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拘留公民必須經過檢察院嗎?為什麼?

華北二世宗


公安機關在我們國傢俱有雙重屬性,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首先公安機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門,比如公安部和司法部、民政部一樣都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其次,公安機關還依照法律行使司法職能,比如一般的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取證、拘留和預審等。

根據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有公安機關負責的拘留分為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所採取的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治安拘留的期間為15日以下,在拘留所執行。只要相對人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符合拘留條件的,公安機關就可以對其實施拘留無需經過檢察機關。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特定情形的犯罪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0日,有特定情形的最長可延長至37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有權力決定刑事拘留但是隻能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公安機關決定拘留時並不需要經過檢察院,但逮捕則必須經過檢察院批准。

由此可知,根據我國相信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公民並不需要經過檢察院。


榨汁小二郎



我從事檢察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公安機關拘留人,是不經過檢察院批准的。

為什麼呢?那讓我們先來看看公安機關的性質。

公安機關是依照國家法律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職權和履行公安職責的,具有武裝性質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以上公安機關的這兩個法定屬性,就決定了公安機關在拘留人時無須經其他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的批准。公安機關的拘留分兩種:一種是對違反《治安處罰法》、《交通道路管理法》等行為的違法嫌疑人,實施的行政治安拘留;另一種則是對觸犯《刑法》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實行的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授予的職權,可以自行決定,對違法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而並不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准。但是,如果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後需要逮捕,必須要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經過檢察機關的批准。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依法有權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予以監督的。這種監督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逮捕和審查起訴,也包括對治安案件的辦理等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有就是對公安機關羈押場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戒賭所)監管活動,檢察機關的刑事執行部門可以檢察和監督。


伏龍蘇


在回答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拘留的種類、性質和用途。

拘留的種類: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拘留的性質和用途:1、行政拘留(通常也指治安拘留)是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是行政處罰的最嚴厲措施,是一種對行為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還沒有觸犯刑事法律而又必須懲戒的行政處罰手段,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機關可以實施。

2、刑事拘留是對違反刑事法律的人實行的一種偵查強制措施,而不是最終的懲罰措施。因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有刑事偵查權,故他們都有刑事拘留權,目的是保證刑事偵查順利進行。

3、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秩序、司法秩序的人而實行的一種拘留措施,它可能是行政性質的也可能是刑事性質的(如拒執罪)。通常指行政性質的。

從以上看出,拘留的種類不同實施的機關也不同。公安機關拘留公民,不管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都不需要經過檢察院批准。因為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偵查措施而不是處罰措施,故不需檢察院批准。在刑事案件中,因案情重大複雜不能短時偵結而拘留時間不夠用需要報捕時,就要經檢察院批准逮捕了,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希望這個回答能夠解惑。


包公巡查


我從事檢察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公安機關拘留人,是不經過檢察院批准的。

為什麼呢?那讓我們先來看看公安機關的性質。

公安機關是依照國家法律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職權和履行公安職責的,具有武裝性質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以上公安機關的這兩個法定屬性,就決定了公安機關在拘留人時無須經其他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的批准。公安機關的拘留分兩種:一種是對違反《治安處罰法》、《交通道路管理法》等行為的違法嫌疑人,實施的行政治安拘留;另一種則是對觸犯《刑法》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實行的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授予的職權,可以自行決定,對違法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而並不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准。但是,如果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後需要逮捕,必須要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經過檢察機關的批准。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依法有權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予以監督的。這種監督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逮捕和審查起訴,也包括對治安案件的辦理等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有就是對公安機關羈押場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戒賭所)監管活動,檢察機關的刑事執行部門可以檢察和監督


Zpz123


公安機關擁有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民處以治安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實施權。

擁有對涉嫌觸犯《刑事訴訟法《》涉嫌犯罪的公民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決定和實施權。

公安機關無論是對違法對象處以治安拘留,還是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均需要製作呈請拘留報告書,連同違法對象或犯罪嫌疑人的案卷材料上報區縣級以上(含區縣級)公安局法制處(科)審核簽發拘留證,

法制部門在收到辦案部門呈請拘留報告書和涉案對象的案卷後,經過審核,並報送主管局長簽字批准同意後,簽發拘留證,由辦案部門民警對違法被處治安拘留,或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違法對象,犯罪嫌疑人宣佈拘留決定,並責令當事人在拘留證上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在拘留證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

隨後,根據拘留的類別性質,辦案部門民警將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執行拘留,被刑事拘留的,則送至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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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拘留公民不需要事先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可以自行決定。這是因為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拘留公民後應當儘快查明是否有逮捕必要,而逮捕是需要提請檢察院批准的。下面,我來具體闡述一下其中道理。

一方面,公安機關一般是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拘留措施,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爭取在案發後最短時間內突破其心理防線,從而儘快偵破案情。因此,公安機關需要當機立斷,充分把握偵破案件的“黃金48小時”。如果拘留需要向檢察院提前報批,顯然就無法達到這個目的。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後,應當在最長三十日以內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而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相對來說不會對其造成太大損失,檢察院事前監督的必要性也就不大。這也印證了我之前的結論: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基於上述兩個方面的緣由,公安機關採取拘留不用事先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只有兩種結果:要麼當人,要麼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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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拘留公民不需要經過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拘留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對於案件較大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將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最長羈押37天,要想繼續關押嫌疑人,需要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後就可以較長時間關押,在偵查階段可以再關押兩個月,還可以經過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刑律說法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各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是刑事訴訟法對三個機關的權力分配原則。

所以公安機關拘留公民無須經過檢察院同意,但要接受檢察院監督。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如果公安機關拘留錯誤,檢察院就職責所在要予以監督。

拘留錯誤包括:1、未依照法定條件拘留;2、超期拘留;

行政案件:公安拘留期限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得超過15天,合併執行不得超過20天;

刑事案件:公安拘留期限3天,根據不同情況,可延長至7天或30天。拘留期限到期後符合逮捕條件需要檢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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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拘留也分三類,一種是行政拘留,一種是刑事拘留,還一種是司法拘留。

對於普通人而言,司法拘留是比較少見的。我們只要談談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所謂行政拘留,是指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的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決定。也就是說,不需要經過檢察院。

行政拘留作為一種處罰措施,最長不超過15天,多個違法行為,合併執行不超過20天。


刑事拘留: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

與行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措施,是一種強制措施,這意味著,刑事拘留的目的不是拘留和懲罰,因為未經審判,任何人都是無罪的,都是嫌疑人,不是罪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毀壞證據等,為了方便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因此將犯罪嫌疑人暫時關押在看守所。刑事拘留最長可以達到37天時間。

只有逮捕,才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准

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拘留和逮捕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雖然他們都是在看守所執行,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最長需要在拘留嫌疑人30天內,決定是否繼續關押當事人。如果認為需要繼續關押,此時公安機關已經刑事拘留嫌疑人30天,如果要繼續關於以方便偵查,我國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就需要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嫌疑人。這裡,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檢察院需要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這裡30+7,就是前面所說的37天黃金救援期

此階段的逮捕,就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另外在審判階段,法院也可以對嫌疑人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拘留的種類一共有四種,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具體可關注我並查看《我國法律規定的拘留種類及關押場所?》一文)。

根據法律的規定,除司法拘留外,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決定其他三種拘留,均無需檢察院批准。其中: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規定有行政拘留的法律,如《環境保護法》等;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法律依據是《遊行示威法》、《戒嚴法》等。此外,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三大訴訟法,由法院行使相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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