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如此之深,今后能不能采取招投标方式聘物业?

远牧天山


俗语说:“众口难调”……而怎么选择物业公司业主不会都满意的。有的注重服务质量不在乎钱,而有的只在乎钱。国人有个最不好的观念:享受别人服务的人,一定比服务提供者地位高。满世界都是骂“服务员”的新闻[晕]


分析控


当前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相当的深,有人问今后能不能采取招投标方式聘物业。确切的告诉你:能啊。《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一直赋予了全体业主招投标聘物业的权力。

1.其实目前最大问题不是业主是否可以自己找物业的问题,而是前期物业不能很好的服务业主,并且业主还无可奈何。因为前期物业都是开发商选定的,前期没有多少业主入住,且业主间相互不熟悉,纵然对物业不满也只能忍气吞声。

2.一般物业问题都是在小区交房三年以后。新入住小区刚开始几年基本都是平稳的,矛盾很少会显现。这不代表没有矛盾,仅仅是因为大家都压抑住没爆发。一旦爆发出来了,那就几乎是对立面了。

3.出现问题后,业主基本都是采用拖延或者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将会成为业主维权最大的程序障碍。维权时,很多主管单位会以此作为理由,拒绝业主诉求。由于物业不作为,业主缴费心里不愿,不交费无法成立业委会。最后导致物业一直烂在小区。

4.想要解除旧物业,然后自己招标新物业或者自治,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解除、留用、重新招标或者自行管理。但是,成立业委会的关卡就在社区和街道以及住建主管单位手中,哪怕你是起诉也没用,一个绝佳的理由“你没交物业费,没有说话的权力。”这才是小区无法解除物业的难点。

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过总户数一半或者占建筑面积一半以上业主同意方可执行。问题是业主大会根本上就没有人去。业主都会以“我没时间,我不参与”“不关我事,我不管”“我交了物业费了,别找我”这样的理由不去行使投票权,导致法定人数不够。

其实,无法自行招标物业的根源主要还是业主不团结!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搪塞或者甚至直接拒绝参与小区建设。然而,一旦自己切身利益受损时又希望有人出头。可又有几个是傻子呢?你平时不出面维权,到时候谁还会给予你帮助?

业主们,真的想要维权,那就必须积极参与到小区建设中来。拿起自己手中的选票,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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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强烈要求取消物业!物业不请自来,非选择性强制消费。物业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社会毒瘤。现有法规偏向物业公司,不利于居民维护权益。

      目前物业已经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制造者,物业和居民矛盾日益严重。物业老板躺着赚钱,空手套白狼,无本万利。

        有人会说没有物业会怎样怎样,把物业说的多么重要和高尚,好像是救苦救难菩萨救世主一样。我们很奇怪,以前没有物业居民是怎样活过来的?卫生有环卫,绿化有绿化部门,其他有城建部门,消防有消防队,治安有派出所,水电煤气供暖有专门公司或部门,现在所谓的物业难道掌握了居民生活所需的独家核心技术?是不可或缺的?太可笑了吧。

       强烈建议取消居民小区物业!物业就是强加在居民头上的枷锁。大家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向国家反映。说的人多了,才会引起国家重视。

(1)关注《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点“网上信访”-建议征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物业服务。

(2)关注《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左下角有一个政民互动栏,里面有“我向总理说句话”,在这里反映。

    1,物业收费高,居民有苦难言。

      从居民拿到钥匙开始,物业就是开发商指定或者就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居民无从选择,物业定多钱就收多钱。一个小区物业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而支出呢,就雇几个保安和打扫卫生的大爷大妈,能给他们多钱工资?水电煤气供暖有专门公司和部门负责,物业是干啥的?值这么多钱吗?

      这还不算小区里的停车费和广告收入。我们不明白,属于居民的小区,平白无故来个物业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画框来收取停车费?我们买的地下产权车位,每个月还要收150元所谓车位管理费?凭什么收这么多,仅仅是地下车库有照明灯和打扫卫生了吗?

