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為丁做擔保,貨款60萬元,後丁病故而貸款未償還,剩下的人該怎麼辦?

用戶53997826287



長明227588861


甲、乙、丙三人為丁做擔保,貨款60萬元,後丁病故而貸款未償還,剩下的人該怎麼辦?

這個事情有點複雜了。

一般情況下,多人為同一筆貸款擔保,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都是默認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如果貸出的款到期不能償還,銀行有權主張由貸款人、三個連帶保證人這四個人當中的人一起還款,也可以其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還款,至於讓誰還款,銀行有選擇權。一般來講,銀行都是保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誰有財產找誰還,誰的財產多找誰還,誰的財產易於變現就先找誰。

本案,甲乙丙作為連帶擔保人為丁的貸款擔保,現在丁病故了銀行怎麼辦?

第一步當然是查一下丁是否在本行有存款,有的話可以按貸款合同約定進行劃轉歸還。

第二步,假定丁名下根本沒什麼財產,那隻能找擔保人承擔責任。如上所述,銀行有權主張由三個連帶保證人當中的人一起還款,也可以其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還款,至於讓誰還款,銀行有選擇權。一般來講,銀行都是保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誰有財產找誰還,誰的財產多找誰還,誰的財產易於變現就先找誰。

以上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理。如果三人都有足夠的財產足以償還,那麼原則上應當每人償還其中的三分之一。既然甲提出自己承擔其中的一半,實際上是減輕了乙丙的還款責任。乙丙認為丁為甲親兄弟,理應由甲自己承擔,不干他們的事屬於無稽之談於法於情於理都沒什麼根據。

最後談一下後續問題。假定,甲乙丙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假定甲因為有財產被銀行劃扣了全部貸款本息,原則上甲可以通過訴訟,要求乙丙兩人歸還他為此償還的另外三分之二(甲自願承擔的不在此例)。


淮北日月升


多人為同一筆貸款保證,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按份額保證,即甲乙丙三方在60萬以內約定各自承擔的擔保額度;還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在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情況下,甲乙丙三方均對這60萬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銀行貸款的話,根據操作慣例,通常銀行不會主動約定保證份額,因此甲乙丙跟銀行簽訂的應該是連帶責任保證。(從甲乙丙對承擔保證責任的糾紛可以看出並未約定份額。)也就是說,銀行有權向甲乙丙中任何一個人主張權利,要求歸還這60萬元。

在本題中,甲願意承擔50%,應該說對乙和丙是有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2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本題中債務人已經死亡,所以從銀行角度來說,有權主張甲乙丙其中任何一個人全額償還。同時,被銀行追償的保證人有權再向其他幾個保證人追償。由於沒有約定保證份額,那麼應該是甲乙丙平均分擔這60萬。

所以說,甲方願意60萬承擔一半的份額,實際上減少了乙和丙的保證責任。如果讓法院判,反而是三人20萬一個。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首先要搞清楚這種情況的特殊性,丁不是還不起錢或者跑路的情形,而是意外終止,那就不能否定他的還款能力。

首先必須搞清楚所借60萬的用途和去向,這筆貸款所惠及到的地方都應該參與償還債務;二是丁是否有遺產,比如他的存款、房產、公司資產,都跟這筆貸款有不可分割的聯繫。

個人認為應該結合《繼承法》執行,人死後債權債務是有法律規範的,如果他的繼承人只繼承他的財產,而不管債務,你們認為公平嗎?

