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承家裡的土地嗎?

美狄亞5


針對戶口遷出後村裡面才分配土地,可以說這種情況你自然是分配不到土地的,因為你已經不是農村經濟組織成員了,自然不會再分配給你。在以前分土地的時候都是按人頭分配的,人口多就多分一些,人口少就少分一些,如果你早早就將戶口遷出去了,已經成為城裡人了,也就沒有任何土地是你的了。

戶口遷出無法再繼承家裡的土地

雖然你是家裡的大兒子,現在家裡面土地又是徵收又有補償款的,感覺沒有自己的份實在太可惜了。但是不可否認可能還真的沒有你的份,因為在分配土地的時候你就沒有被分配到。

如今戶口還已經遷走了,如果都不是農村戶口的話,更是禁止被擁有土地的,更加沒有得到家裡土地的機會了。兄弟姐妹們分配到的土地自然也不會給你,而父母分配到的土地可能不少人會覺得是可以去繼承的,但是農村的土地不是私有制的,是無法讓兒子繼承的。

除非跟父母是一個戶口的,那樣等父母過世後,那才可以繼續承包父母的土地的。不過現在這種情況戶口已經遷出,如果還是城市戶口的話,是無論如何也不能繼承家裡的土地的。

父母的房子跟錢可以當成遺產也進行分配,是有權可以繼承的

土地雖說不在一個戶口不能夠繼承了,但是像家裡面因為土地徵收而得到的補償款,如果是屬於父母的那一部分,那就像是父母的私有財產了,房子如果也在父母的名下,那麼是可以有權去繼承父母的房子跟存款的。

這個跟戶口就是沒有任何關係了,只要是父母的兒女就是有繼承權的。所以是有權要求繼承父母的房子跟存款的,這點其它兄弟姐妹是沒有權力去阻止的,畢竟這是父母自己的權力了。

總之,戶口遷出後村裡面才分配土地,那自然是沒有自己的份了,而且就算是有自己的份,也就無權要求去繼承家裡的土地的。不過父母的房子跟存款卻是可以有權繼承的,這點大家是需要了解的。


老王談養牛


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承家裡的土地嗎?

不光是題主提出這樣的問題,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也有許多村民有類似的疑問或疑惑。有些村民甚至認為,家中的土地養活了幾輩人,自已的兒子應該是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那麼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承家中的土地嗎?“風中的回憶823”生於農村,長於農村,服務於農村。為你傾情釋疑解惑。
首先,我們要清楚:農村


的土地不管是田地還是宅基地,其性質都是屬於集體土地。也就是說這片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那做為我們的村民,祖祖輩輩都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在歷史事實中也就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其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生活於這片土地無償獲得其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

其中要說明的是要獲得這份土地的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其身份應該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必須擁有本村的農業戶口。
但農村的土地的分配使用,是以戶為單位的。在一輪承包或二輪承包期間,村集體按照一戶人家的人口;勞動力;其工作或工作身份的性質等,來參照分配其土地面積,地塊的大小或多少。

新的土地法出臺期間,國家出臺了相關規定:原有土地承包經營使用權到期(指的是二輪承包)後,再廷後30年不變。這也是綜合考慮了農村土地及人口結構的變化,和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再回頭說,題主兒子戶口遷出,不管是遷到城鎮,還是別的地方,其戶口依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規定,其己不再是本村集體組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法》也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享有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任何集體、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賣或變相轉賣、贈於或繼承。以上述來看,無論題主之子戶口的性質怎樣,其都是不好繼承這片土地的。但在現在或延後的30年內,在土地沒有重新分配的情況下,其可以獲得這片土地(田地)的受益。如若是宅基地,在其原戶主所屬戶口內,再沒有家庭成員而房屋倒塌,或因某種原因拆除的(房屋補償款應給受益人),村集體有權收回所屬土地。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在村集體。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轉賣或變相轉賣,更沒有繼承一說了。


村民小江


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承家裡的土地嗎?


