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多酒店12點前必須要退房,而不是按入住24小時算,有什麼法律依據麼?

王爺吉祥


我了傳統酒店的退房時間一般設置在12點,入住時間通常更晚,一般在3點之後。 中午12點退房的規定最初源於歐洲,由於人力成本高,酒店一般都會外聘清潔工,這些外聘的清潔工只在規定的時間內來清掃房間。現代的酒店幾乎都延續了這一傳統,也幾乎是出於同樣的理由:大部分客人都會在中午之前離開酒店,中午到晚餐前酒店房間中客人數量最少,保證12點-3點之前的間隙,可以便於房屋部清潔排班,集中打掃,也方便前臺部跟蹤當日的續住情況,這樣有助於提高清潔效率,降低日常管理人力成本和統計難度。 但對於如今的酒店來說,12點退房並不一定是硬性規定,甚至有不少酒店實現了24小時入住/退房,這其中其實有很多問題值得探究。 去年7月,美國紐約高線公園 Standard Hotel 推出了他們的最新入住政策 Standard Time,這一政策同時適用於 Standard 旗下的其他四家酒店,它們分別位於邁阿密,舊金山,洛杉磯和好萊塢。 根據官網介紹,預定時客人可以自由選擇入住和退房時間(總入住時間應小於24小時),相對的條件是,選擇這項服務需要多付正常房費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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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所有酒店的服務宗旨就是帶給用戶更為優質的住宿體驗,而之所以選擇中午12點退房,而非按照入住24小時計算,主要是考慮到酒店的運作能力。

其實早在1954年出臺的文件中,就已經提到過退房的這一問題,客人對於房間的使用權是22個小時,也就是從下午的2點鐘到第二天中午的12點鐘,隨後這一共識又被推廣出去了,可以說,這幾乎是一個國際慣例。

酒店每天都是要接待不同時間到達的客人,那麼為新客人準備乾淨整潔的房間也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能在下午六點以前打掃出來,那麼就會影響後續客人的入駐,所以為了更好的分配時間,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當然了,不少的酒店也會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規定,因為很多想要續住的客人會忘記辦理續住手續,而面對這部分已經入住酒店,但住房合同截止的客戶,酒店可以給他們一定的緩衝期,一般都是留2個小時左右。

此前,希爾頓酒店曾發生一起糾紛,主要是住客沒有按時完成續住手續,酒店方面自行處理了,嚴重影響了住客的隱私,所以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不少的酒店也就有了明文規定。

12點退房還是比較合理的,並沒有因此影響了我的出門行程等,那麼你覺得酒店12點退房的規定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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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頭的百姓


長久以來,酒店行業都存在要求"12點前退房"的慣例,對消費者而言,其購買的理當是酒店某客房的全天(24小時)服務,既然如此,在24小時服務範圍內,是否退房、何時退房,消費者應當由選擇的自由。但顯然,在"12點前退房"的強制要求下,消費者的選擇自由被剝奪了,那麼,這種"剝奪"是否合法,有法律依據嗎?

一、現有依據

"12點退房"的做法有其歷史淵源。2002年5月1日頒行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其第10條規定:

"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鐘點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後、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後退房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

顯然,依該第10條規定,12點以後退房的,酒店可加收半天-1天的房費,但這種費用的加收未必為顧客所熟知,強制收費也可能導致糾紛的產生,所以該規定第10條在2009年已被修改,現規定為:

"飯店應在前廳顯著位置明示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法,或者確認已將上述信息用適當方式告知客人。"

自此,提前告知、明示顧客"12點前退房"的規定則成為行業慣常做法。雖然從規範層級而言,《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僅僅為行業規範,不屬於法律的範疇,所以嚴格來說,不能認為"12點前退房"的做法存在"法律依據"。不過,作為一種行業規範,該規範的存在對飯店行業的威懾力不亞於法律,且"12點前退房"的做法也在過去多年內被普遍遵守,事實上發揮著統一行業行為規範的"軟法"之作用,或稱之為一種"商業習慣",原則上應當予以尊重。

一些簡單的分析

不可否認,"12點前退房"規則當然對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存在限制,但若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規定,有必要追問的是,這種"剝奪"、"限制"是否合理?

從一般生活規律上說,顧客入住酒店高峰期往往是每日中午過後,要求"12點前退房",事實上是為保證客房資源的供給而作的安排,如果顧客在中午過後未退房,則所佔用的客房資源將難以進行二次安排,甚至將錯過潛在的交易機會,對酒店而言亦是一種損失。而對酒店而言,顧客退房後仍需預留一定時間段,以備酒店進行清潔、打掃,否則客房也無法再度進行安排。

這種限制是基於酒店交易習慣、商業利益所作出的限制,是酒店對商業模式之選擇,只要酒店對當事人履行了公示、告知義務,顧客亦有"用腳投票"的權利,此種限制雖存在,但也非不可接受,因此"12點前退房"規則並非單純的"霸王條款",應當予以尊重。


綺惠說法


酒店12點前退房,2點後入住,這條被認為不人性化的酒店行規,最初源於歐洲。

由於歐洲人力成本高昂,酒店一般外聘清潔工在統一時間內清掃房間,而大多數客人一般都會在中午之前離店,加上一天之中,中午到下午6、7點是酒店客人數量最少的時間段;中午12點到下午2點的這段時間,就成了客房部安排集中打掃時間,這樣也有利於前臺及時準確的空置房臺,跟蹤續住客人的情況,大大降低了人力管理成本,提高清潔效率。

看起來,調整退房/入住時間時間這麼容易的事情,為什麼那麼多酒店不願意這樣做呢?

原因很多,列舉幾點

1. 人力成本增加

對於客房部來說,早上8點至下午4點是集中清掃客房的時間,如果大部分客人能在中午12點前退房,那麼客房部可以保證下午4、5點前完成客房清掃,其他時間段則可以安排少量人手,但如果實施24小時退房/入住政策,前臺以及客房部每個班次都要增派員工,加重人力成本。

2.打擾其他客人休息

如果是凌晨入住或退房的客人,打擾房間的聲音或走廊過道的聲音都會影響其他客人的正常休息。

3.前臺日常工作複雜化

前臺值夜班的員工和值班經理在凌晨時都會結算當天的房價和房態,過夜審,整理客訴,做報表等,如果有客人在凌晨之後入住,將會使實際操作中的數據不準確,導致前臺工作複雜。


《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第十條

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鐘點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後、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後退房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


光法律師事務所


行業規定。不違法既合法。

如果糾結吃虧了。你可以上午10點就去辦理入住,第二天12點退房,你還能佔2小時的便宜。問題在於有意義嗎?


實現一個曉目標


從法律的角度講入住酒店是服務合同關係,酒店要是寫明住一天多少錢,那麼假如你是下午四點入住的,那麼可以就可以第二天四點退房,但是酒店的行業規範默認是以入住一夜為單位算的。


啊邁你好帥


下午兩點以前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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