     对于一般家庭,物业费是很大一笔支出,有的相当于家庭一个多月收入,比水电煤气费之和还多,甚至几倍。居民房贷车贷等压力已经很大,最后还要承受所谓的物业费这么大一个支出,负担太重了。一个虚无的物业公司,挣的钱比自来水,电业局,煤气公司收入之和还高,这不太可怕了吗?这就是少数人通过投机垄断占有大量财富的原因。

       2,成立业主委员会难。

        按现在的规定,居民不满意物业可以成立业委会和物业协商或者解聘物业,选聘新的物业。可实际操作很难。

       首先,业主就是一盘散沙,怎么成立业委会?谁有时间精力把大家召集起来?就是有时间精力,可这是和物业做对的事,谁又能毫无顾虑的去这样做?居民每天上班养家糊口,也没时间和精力。再说,物业就是打击报复组织者,都是轻而易举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带头组织,可还要面对层层阻拦和繁琐程序。社区,街道有关人员也早被物业买通,没有他们批准,也不可能成立业委会。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艰难,很幸运成立业委会。可接下来又会是怎样的情形呢?业委会初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去和物业协商,要求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而物业是以赢利最大化为基础的,自然会通过贿赂业委会的人,给他们减免物业费甚至给予金钱物品。有几个经能受住这样的诱惑?他们本来就不是挣工资的,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义务的。何乐而不为呢?所以最后慢慢就和物业沦为一伙,甚至成为物业的帮凶。

         所以目前规定的可以成立业委会代表业主利益,想着挺好,实际上不太可能。

       3,物业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基础上的。

       如果说物业是市场化的,那么就应该由居民来自己定价和选择物业公司。有人可能会说居民定价会低。这就是市场化,物业服务说白了就像保姆一样,哪有保姆自己给自己定工资的?不可能保姆说我要一万,我要两万雇主就要支付一万两万。这不很可笑吗?你觉得低,亏了,那你可以离开呀,居民没有强迫你留下服务。而现在就是这种可笑荒诞的状态,物业赖着不走,自己定收费标准。低收入家庭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难,还要支付这不合理强加的所谓服务。自己都生活困难了,家里难道还要强加雇个保姆吗?所以目前的物业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框架下的。

      4,物业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居民投诉无门,维权成本大。现有法规偏向物业公司,不利居民利益。

       没有几个居民能说清楚物业由哪个部门监管。即使投诉也毫无用处。回复就是让居民个人去申请成立业委会去和物业协商。而这个问题在上面2中已经说了,不可能实现。这就是目前症结所在。物业处于缺乏监管制约,自我独霸的状态。

        综上,只有由政府的社区街道管理才能解决。所需费用经过科学合理计算,加入居民水(电或煤气)中,或者单独收取。雇人打扫卫生或交由环卫部门。这样既减轻了居民负担,又可以给没有工作的困难人群提供公益岗位,体现政府温暖。而不应是目前这种私人盈利的物业模式。


心静如水风轻云淡


物业招标早就实行了,但《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如果不作修改,所有的招标,都不过是开发建设单位的遮羞布,缓解不了任何物业矛盾。

按照现行的国家出台的《物业招标管理办法》,和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规定,我们假设一套运作模式,看看能不能缓解一下物业矛盾,最后再讨论以上两条法规存在的问题。

如果业主大会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然成立,按照规定,就应该纳入街道和社区,关于业主大会运作的协助、指导、监督的范畴。

有些工作看似成效不明显,但可以理顺业主大会的各项法律关系。

对于刚竣工验收的小区,第一件事就是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表决通过小区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

因为纳入街道和社区的监督范畴,选聘前期物业的监督,就成了街道和社区的法定义务。开发商可以玩消失,可以轻松撇开与物业服务的关系,街道和社区却长期存在,而且要承担物业服务不好的后果,不是想躲开就躲开的。

如果省级主管部门再制定良性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示范文本(详见公众号“业主怡家”里的内容),街道、社区与开发商博弈的结果,较容易完全遵守上级文本,把选聘的物业公司装进制度的笼子,而不是开发商完全自己制定的规则。