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不屬於個人,不管戶口有沒有遷出,都不能繼承,只能繼續承包,這是概念問題。對於戶口遷出的,按照新修改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村集體是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前提條件是在二輪承包之後戶口遷出的。按照題主的描述,是在二輪承包土地之前已經將戶口遷出,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承包到村裡的土地,通俗講就是沒有土地,也就不存在繼續承包的問題。



沒有土地,在土地被徵用以後,補償款就和你沒有關係,你二弟完全沒有必要製造假證明來糊弄你。

現在農村徵地越來越多,徵地就意味著補償,有可能實現一夜暴富的夢想。那麼?在徵地過程中,具體都有哪些補償?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三是安置補助費,按照規定,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由全體村民會議討論費用的具體用途,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補償費歸個人所有,安置補助費需要村上集體安置的由村集體討論使用,由單位整體安置的交由安置單位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交給個人使用。



從這個規定我們就知道,徵地以後只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是直接支付給個人的,而土地補償費是通過村民討論如何分配的,安置補助費就更不用說了,是按照戶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來支付的。如果你不是村裡的人,也沒有承包的土地,你就沒有權利參與土地徵地以後得費用分配,說白了,村上徵地以後補償的費用是你們家有地的六個人的。


在戶內已經獲得了徵地補償款後,要如何分就是家庭內部的事情了,均分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應該六個有地的一起分,贍養老人的可以多分一些,出嫁的妹子可以少分一些,這個就要兄妹們坐下來一起協商了。至於你,如果兄弟們不給你分也是合理的,你只有繼承父母這一塊了,在父母獲得應得的那一份補償款以後,如果父母給你,你可以心安理得的享受。

題主在土地二輪承包之前戶口已經遷出,肯定是在外面有工作了,生活也應該不錯,還是需要以家庭親情為重,不要把錢財看的太重,最後鬧個兄弟不和,不划算。


甘肅清水大小事


問: 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家裡的土地嗎?

答:《物權法》規定,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權的用益物權,不屬於遺產,不可以繼承。《繼承法》中也沒有條款規定,土地可以繼承。但往往很多人都把繼續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理解為繼承。

首先、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村集體所有。

土地和宅基地性質都一樣,都屬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土地,也有權依法收回土地,在國家法律規定條件下,村集體有權對土地使用權作出必要調整。農民原本就沒有土地,農民種的土地是從村集體手中承包過來種的,承包期到期了,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所以,從這一點理解,土地是不能繼承的,農民只在承包期內有使用權。承包期到期,村集體就收回土地,談什麼繼承呢,要是可以繼承,土地就成了私人永久的財產了。


其次、人們都習慣把繼續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理解為繼承。

《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農民雖然沒土地,但農民可以通過協議形式從村集體承包土地使用,在承包期內,即使承包人去世了,村集體也是不能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去世的,其承包期內的士地承包經營權由其家庭其他成員繼續使用,一直使用到承包期到期。如果把繼續使用父母承包期內的使用權說成繼承的話,只能說,戶口遷出的兒子可以繼承父母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再次、戶口遷出的兒子不能在本村承包分地。

土地是村集體的,村集體成員均有使用權,戶口遷出了村集體,就不再是村集體成員,不是村集體成員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戶口遷出的兒子繼續父母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期到期後,村集體收回土地重分土地,戶口遷出的兒子就不能再參與分土地了。

總之,土地有三種權利,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的,農民只能從集體手中承包土地種,戶口遷出的就不能在本村承包土地耕種,原則上戶口在哪裡就在哪裡承包土地耕種,但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續(繼承)使用父母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則上這不叫繼承,只能叫繼續,繼承是沒有期限的,繼續是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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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首先很抱歉的,給你說出這個真實的情況。我戶口遷出去的時候,你就已經脫離了農村的集體成員。

所以針對於農村裡面的各種福利和具體的各種待遇,你都是沒有權利能夠享受的。

這種情況在我們這邊也常常遇到,那麼今天我們根據我們這邊實際的情況給大家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

