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飛行員是如何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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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民航飛行員的休息時間規定,是與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規則完全接軌的,甚至更為嚴格。我在國家航空公司飛行了四十餘年,在我的記憶中,在1990年之前,因航班量少,飛行駕駛員全年飛行時間,大都在五百小時上下,1990年之後,大量引進了波音,空客和俄式飛機之後,旅客多了,航班量也劇增。飛機增加的速度,超過了飛行人員增加的速度。身邊經常有每月飛行時間,超過一百小時的同事。我也經常一天飛六個航段。這種情況持續幾年之後,民航局管理逐漸規範飛行人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從一般的要求,到文件規定,再到頒佈法規細則,完全走上了法制軌道!後來,各航空公司寧可減少航班,也不敢越“雷池一步”,安全狀況穩步推進。中國民航現在已是世界航空界的“安全標兵”,這與保障民航飛行人員的充分休息是密不可分的!


沈晉穗


一百多小時的 工資是各項目加起來的 工資 小時 補貼 休息時間不多 很多公司是一個蘿蔔一個坑 小時費看公司 50 80 左右副駕 至於海航的薪水那個數目差不多的 也許沒那麼多會少點 累不累呢看你自己 你愛飛就不累 但大多數人說累 與其說累不如說自己毛病多 有些人飛的糊塗把天的還口口聲聲累 打麻將喝酒到半夜第二天哈欠連天 能不累嗎 我在國外國內不很清楚 但大體就這樣子的 想做別考慮那麼多 可以說沒有任何的工作是你喜歡的 任何工作做久了都煩


深海撈


民航飛行員指的是從事民用航空事業的飛行員。民航飛行員又可以簡單區分為機長和副駕兩個等級。再往細處分,機長和副駕裡面又分成好多等級。機長又分為機長,教員,模擬機教員等;副駕一般又分為第一階段副駕駛、第二階段副駕駛、第三階段副駕駛、第四階段副駕駛、左座副駕駛等。下面我就大家關心的飛行員休假問題簡要介紹如下:

一是飛行員休假的相關規定。

關於民航飛行員的休假問題,民航總局專門下過文,民航飛行員空中執勤每月不準超過120小時,特殊情況除外。

二是飛行員休假的現實情況。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中國民航飛行員短缺,所以飛行員具體的休息時間還是以各航空公司內部實際為準。公司對於飛行員及各類勤務人員不同的休假要求,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對於婚假、喪假、產假等特殊休假要求都是可以及時予以安排的;但對於年公休假這類休假要求則態度有些曖昧,“雖不敢不讓休,但儘量讓少體,最好是主動不休”。具體一週休息的天數,還要看你有沒有飛行任務,如果趕上飛行任務多的時候,只能等任務結束會有3到4天的休息。 至於說多數人想了解的到底飛行員能不能顧家的問題,這個問題也不好簡單回答,一般來說如果公司安排你飛國內航線,還是可以顧家的;但是,如果公司安排你飛國際航線的話,在外面的時間可能就會比較多,可能顧家就比較難了。

三是飛行員休假的總體評價。

以上關於飛行員休假的情況,不同的公司情況差異還是比較大的,但唯一相同的是飛行員大都“休假難”。

簡要介紹這些吧,希望可以對面臨是否進入航空公司工作或選擇飛行員作為職業的朋友一個簡單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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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3 2019-01-27

民航局對於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達卸載地點停止運動時為止的時間。

第六條 值勤時間:指飛行人員在執行由航空承運人安排的飛行和地面任務中所花費的時間。值勤時間應包括:

(一)飛行前準備時間。

(二)飛行時間。

(三)飛行後工作時間。

(四)中途經停站的過站時間。

(五)地面訓練和其它工作時間。

第七條 休息時間:指飛行人員從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時間。

 

第八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4段。對於航段不多於2段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6段。對於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12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九條 在任何連續48小時內,最多允許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國內航線不得超過35小時,國際和地區航線不得超過40小時。

第十一條 1個日曆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

第十二條 1個日曆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十三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值勤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4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6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機組超過值勤時間,在執行任務後,應安排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十五條 每日(或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結束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兩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8小時。對於跨4個時區以上的飛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三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必須安排飛行人員至少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

第十七條 對於安排雙套機組或有附加機組成員的飛行,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不上座的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座位,任何人員不得佔用。對於執行國際航線運輸任務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坐位或臥具。


逍遙的肖678


民航飛行員的休假要看是哪家航空公司,是國內航線還是國際航線。

平時的週休,一般飛4-5天休息兩天,如果安排的任務多可能只有1天半的休息時間。如果有任務不可能每天回家,沒任務時可以回家。

年假要根據飛行員工作年限、績效、屬地、號位、甚至靠關係綜合考慮,飛行員的年假(長假)一般不超過15天,分作2到3次休完,具體哪個時間段休假還要上級批准。

一般來說,國內航線的飛行員能夠回家的次數和時間會多一些;國際航線的飛行員回家的次數和時間會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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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總局有民航準則,但每個航空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飛行安全,防止飛行人員疲勞,保護飛行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經營航空運輸業務的航空承運人和從事航空運輸飛行的飛行人員。

  第三條 在考核運輸飛行人員的飛行時間時,應包括其參加各類飛行的飛行時間。

  第四條 在執行搶險、救災、急救、專機等特殊飛行任務時,如果預計的飛行時間、值勤時間超過本規定有關條款的限制,需經航空承運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如情況緊急,可先執行任務,後補報。