街道、社区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盖章见证,相关参与人签名,材料归档由社区保管,以备小区业主查阅。业主大会与评标第一名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开发商售房时,必须向业主公示以上内容,并取得业主签字同意。

街道、社区迫于业主入住后可能对其指责的压力,无论如何总会与开发商进行一定的博弈,总比现在完全由开发商控制的有所进步吧。

更关键的是,因业主大会的当然存在,根据小区议事规则,定期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也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定期业主大会由社区代为组织,内容可以包括业主提出的一切内容,比如起诉物业公司违约,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合同条款、选举和罢免业委会委员,是否续聘物业公司等。如果有20%的业主提议,社区可以代为组织临时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的重大事件。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需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或起诉物业公司的的,由社区组织,公开招募业主志愿者,成立临时工作组即可进行。

至此,包括前期的物业选聘、物业服务的监督、物业解聘和新物业的选聘、选举和罢免业委会委员,起诉物业公司,全部在街道、社区的监督下,由业主大会行使权力,变得简单且顺理成章,完全吻合现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必须成立业委会,才能完成上述工作。

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授权部分业主提起诉讼,判决物业公司违约金的,存入业主大会账户。如果业主有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依据业主大会授权,予以制止。业主有欠交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大会,把所有的欠费者追加为被告,把双方的违约金,存入业主大会账户

小区的公共收益,也在社区和业主的监督下,直接存入业主大会账户。

如果制度如此,解聘不称职的物业公司,就会容易的多,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效果就会显现出来,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就不会这么激烈了吧。

但是,上述的两个条款,却弱化了业主大会的存在,剥夺了业主大会的权力,甚至赋权给了开发建设单位。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却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把业主大会当做可以设立的事项,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列,而不是必须应当设立的事项,且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误解了业主大会的构成和权力,弱化了业主大会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条规定直接取消了业主大会选聘前期物业的权利,而赋权给了没有任何监督的建设单位,为建设单位谋取自身利益,埋下了伏笔。

所以,以上两条法规需要修改,还权给业主大会。


姜姜聊物业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可以说是对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一点都不懂。目前我国无论是由发展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还是由全体业共同组成的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国家都支持通过市场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企业,而且各省、市都设立了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方便物业管理区域内招投标选聘评标专家。为各个物业小区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物业管理企业创造条件。是现在就已经要求无论是发展商选聘前期物业还是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经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而不是今后。同时各省、市政府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都会出台指导意见,确保招投标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

物业服务这一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国家和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国家和地方都相应出台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多次修改,就是与时俱进,让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最好体现。

目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确实存在着一些矛盾,这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中的正常现象。随着我国住房体制的改革以及《物权法》的出台。业主为自己购买房屋的小区内的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及秩序,这是业主应尽的义务。这一法规已经被大多数业主所接受,小区的业主都以高涨的热情投入到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中。随着业主法制意识的逐步增强,小区业主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成为广大业主的共识。这样业主和物业企业的纠纷也会逐步的减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睦相处局面将会出现。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用坼分物业功能的方式解决,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不是无解,把物业服务的功能性分开就会化解矛盾。把小区设施设备交维保单位,把小区治安、卫生、绿化、人文服务等交保洁公司,把小区经营性场地投标给经营户,经营所得充抵部分外聘费用,差额部分由小区业主共同承担。牵头单位为保洁公司,由保洁公司替代物业。由于受保洁公司的经营限制,小区其它非保洁公司业务以外的收入、开支业主就有权利要求保洁公司公示。而现在的物业公司的收支状况,业主是无权干预公司财务收支的。这样就可以化解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东方万精油


很可笑,这是一个十足法盲提出的问题!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在十多年前已经明确规定了"业主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所以这是一个不应该存在的疑问。

业主的这种管理权,来源于对小区与房子的产权。谁的财产谁来管理,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业主自己没有能力,或者是没有时间管理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这也是物业公司应运而生的自然规律。

