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可以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嗎?

有始有終璐璐


不可以,理由如下:

1、增值稅不屬於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範圍。

依據《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增值稅屬價外稅,不體現在利潤表中,不能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在“應繳稅費——預繳增值稅”或”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核算。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如果是房地產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應通過“應繳增值稅——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3、正確的賬務處理。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稅後,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金典財稅


增值稅還是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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