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为预休形式,任何工作年限在该年12月31日离职原先所休年假按事假算,是否合法?

1隔壁邻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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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听用人单位忽悠您!

当您遇到同样的问题时,请理直气壮的说NO!NO!请告诉用人单位,它是不能扣回已休当年年休假的,也不得作为事假处理的,更不能扣除劳动者的工资的。

很多用人单位休假管理规章制度,有时会违法规定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全部休完当年年休假的,如劳动者在当年年底前离职,用人单位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当年天数,扣回当年已休的年休假。



一、回答

贵司要求劳动者将已休年休假扣回作为事假的处理是违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是不合法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关于该条规定的理解: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完了当年全年的年休假,即使劳动者在当年底前离职了,劳动者已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扣回,更不能作为事假或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三、建议

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律,在劳动者离职时,故意以劳动者已休了当年年休假,扣除劳动者工资。

当劳动者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的跟企业说NO!劳动者可以主动选择放弃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是不允许用人单位以此来欺骗劳动者或故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以上是我的回答,请各位条友参考,如有问题,欢迎留言讨论!


法律小咖


年假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企业要么安排员工休,如果不能安排的,就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不能因为员工不休就视为事假,这是偷换概念,自行改变假期性质,有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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