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公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榆林公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以下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恐怖信息,破坏国家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三、传播、散布、谎报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四、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封闭小区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有害物质进行消毒处理的;

六、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七、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九、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十、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或医疗卫生用品及假药、劣药的;

十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十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七、捕杀、运输、交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八、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行为。

公安机关将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打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举报,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榆林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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