  在飛行中,如果因天氣原因等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返航、備降,導致飛行時間超過了本規定第三章第八條限制的,該次飛行不按違反該項條款處理。但在執行本規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項條款時,上述飛行時間仍須按實際飛行時間計算。

  第二章 定 義

  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達卸載地點停止運動時為止的時間。

  第六條 值勤時間:指飛行人員在執行由航空承運人安排的飛行和地面任務中所花費的時間。值勤時間應包括:

  (一)飛行前準備時間。

  (二)飛行時間。

  (三)飛行後工作時間。

  (四)中途經停站的過站時間。

  (五)地面訓練和其它工作時間。

  第七條 休息時間:指飛行人員從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時間。

  第三章 飛行時間限制

  第八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4段。對於航段不多於2段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6段。對於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12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九條 在任何連續48小時內,最多允許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國內航線不得超過35小時,國際和地區航線不得超過40小時。

  第十一條 1個日曆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

  第十二條 1個日曆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四章 值勤時間限制

  第十三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值勤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4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6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機組超過值勤時間,在執行任務後,應安排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十五條 每日(或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結束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兩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8小時。對於跨4個時區以上的飛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三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必須安排飛行人員至少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

  第十七條 對於安排雙套機組或有附加機組成員的飛行,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不上座的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座位,任何人員不得佔用。對於執行國際航線運輸任務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坐位或臥具。

  第六章 航空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航空承運人在制定生產計劃和實施飛行時,不得違反本規定的條款,並應有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手段以保證本規定的執行。

  第十九條 飛行任務書和有關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的記錄應至少保存兩年,有關人員檢查時,應提供協助。

  第二十條 航空承運人應當每月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書面報告所屬飛行人員的飛行時間情況。

  第七章 飛行人員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十一條 飛行人員在執行飛行任務前,如果其飛行時間已超過本規定有關條款的限制,不得參加飛行;如果在執行飛行任務前並未超過,但在執行飛行任務中有可能超過飛行時間限制時,應當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請求更改飛行計劃和安排。

  第二十二條 飛行人員在執行任務中,應準確地記錄各種有關時間。

  第二十三條 飛行人員有責任如實地向領導和檢查人員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飛行人員有權拒絕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安排的超時飛行。

  第八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航空承運人所屬的飛行人員,月飛行小時如有超時100小時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超過者的超過數每小時500元計算,向航空承運人處以罰款,並對航空承運人的法人代表和主管領導處以上述罰款總數的10%。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航空承運人所屬的飛行人員,月飛行小時如有超過100小時,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超過者的超過數每小時500元計算,向航空承運人處以罰款,但每次罰款數最高不超過30000元。如在一年之內發現同一個飛行員數個月違反飛行時間規定,則應當分別計算罰款數額。”

  第二十六條 飛行人員在一年之內月飛行小時超過飛行時間限制規定三次的,由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暫停其飛行執照3個月的處罰。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航空承運人所屬的飛行人員年飛行小時超過規定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超過者的超過數每小時1000元計算,向航空承運人處以罰款,但每次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七條 對航空承運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重,並造成一定後果的,民航總局將責令該承運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取罰款時,應當出具正式罰款收據,所罰款項全部上交國庫。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解釋,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制定的《民航飛行人員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飛航動力


一般安照大眾說法就是飛行4天休息2天,

有一些特殊假期比如婚假,婚假你符合結婚年齡的話法律規定是3天,晚婚有特殊待遇有的地方晚婚最長20天,一般實際上就是7天到兩星期之間,陪產假俺照你需要的時間申請。

公司一般分配假期也和資歷,飛行級別掛鉤的,還有關係人脈,其實還是有關了什麼都能行得通,沒關係或和領導關係不太好,如果他不想讓你休假,那或許連基本的法律規定假期他都不會批覆。

總之每個公司都有他自己的規定,,還要看自己的飛行年齡,資歷,在公司的人脈 和領導的關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固定性。




里昂Leon


各個公司應該是不同的,但基本上都是排班飛行,中間穿插兩天休息時間。因為按照現行民航法規規定,正常情況下,每七天日曆日內飛行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日曆月不能超過100小時。任意三個日曆月不超過270小時。日曆年內不超過1000小時。且連續7個日曆日內必須安排36小時休息。

各公司也都是在此基礎上各自操作的,當然了,正常法定節假日與他們無緣。除此之外,就是各公司不同標準的年假,已經各種福利假期。

唯一多出的可能就是療養假了,但也因為各個公司不同的操作標準而不同!


博弈亂談


民航局對於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達卸載地點停止運動時為止的時間。

第六條 值勤時間:指飛行人員在執行由航空承運人安排的飛行和地面任務中所花費的時間。

值勤時間應包括:

(一)飛行前準備時間。

(二)飛行時間。

(三)飛行後工作時間。

(四)中途經停站的過站時間。

(五)地面訓練和其它工作時間。

第七條 休息時間:指飛行人員從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時間。 

第八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4段。對於航段不多於2段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6段。對於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12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第九條 在任何連續48小時內,最多允許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國內航線不得超過35小時,國際和地區航線不得超過40小時。

第十一條 1個日曆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

第十二條 1個日曆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十三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值勤時間限制如下:(一)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4小時。(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6小時。(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機組超過值勤時間,在執行任務後,應安排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時間的規定第十五條 每日(或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結束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兩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8小時。對於跨4個時區以上的飛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三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必須安排飛行人員至少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

第十七條 對於安排雙套機組或有附加機組成員的飛行,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不上座的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座位,任何人員不得佔用。對於執行國際航線運輸任務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坐位或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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