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俠盟」婁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破獲一起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社會高度關注、群眾高度關切,但有極個別網友不顧社會大局穩定,通過網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不實信息,造成了一定範圍的恐慌,引起社會不良影響。

「辟谣侠盟」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破获一起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辟谣侠盟」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破获一起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辟谣侠盟」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破获一起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月2日,婁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接到水洞底鎮疫情指揮部舉報:有網民在某微信群故意發佈“我是一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我就想感染別人”“進去(公安局)就進去唄”“反正我想進去(公安局)”等一系列引發社會恐慌的言論。接到舉報後,該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並於當天抓獲嫌疑人鄧某(男,28歲,水洞底鎮人)。經審訊,鄧某既不是湖北返鄉人員,也沒有和湖北或湖北返鄉人員接觸。2019年10月其到湘潭打工,2020年1月初返回婁底,之後並未離開過婁底。為進一步核實鄧某身體狀況,婁底市中心醫院對其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為身體狀況良好,未見異常。

目前,鄧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被婁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民警提醒廣大市民要維護好網絡環境,不信謠、不傳謠,對於在網上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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