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佈非法制售口罩等防護用品典型案例 涉及“飄安”口罩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迅速查辦一批製售 " 三無 " 口罩、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假冒偽劣口罩等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防疫用品市場秩序。2 月 3 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一批非法制售口罩等防護用品典型案例。記者發現,涉及銷售假冒 " 飄安 " 品牌口罩立案多起。

案例一: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靳某等涉嫌銷售 " 三無 " 口罩案

1 月 30 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在一公寓樓內有人通過網店和微信朋友圈銷售無生產廠名和產地、無質量合格證及無生產日期的口罩,且現場無法提供營業執照。

經查,當事人靳某等 3 人於 1 月 26 日、1 月 29 日先後兩次從肥東縣安徽某紙業有限公司購進涉案口罩約 10 萬隻,並通過電商平臺和微信進行銷售,單隻售價 1.7 元至 2 元不等。至案發時止,已售出 6 萬餘隻,報損約 1 萬隻。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局依法對尚未售出的 21800 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通報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案例二: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銷售假冒 " 飄安 " 口罩案

1 月 30 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位於該縣撮鎮鎮義和家園的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肥東三店正在銷售涉嫌假冒的口罩。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赴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共購進標註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 " 一次性使用口罩 "340 袋,共計 6800 只,除現場查獲的 5 只外,其餘均已全部售出。經查證,此批口罩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屬於假冒產品。

1 月 31 日,該局對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肥東的另外 7 家分店進行檢查,發現其中 2 家分店有銷售涉案口罩記錄。目前該局已對上述涉案的 3 家分店進行立案調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配送至該公司肥東相關分店。肥東縣市場監管局已將該違法線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地長豐縣市場監管局調查處理。

案例三: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2 起涉嫌銷售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口罩案

1 月 26 日,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局河東所根據舉報,對阜陽市潁東區河東天趣讀書社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同日,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局河東所根據舉報,對安徽中新高科產業有限公司阜陽市潁東賣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虛假標註生產日期,銷售的時尚防護口罩未標註廠名、廠址。

目前上述 2 起案件正在依法調查處理中。

案例四: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涉嫌無照銷售口罩案

1 月 29 日,根據群眾舉報,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大潤發超市門口發現徐某正在銷售口罩,執法人員當場制止其銷售行為。

經查,徐某在疫情發生後,於 1 月 28 日前往浙江省義烏市以 11 元 / 個的價格購進了 2000 只普通防寒口罩,購回後在大潤發超市門口銷售,銷售價為 12 元 / 個。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時已銷售了約 500 只,另有一部分口罩遭哄搶。因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無法提供口罩的進貨憑證,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剩餘的 1341 只口罩,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對徐某違法經營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目前該案正在處理中。

案例五:黃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屯溪區益康堂大藥房涉嫌銷售不符合要求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1 月 25 日,黃山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屯溪區益康堂大藥房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日期存在問題,並質疑產品質量。

經查,該藥店正在銷售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 " 飄安 "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兩個批次口罩分別標註生產日期為 2020 年 2 月 2 日和 2020 年 2 月 6 日,現場查獲兩個批次口罩 10 包,每包 20 個。經查,該店共進貨兩個批次口罩 500 包,已銷售 490 包,每包進價 28 元,售價 38 元。執法人員對該現場查獲的口罩進行扣押,並已送安徽省質檢院檢測。1 月 30 日,該案移送黃山市公安局偵辦。

案例六:蕪湖市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涉嫌銷售無標籤標識口罩案

1 月 30 日,蕪湖市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該區上海奧新蕪湖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查獲 6.85 萬隻無標籤標識的口罩,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批口罩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楊某從侯某處購進該批口罩,共購 10.1 萬隻,進價 1.5 元 / 只,存放於楊某母親店內。當事人通過其微信朋友圈,以 1.5 元 / 只的單價進行銷售,涉案貨值 15.15 萬元。截至案發,當事人已售出併發貨 3.25 萬隻口罩,另有 3.632 萬隻已售出但尚未發貨,銷售金額累計達 10.323 萬元。當事人未能提供貨方資質證明和生產廠家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案已於 2 月 1 日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七: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葉某、劉某涉嫌銷售假冒 " 飄安 " 口罩案