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被繼承

農村裡面的土地,只不過屬於國家對於農村戶口分發的經營承包權,讓農民對土地進行利用或者進行獲利。

所以針對於承包土地經營權來說,它不屬於是有財產,是不能夠被繼承的。只有個人的私有財產才能夠對做以遺產的方式進行繼承。

所以分析了提主提問的這個問題,想要獲得平分這個徵地的補償,我們覺得幾乎打官司的贏概率比較小。

今天我們就逐一的從整個案例當中給大家分析一下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情況。

承包經營土地,以戶為單位

我們農村裡面的承包經營土地,是應該以每一戶來作為單位,而不是個人作為單位。

誰當你將戶口已經搬遷出農村的時候,你就已經脫離了這個集體,那麼經營承包土地自然你就沒有份。

在題目當中也提到了,你沒有獲得經營土地的承包權。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在目前的看法當中,對於這個所徵用獲得的錢,你是沒有分配的權力。

父母的戶口和誰在一起?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父母的戶口是和誰在一起,比如說父母的戶口和弟弟在一起的,那麼基本上他的經營承包土地,在父母去世之後將會更改為你弟弟的名字。

所以根據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他們的這個承包經營土地名字已經更改為他們的名字的時候,他們可以一分都不分給你。

妹妹的戶口是否已經搬遷出去?是否還在農村?

在這裡我們分析到,你有一個妹妹那麼出嫁了,針對於她出嫁的地方是在哪裡,比如說他是否還住在農村,戶口是否還在農村?

如果戶口還在農村,並且在婆家並沒有分得土地經營承包權的時候,這種情況之下是可以獲取這個土地徵用的撥款的。

也就是屬於你妹妹的那一部分款項,是完完全全原封不動都落在你妹妹的名字頭上的。

假如她已經是嫁到城市裡面,或者嫁到農村裡面,並在當地取得了經營承包土地村,那麼它原本的經營承包土地的面積就應該沒有了。


假如你父母經營承包土地,上面有經濟作物的。

農村的父母房屋被徵用也可以分得一部分,這個是屬於私有財產的事,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假如在父母在世的時候,那麼這些土地上面他種植了很多的經濟作物,那麼現在徵用的時候,會分為兩部分的賠償。

一部分是土地的經營承包權專用,另一部分是對於土地上面的經濟作物的價值賠償。

那麼作為你已經搬遷出去的戶口,但是你對於父母要是有這個直系親屬的關係。

針對於經濟作物賠償這方面,是可以獲得一部分的賠償的。所以針對這種情況之下,大家還要具體的分析清楚。

好了,今天我們就嘮嘮叨叨的分析了這麼多,不知道大家明白了沒有。當然也希望大家能夠妥善的處理這些問題。


實在不明白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律師,因為他們在這一方面比我們更加專業。


農人莫小道


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承家裡的土地嗎?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兒子戶口是在土地分配前就已經遷出,所以你兒子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說通俗一些就是你兒子已經不是村裡的社員,就不能納入村裡的土地分配權限。


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全國性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是從1997年開始實行的,到期時間為2027年,總期限為三十年。為了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十九大報告中,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又做出延長三十年的決定。所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最終時間為2057年。也就是說在這期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作出任何調整,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有個理由對土地作出調整。土地的使用人口增加或者減少,都同時擁有土地的各種合法權益,土地的承包方代表(即戶主)去世後,由其新的戶主為承包方代表,但並不存在繼承的情況。


按照你所說的情況,首先土地的性質是集體所有,個人只有承包權、經營權和所有權,他不像私人物品,並不存在繼承這一說。


隴鄉客




西門觀點: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沒有繼承權只有繼續使用權,但父母土地上的收益和徵地補償款兒子有繼承權。

題主問: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承家裡的土地嗎?根據題主的詳細描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回答,僅供參考。

一、農村的土地是否可以繼承?

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也就是屬於全體村集體組織成員,而農民只有承包權和使用權,所以,不可以繼承。

然而,農村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分配的,一個家庭分配的土地屬於家庭每一個成員(所謂家庭成員以在不在家庭戶口簿上為準)。

也就是說,題主雖然也是兒子,但戶口已經遷出,所以,在土地這塊,已經不屬於家庭成員,所以,從法律角度講,土地承包期內,無權繼續使用父母的土地

。但是,如果家庭其他成員都允許你繼續耕種家庭土地,其他外人無權干涉。



二、家庭中父母去世後,他們的承包地會不會被收回?

