維護呢?總不能去找已死的小偷賠吧,實際上,乘客受傷的責任可真不用去賴上小偷。他們可以提起侵權之訴或者是違約之訴。侵權之訴就是要求大巴車所在的公司賠,困難之處就是要承擔大巴車司機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但是,如果提起違約之訴就好辦多了,不用舉證司機有過錯,就以大巴車沒有盡到將自己安全送達目的地合同違約責任,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就行了。


劍俠凌雲志


1、對於小偷的死亡結果,由大巴車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失主構成正當防衛,且失主追趕小偷與小偷的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不承擔責任;

2.兩位老人與大巴公司之間存在客運服務民事法律關係,大巴公司應當提供安全的客運服務,因大巴公司提供安全的客運服務,構成違約,並給兩位老人造成了醫療費損失,由大巴公司賠償。

3.大巴司機不承擔責任,大巴司機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大巴公司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大巴公司有權向大巴司機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 【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京悅所姚鵬搏)


京悅說法


小偷死亡的責任認定

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屬於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時,失主都是無責的。

小偷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也要看大巴司機是否存在違反道路通行法規的問題,比如超速行駛等。若大巴司機沒有違法行為,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對於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要承擔10%以下的無過錯責任。依照該規定,大巴司機對於小偷的死亡後果還是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

老人在大巴車上受傷的責任認定

老人與大巴車之間形成客運運輸合同關係,依照《合同法》運輸合同部分的規定,大巴車經營方應保證將車上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乘客在運輸過程中非因個人原因受傷,運輸方構成違約,運輸方應全額承擔賠償乘客受傷損失的違約責任。

司機看到了小偷突然衝到車前,踩剎車的法律性質叫緊急避險。《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兩位老人因司機緊急避險而受傷,應該由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小偷已經死亡,其個人財產依然可以被法院執行用於補償老人的損失。

如果損失數額較大,小偷的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雙方無過錯的公平原則,由公交公司對老人的損失給予適度補償,由於該損害結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機共同造成的,作為無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時向二者主張賠償。

大巴車經營方賠付老人傷害損失後,有權利按照死者在其起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要求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賠償大巴車方已墊付的老人傷害損失。


律師說


偷竊不成,反而把命丟了,說的就是小偷隊伍中的豬隊友,這樣的劇情雖然看起來“狗血”,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確有類似的事情發生。

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責任應該怎麼判定呢?有書君認為,失主是沒有責任的,大巴車司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刑事無責任。

如題主所述,命喪黃泉的主人公是""小偷"",如果盜竊的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貴重物品,那麼""追小偷""這個行為就是正當防衛。如今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我們都知道,在自己的人身或財產遭受不法侵害時,我們有權做出一定限度內的""反擊""。

而失主追小偷這個行為,是在正常限度範圍內的,所以,失主是沒有責任的。

如果小偷偷的物品不""貴重"",構不成刑事犯罪,那麼,我們就要從民事的侵權角度來考慮問題。

直白一點說,如果想讓失主承擔責任,前提條件是失主要有侵權行為,但在本題中,失主只是單純""追趕""小偷,既無傷害也無其它侵權行為,所以,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失主不用承擔責任。

三、特殊責任。

至於大巴車,有書君認為它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我國法律有特殊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雖然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偷闖紅燈,但法律處於保護弱者的角度,還是做出了這樣特殊的責任劃分。

以上是有書君的回答,希望對屏幕前的你有所幫助,最後有書君想說的是,不義之財不可取,只有腳踏實地、勤奮努力才是通過幸福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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