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社保費可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納

2月2日,廣東省人社廳、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對於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其間不加收滯納金。與原先延期至2月29日相比,期限再一次放寬。

此外,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延長期間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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