擔保人雖然有擔保義務,但是借條上不會特別約定死亡這種特殊情況。所以甲乙丙三個擔保人,找一個好律師,這個官司有的打,至少不會包乾所有債務。

當務之急,一是要主動迅速進入司法程序,有利於取證和避免非法討債。二是幫助律師迅速鎖定證據,比如丁的保險櫃可能有現金、有價證券、奢侈品等等,這些有價值的東西一旦轉移,便是死無對證。


心空雜談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來說:

丁在貸款銀行有儲蓄賬戶,且賬戶有餘額

這種情況下,銀行貸款到期會自動劃轉丁賬戶內的餘額,如果餘額足夠覆蓋貸款本息,那麼甲、乙、丙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丁賬戶內的餘額無法覆蓋全部貸款本息,差額部分向甲乙丙三人追償,至於追償的比例,後面統一說。

丁在銀行無儲蓄賬戶或者儲蓄賬戶沒有餘額

這種情況下,銀行只會向甲乙丙追償,或許有人會說如果丁在其他銀行有存款或者丁名下有很多套房產呢?這種情況現實中,經常遇到,但因為丁的財產並未為這筆貸款設定抵押,與銀行的貸款不存在任何關係,因此銀行無權處置丁的遺產。

這時銀行只會按照擔保合同向甲乙丙追償,甲乙丙承擔相應責任後,按我國的《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21條的規定“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因此甲乙丙可以自行找丁的繼承人追償他們替丁承擔的債務。

甲乙丙承擔的債務分配比例

銀行所有的貸款,基本簽訂的都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也就是甲乙丙三方均對這60萬承擔保證責任。至於三者各自出多少,由三人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都不履行的話。銀行會進行起訴:按照《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20條的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銀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任何一個人來承擔,比如要求由乙來承擔。

那麼乙承擔後,怎麼辦呢?甲丙就沒責任了嗎?不是的,按照合同發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也就說乙承擔後,自己去向丁的繼承人追償,如果追償不回來的話,或者只有追回了部分(比如只要到了30萬元),剩餘的30萬元損失,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按約定的比例承擔損失,假設約定不成的話,那麼就三個人平分承擔損失,即一人10萬元。

總結

本案例中甲願意承擔50%的,已經算是仁至義盡了,乙和丙有點厚顏無恥了,什麼叫做“丁為甲親兄弟,理應由甲一已承擔,不干他們的事”,如果不干他們的事,當初為什麼要簽訂擔保合同,都是成年人,要為自己寫下的字負責。

個人建議,甲不用做君子,一切讓銀行來裁定。說不定銀行指定的還款人是乙或者丙呢?(一般共同擔保的,銀行指定的還款人都是幾個擔保人裡最有錢的那個人,因為銀行只想最快的收回貸款)。


鯉行者


這個他們說的不對,貸款人意外死亡後,但是他仍然是第一責任人,看他有無遺產可以還貸,不足部分將由第二責任人(即擔保人)還剩餘款項。如果甲乙丙作為擔保人時沒有特別標註擔保責任主次,那他們三個人應當平均承擔剩餘債務。現在甲作為丁的親哥哥,主動承擔50%,剩餘的由乙丙平均承擔。如果真到法庭上,讓法院判決那就是平均承擔


努力了就會有


根據字意解釋就知其意,有的地方民間借款是寫承保人,承保、擔保,承認保證、擔負保證,借款合同或借據中主題是借款到期回收,即是承認擔負就是保證還款,丁是死是活還不上欠款都由甲乙丙還欠款。民法中有相對應條款。

中間人,證明人介紹人、則是其知道這個事證明一下,不承擔還款責任。


用戶馭手


首先要看一下丁個人有沒有資產遺留下來,如果有第一償還順序應該是資產繼承人。如果丁沒有其他直系親屬的話,那麼甲做為第一繼承人應該承擔還款義務。如果不是第一繼承人,比如有兒子、妻子、父母那麼他們按照繼承的比例來償還債務。

如果繼承的資產不足以償還相應的債務,那麼其他擔保人按連帶責任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其次,如果沒有資產遺留下來,甲也沒有繼承的話,那麼甲乙丙三人同時承擔還款連帶義務。銀行會同時向三人追債60萬,如果明確擔保比例,那麼三個人按約定的擔保比例進行償還。如果沒有約定償比例,那麼銀行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人進行追償,履行還款義務。當然三人也可以協商還款比例。


東誠財商學院


乙,丙有保證責任,甲不要擔心,更多維權妙招,可以關注我


孫曙光律師


擔保人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