现有的政策设计上,既要求开发商对新小区选聘前期物业公司,又允许业主大会更换前期物业公司,从而达到小区物业服务不断档的目的。使得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得以保证。

当然更换物业公司,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就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是否更换现任物业公司?若有"双过半”的业主投票同意辞退原物业公司,另聘别的。此项大会决议即告合法形成,然后授权业委会去执行即可。

所谓"双过半”就业主人数过半、所持有的产权面积过半。

当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的物业公司,或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生效之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


执中bj1


觉得小区的物业权利过大。应该引发全社会警觉。

不是外来单位一切事物都找找物业。因为物业不是小区长。

近期我看很多外来单位,如水电,取暖,广告,充电桩,绿化带改造停车位,光纤进入小区,创意的各种收费等等进入小区都要经物业同意批准才能进入和改造或同意,这是天理不容的。

物业是业主花钱雇佣的,不是物业雇佣业主来住的。小区老大不是物业而是业主才对。其实第三方管理物业本身就问题多多,第三方本身就没有出钱,对小区服务没有感触,所以谁送礼就向谁说话的,这问题是很明显的。如何破解?

物业不是小区长。物业只是小区工作的一小部分,是以打扫卫生为基础的团体。并不是全部!!

物业有服务的权利绝对不准有收费改造审批的权利。没听说哪家医院的院长出门由物业代替管理全院规划收费的。

现在是业委会很难成立,任何团体成立都需要费用,而业主没有这部分费用,加上物业是先有的,所以物业一定会想方设法不让业主成立业委会。如果物管办和开发商物业都是利益往来请问如果破解?

打官司,合同没有物业服务细节和惩罚标准,基本就是霸王合同,业主无处说理申冤,所以也就是不交物业费来抵制物业。我觉得在物业管理规定应该更多考虑这些情况。

我觉得小区没有业委会,就不该有物业,或是小区住满5成,就该让物业和业主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细节必须有业主提供,以后每两年就要重新签订合同。因为要及时发现物业服务不到位,和漏洞来改进,把改进内容及时写进合同里,已保证业主的权利和利益。



唱作人高端


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估计是每个小区之间都会存在的。

矛盾的深浅跟物业处理小区的业务有关,矛盾的加深,往往是物业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说小区物业自动辞去不干或者是业主委员会把物业辞去,你当然可以采取一些方式,比如说招标的方式来招聘新的物业!

但现在问题是矛盾已经很深的话,小区物业也不会自己离开的,毕竟有不少物业费可能还没有收到!

前段时间国家出台了新的物业法,对于不作为的物业可以据交物业费!

但是在另一方面,不交物业费应该是不可能的,业主说不该教,而物业说要交,所以这就存在了矛盾,中间协商肯定会很难!

所以对于物业来说,从刚开始就一定要管理好小区,否则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很棘手,也很难处理的。

从以前我都会提前或者是按时交物业费,到现在我已经几年不交了,而且我也不打算交,因为物业不作为,该做的不错,该管的不管,你找物业,他能推脱的都推脱,有物业和没物业,基本上没什么两样!

如果能够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新的更好的物业,我肯定举双手赞成,但事实上是旧的不去新的怎么来,旧的是怎么来的我们业主也都是一点不知道。

所以要解决矛盾就必须全体业主共同商议旧的物业的去留,以及新的物业是否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

业主不当家,让物业当家,那物业管理上业主上,就当不了家!

很多网友说的对,只能让业主当家作主,才能够管理好小区!

不要搞得业主去找物业解决事情,求奶奶告爷爷的!


艺方亲子英语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一般除老旧小区政府机关单位宿舍,物业一般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入小区。

我猜测您所居住的小区是老旧小区或回迁小区,建议您将问题罗列一下一起分析:

第一:物业与业主存在什么矛盾,是否能够化解?

第二:物业是如何接管小区的,是开发商的物业还是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的物业。

第三:您是否想了解更换物业程序?

希望您能够将问题表述更具体,谢谢!欢迎关注,并私信,愿和您共同探讨如何处理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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