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控疫情中,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42、43、45條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的緊急措施包括:

(一)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實施隔離措施,但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後,後者不予批准的,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二)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後,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6、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7、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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