1 月 30 日,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在固鎮縣城關鎮騰飛五金店有銷售假冒 " 飄安 " 口罩。根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前期發出的執法提示,初步判斷被投訴口罩涉嫌假冒,隨即安排執法人員赴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口罩。執法人員出示消費者提供的樣品後,當事人葉某承認銷售過,並稱系從該縣城關鎮蔬菜市場劉某處購進。

執法人員立即對劉某進行調查,據劉某供述:此產品是 2019 年 4 月份從山東省臨沂市凱歌酒店用品店處購進,共購進 30 包,每包 20 只包裝,進價 1.20 元 / 包,銷售價 1.50 元 / 包。目前固鎮縣市場監管局已經立案調查,並將供貨商線索通報給山東省臨沂市市場監管局。

案例八:宣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涉嫌銷售假冒 " 飄安 " 口罩案

2 月 1 日,宣城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有人正在銷售假冒口罩。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被舉報產品標示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註冊證編號:豫食藥監械(準)字 2014 第 2640367 號,經初步判斷被舉報產品涉嫌假冒。鑑於案情重大,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立即聯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區公安局對相關線索開展跟蹤追查,目前此案正在調查處理中。

案例九:宣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涉嫌銷售 " 三無 " 口罩案

1 月 28 日,宣城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中銳第一城小區北大門處有人銷售 " 三無 " 口罩。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當事人楊某正以每個 0.60 元價格兜售無廠名、廠址、無執行標準的 " 三無 " 口罩。執法人員在盛裝口罩的紙箱中發現檢驗小票,記錄:品名 FC14103,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未記載檢驗結論。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楊某銷售 " 三無 " 口罩行為,查扣未售出的 " 三無 " 口罩 6535 只。

經查,楊某在 2014 年春節前,從其原打工單位倉庫中拿了 2013 年 9 月生產口罩 3 箱,共計 12000 只,未支付貨款。楊某將拿回的口罩存放在家中,在使用和贈送他人一部分後,剩餘 10658 只。近期,楊某看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後,市場上口罩行情緊俏,於 1 月 27 日開始通過抖音小視頻和現場擺攤的方式宣傳銷售口罩,截至被查處時止,楊某共銷售口罩 4123 只,收到銷售款 2473.80 元。目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中。

案例十: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胡某涉嫌違法銷售口罩案

1 月 25 日,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線索,績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華陽鎮某超市外胡某違法銷售口罩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對現場在售及租賃場所庫存的無任何標識、生產日期、部分有標識超過保質期的 3149 個各類口罩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未辦理任何證照。執法人員及時追回已售出但未使用的各類口罩 116 個。

經查,胡某經營的口罩系經微信好友介紹,於 2020 年 1 月 23 日從浙江桐廬某醫療器械公司樓某處購進,共計 5500 個,進價 0.4-0.5 元 / 個不等,不同類型口罩對外售價 1 元、2 元、10 元、15 元、20 元不等,主要通過現場擺攤和微信推銷方式銷售,涉案貨值金額 36271 元、違法所得 7198.5 元。

胡某上述行為已涉嫌構成違法銷售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案例十一:太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太湖縣春天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 " 飄安 " 口罩案

1 月 28 日,太湖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太湖縣春天大藥房有限公司近期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日期存在問題並質疑產品質量。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現場發現該藥店正在銷售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 " 飄安 "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合格證標識生產批號 20200205,生產日期標示為 2020 年 2 月 6 日。因該產品標識問題涉嫌假冒,該局於當日立案調查。經查,該店經銷上述口罩 2000 只,未索取相關進貨票據,經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聯繫,確認該批口罩非該廠生產銷售,太湖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將相關信息向社會通報。目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之中。

1 月 31 日,太湖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從太湖縣市場監管局通報中瞭解到,由指揮部從安徽省春源大藥房有限公司(安慶)採購的 9 萬隻 " 飄安 "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繫上述同類產品。該案件線索已移交安慶市公安局偵辦。

案例十二: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涉嫌銷售 " 三無 " 口罩案

1 月 31 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公安局案件線索,稱位於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銅陵第三營業部倉庫內有人涉嫌銷售 " 三無 " 口罩。

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核查,現場發現有一批口罩未標註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及執行標準等標識,也未見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徐某從一微信好友處購進口罩 9 萬隻,分三批發貨,購進價 5.2 元每隻,銷售價為 13 元每隻,此次已到貨 60000 只,已對外銷售 10000 只。執法人員責令徐某立即停止銷售。目前,該案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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