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为丁做担保,货款60万元,后丁病故而贷款未偿还,剩下的人该怎么办?

用户53997826287



长明227588861


甲、乙、丙三人为丁做担保,货款60万元,后丁病故而贷款未偿还,剩下的人该怎么办?

这个事情有点复杂了。

一般情况下,多人为同一笔贷款担保,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都是默认连带担保。也就是说,如果贷出的款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主张由贷款人、三个连带保证人这四个人当中的人一起还款,也可以其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还款,至于让谁还款,银行有选择权。一般来讲,银行都是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谁有财产找谁还,谁的财产多找谁还,谁的财产易于变现就先找谁。

本案,甲乙丙作为连带担保人为丁的贷款担保,现在丁病故了银行怎么办?

第一步当然是查一下丁是否在本行有存款,有的话可以按贷款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归还。

第二步,假定丁名下根本没什么财产,那只能找担保人承担责任。如上所述,银行有权主张由三个连带保证人当中的人一起还款,也可以其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还款,至于让谁还款,银行有选择权。一般来讲,银行都是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谁有财产找谁还,谁的财产多找谁还,谁的财产易于变现就先找谁。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如果三人都有足够的财产足以偿还,那么原则上应当每人偿还其中的三分之一。既然甲提出自己承担其中的一半,实际上是减轻了乙丙的还款责任。乙丙认为丁为甲亲兄弟,理应由甲自己承担,不干他们的事属于无稽之谈于法于情于理都没什么根据。

最后谈一下后续问题。假定,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假定甲因为有财产被银行划扣了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甲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乙丙两人归还他为此偿还的另外三分之二(甲自愿承担的不在此例)。


淮北日月升


多人为同一笔贷款保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份额保证,即甲乙丙三方在60万以内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额度;还有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均对这60万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银行贷款的话,根据操作惯例,通常银行不会主动约定保证份额,因此甲乙丙跟银行签订的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从甲乙丙对承担保证责任的纠纷可以看出并未约定份额。)也就是说,银行有权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主张权利,要求归还这60万元。

在本题中,甲愿意承担50%,应该说对乙和丙是有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题中债务人已经死亡,所以从银行角度来说,有权主张甲乙丙其中任何一个人全额偿还。同时,被银行追偿的保证人有权再向其他几个保证人追偿。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应该是甲乙丙平均分担这60万。

所以说,甲方愿意60万承担一半的份额,实际上减少了乙和丙的保证责任。如果让法院判,反而是三人20万一个。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空谷财谭


首先要搞清楚这种情况的特殊性,丁不是还不起钱或者跑路的情形,而是意外终止,那就不能否定他的还款能力。

首先必须搞清楚所借60万的用途和去向,这笔贷款所惠及到的地方都应该参与偿还债务;二是丁是否有遗产,比如他的存款、房产、公司资产,都跟这笔贷款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个人认为应该结合《继承法》执行,人死后债权债务是有法律规范的,如果他的继承人只继承他的财产,而不管债务,你们认为公平吗?

担保人虽然有担保义务,但是借条上不会特别约定死亡这种特殊情况。所以甲乙丙三个担保人,找一个好律师,这个官司有的打,至少不会包干所有债务。

当务之急,一是要主动迅速进入司法程序,有利于取证和避免非法讨债。二是帮助律师迅速锁定证据,比如丁的保险柜可能有现金、有价证券、奢侈品等等,这些有价值的东西一旦转移,便是死无对证。


心空杂谈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说:

丁在贷款银行有储蓄账户,且账户有余额

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到期会自动划转丁账户内的余额,如果余额足够覆盖贷款本息,那么甲、乙、丙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丁账户内的余额无法覆盖全部贷款本息,差额部分向甲乙丙三人追偿,至于追偿的比例,后面统一说。

丁在银行无储蓄账户或者储蓄账户没有余额

这种情况下,银行只会向甲乙丙追偿,或许有人会说如果丁在其他银行有存款或者丁名下有很多套房产呢?这种情况现实中,经常遇到,但因为丁的财产并未为这笔贷款设定抵押,与银行的贷款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银行无权处置丁的遗产。

这时银行只会按照担保合同向甲乙丙追偿,甲乙丙承担相应责任后,按我国的《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的规定“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此甲乙丙可以自行找丁的继承人追偿他们替丁承担的债务。

甲乙丙承担的债务分配比例

银行所有的贷款,基本签订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就是甲乙丙三方均对这60万承担保证责任。至于三者各自出多少,由三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都不履行的话。银行会进行起诉:按照《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任何一个人来承担,比如要求由乙来承担。

那么乙承担后,怎么办呢?甲丙就没责任了吗?不是的,按照合同发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也就说乙承担后,自己去向丁的继承人追偿,如果追偿不回来的话,或者只有追回了部分(比如只要到了30万元),剩余的30万元损失,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按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假设约定不成的话,那么就三个人平分承担损失,即一人10万元。

总结

本案例中甲愿意承担50%的,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乙和丙有点厚颜无耻了,什么叫做“丁为甲亲兄弟,理应由甲一已承担,不干他们的事”,如果不干他们的事,当初为什么要签订担保合同,都是成年人,要为自己写下的字负责。

个人建议,甲不用做君子,一切让银行来裁定。说不定银行指定的还款人是乙或者丙呢?(一般共同担保的,银行指定的还款人都是几个担保人里最有钱的那个人,因为银行只想最快的收回贷款)。


鲤行者


这个他们说的不对,贷款人意外死亡后,但是他仍然是第一责任人,看他有无遗产可以还贷,不足部分将由第二责任人(即担保人)还剩余款项。如果甲乙丙作为担保人时没有特别标注担保责任主次,那他们三个人应当平均承担剩余债务。现在甲作为丁的亲哥哥,主动承担50%,剩余的由乙丙平均承担。如果真到法庭上,让法院判决那就是平均承担


努力了就会有


根据字意解释就知其意,有的地方民间借款是写承保人,承保、担保,承认保证、担负保证,借款合同或借据中主题是借款到期回收,即是承认担负就是保证还款,丁是死是活还不上欠款都由甲乙丙还欠款。民法中有相对应条款。

中间人,证明人介绍人、则是其知道这个事证明一下,不承担还款责任。


用户驭手


首先要看一下丁个人有没有资产遗留下来,如果有第一偿还顺序应该是资产继承人。如果丁没有其他直系亲属的话,那么甲做为第一继承人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不是第一继承人,比如有儿子、妻子、父母那么他们按照继承的比例来偿还债务。

如果继承的资产不足以偿还相应的债务,那么其他担保人按连带责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其次,如果没有资产遗留下来,甲也没有继承的话,那么甲乙丙三人同时承担还款连带义务。银行会同时向三人追债60万,如果明确担保比例,那么三个人按约定的担保比例进行偿还。如果没有约定偿比例,那么银行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履行还款义务。当然三人也可以协商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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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曙光律师


担保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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