不會。根據《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戶的承包地。這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所以,題主所說的六十畝地中,應該有父母的20畝土地。

三、戶口已經遷出家庭戶的兒女對父母的土地有什麼權利?

前面已經說了,題主作為戶口已經遷出家庭戶的兒子,沒有權利繼續使用父母留下的土地,而戶口仍然在家庭戶口簿上的其它兒女有權繼續耕作父母的土地。

但雖然沒有繼續使用父母土地的權利,卻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平均繼承父母土地上收益的權利和父母土地被徵收的補償款權利以及父母的其它遺產。



四:題主(大兒子)具體可以獲得哪些權益?

第一、有權與其他子女平均繼承父母土地上當年的收益。

第二、有權與其他子女平均繼承父母土地被徵收的補償款。

第三、可以與其他子女平均繼承父母的房屋和被徵收的宅基地補償款。

第四、有權與其他子女平均繼承父母的其它遺產。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問:戶口遷出的兒子有權繼承家裡的土地嗎?

戶口遷出後,就是兩個不同的家庭,農村土地確權是已戶為單位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而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土地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子女當然就不能繼承了。

看了樓主的描述,樓主很多年前就已經把戶口遷移了出去,而當年農村分配土地是以本集體內的人口數為依據的,肯定沒有把樓主算進去,如今問題的關鍵就是父母的那一部分樓主是否能夠得到相應的補貼。

因為媽媽早已去世,她所佔的土地會被戶裡其他所有成員繼續負責承包種植,因為是以戶為單位,戶不消失,戶所佔的土地就會繼續存在下去,那麼被徵用的十畝地的補償款自然就歸此戶共同所有,那麼樓主的老爸也會有一份。

如果老爸願意把自己的那部分給子女們分了,因為樓主屬於子女中的一員,只要老爸同意,那自然是允許分一部分的,但是其他兄弟的那部分肯定是分不到的。

樓主吃虧就吃在把戶口給遷移了出去,關鍵還是遷出本村,這個行為就表示樓主已經放棄了本村的一些權益,其中就包括土地權益。

不過老人的房子是私人財產,作為子女的依然有繼承的權利,萬一哪一天老人走了,只要有遺囑就按遺囑來執行,老人也可以把房子全部交給樓主繼承也是合法的,如果沒有遺囑,那麼老人的私有財產由子女們共同平均分配。


每日新況


從題主給出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推斷,他的戶口應該是在一九九七年到一九九八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宣傳之前就已經遷出了農村地區。所以他才沒有在農村分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被繼承,但是對於已經去世的母親的承包地上面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獲取自己應得的那一部分。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目前的難題是,如何確認已經被徵收的土地屬於母親的名下,如果徵收的土地是其他健在的家庭成員的,那麼題主就無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款。即使打官司也沒有辦法。

按照繼承法的繼承順序,對於父母的承包收益,可以作為財產的一部分來繼承,而對於兄弟姐妹的那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獲得的承包收益,則沒有辦法進行繼承。

在實際的處理過程中,對於戶口在第2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之前就已經遷出農村的,一般來說,徵地補償款是不會分配給他的。即使打官司的話,也很難獲得相應的收益。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如果你喜歡我答案的話,歡迎點贊評論關注,感謝您的閱讀。



止茶


其實你的這個問題根本不應該完全歸類到三農,很大程度是財產分割。

現在農村戶口很難分戶,除了你和你妹戶口變化,其他人應該還混在一起,不知道是不是這種情況,是的話承包權與耕地補償款是不會明確到個人,都是混在一起的,補償款先按有承包權的的人平均分割,過世老人的承包期權沒消亡補償部分應該按照財產繼承,第一順序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但是問題的關鍵你們簽了協議,協議大於法律規定,公正大於協議,如果協議已經簽完了,當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沒有欺瞞,基本已經是記成事實,很難再有迴旋餘地,除非你能證明協議無效,當然還可以做效力更高的公正抵消原來的協議。

個人不是太建議採取激化手段,對於你而言,法律分割你只拿到過世母親的份額,大約總補償的三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有有效協議的話怕是連份額都沒有,不值得鬧的太難看,最後看你自己的考量吧,份額問題受描述細節限制可能會有浮動,但變化應該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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