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狱警在下班途中遇到小偷,去追小偷导致其跳河身亡,狱警是否具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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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当然有责任。

预警在追小偷之前,要先问小偷是否熟悉道路,是否会游泳、是否可以避免危险的河流等等,小偷答复可以。才可以开始跑,狱警还需要请示上级同意后,才可以追。

在追的过程中,看到河流,就要立即打电话给医院,作好急救准备。并呼叫救护车。

如果没有做好这些预防工作,小偷落水死了。狱警是要承担责任的。


秋宜声


首先我也是个法律工作者,我主张狱警肯定是无罪的,因为负刑事责任第一要有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第二,有积极的实施纵容犯罪等行为,第三,有过失。第一第二肯定没有了,至于过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一名司法干警,在面对犯罪行为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没错的,国家目前也大力强化这方面的工作,这也是出于一个司法人员应有的觉悟和责任,这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小偷出于逃避法律制裁而受伤致死只是其个人主观的因素,他跳不跳河并不是这个监狱警察能够控制和决定的。此案件根本不涉及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小偷只是慌不择路意外身亡。所以此监狱干警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一般来讲只有在小偷明确表示再追就跳河,狱警仍进行追赶或者小偷跳河狱警并没有采取积极的营救措施,才可能负法律责任。

有人说警察法规定狱警没有权利抓小偷。我明确告诉你,警察法并没有这种规定,也不可能有。

确实警察法没明确规定除公安干警以外的警察的权力,当然国家也不会有类似的这种规定,但是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三章都对全体各警种警察进行了统一规定,最起码应当有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正常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力,这是很明确的。另外国家对各级部门司法人员都有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遇到违法行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相应措施。公安干警遇违法不加制止就是渎职,其它司法干警可能就是批评教育。这才是规定与不规定的区别。警察法会规定除公安部门以外的警察没有制止违法的行为吗,不可能的。警察法条数不多,但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推敲的,凡是法条没明确说明公安机关的,都适用于任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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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包括狱警)对小偷的跳河自杀行为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依我之见:小偷明知跳河逃逸极有可能被淹死,但为了非法占有所盗财物而不致被追回而空手而归,也为了逃避被抓住后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在明知跳河可能死亡而置自己逃河死亡的后果不顾,其跳河逃逸自杀的行为纯属咎由自取的。任何人(包括狱警)依法抓捕扭送小偷的‘’追赶‘’行为合法合理,对小偷的自杀行为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对于偷盗丶抢劫丶敲诈勒索丶诈骗丶抢夺…等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分则中规定了不同罪名,并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不同种类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还可能被处以无期,或死刑。

二,对于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以及破坏社会社会治安秩序的盗窃丶抢劫丶抢夺丶敲诈勒索犯罪,我国《刑法》二十条规定了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对于正在实施的盗窃犯罪,以及逃跑的罪犯有权予以制止的‘’正常防卫权‘’;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精神: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任何公民有‘’抓捕‘’和‘’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权利。

那么,本案例小偷偷东西后,一经发现中国境内的任何公民‘’依法‘’均有抓捕和扭送司法机关的权利,只要任何抓捕扭送罪犯的公民没有法定的‘’过当行为‘’,依法就不能承担任何责任。而本案件‘’小偷跳河死亡‘’,可以看出小偷死亡是小偷‘’自己跳河‘’而没有人推小偷下河丶也没有因殴打小偷致死。所以,本案例中小偷跳河死亡,任何追赶小偷的公民均无任何责任。

请问一一依法在中国境内任何公民都有权‘’抓捕扭送‘’小偷,本案例中的狱警下班途中抓捕扭送小偷又有什么不当?同理,只要该狱警在抓捕小偷中没有推小偷下河丶没有殴打小偷,而小偷自己跳河致死,狱警对小偷之死无任何责任。

三,狱警下班途中路遇小偷,该不该抓捕小偷呢?

依我之见:狱警下班路遇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是有制止和抓捕扭送办案机关的职责。根据我国《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的事宜应履行职责,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遭遇不法侵害,人民警察应当给予救助。而本案例盗窃罪犯盗窃公民财物,无论公安机关警察,还是‘’狱警‘’,非工作时间均有依法路遇小偷所盗财物,为被盗群众给予及时救助而追赶小偷追回被盗财物的法定义务。

请问:狱警下班途中路遇小偷,依法追赶小偷为人民群众追回被盗财物合法丶合理的行为为什么要为小偷跳河畏罪自杀负什么责?如果现实生活中,当老百姓遭遇抢劫丶抢夺丶盗窃犯罪侵害时,而身着警服的狱警下班巧遇广大群众正在抓捕盗窃罪犯,而负有打击犯罪身着警服的警察却袖手旁观,那才是真正的不合情理。所以,本案例狱警下班路遇盗窃罪犯的小偷依法丶依理都必须出手抓捕盗窃罪犯,并且依法依理抓捕罪犯之行为,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小偷盗窃他人财物本己违法犯罪,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主观上小偷明知‘’跳河逃逸‘’可能致伤,甚至致死,但是,小偷为了非法占有所盗之物不致被追回而空手而归,小偷为了逃避被抓往后承担法律责任,而故意挺而走险跳河而逃,那么,小偷就应当为自己故意跳河逃逸致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唐先明75443043


人民警察法规定: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所以狱警下班途中遇见小偷,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追赶抓捕小偷是履行人民警察职务,受法律保护不承担责任。小偷为逃避法律惩处自行跳河溺忘,不应该成为追究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理由。在整个过程中狱警没有出现违规违法命令或者强迫小偷跳河的行为。


轻风53110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法的法定职责,不论他是什么警种负责什么工作,只要出现在案发现场就有义务对嫌疑人进行控制。

小孩子做游戏还知道是警察抓小偷呢,这很正常,小偷跳河的目的是畏罪潜逃,逃跑途中慌不择路,掉进河里死亡,这是罪有应得。

换个说法,如果警察依法去抓小偷,小偷逃跑途中意外死亡,警察就要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没有执法权的普通群众谁还敢去见义勇为?恐怕路见不平一声吼只能存在在歌曲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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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也是警察,根据警察法,遇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到侵犯时警察是有责任履职的。在警察履职时公民有义务配合,小偷有义务停下来接受调查。一句话,警察抓小偷天经地义。另外小偷意外身亡是小偷自己将自己放于危险的境地,是应该预料到的,警察无责


天天好好呆地


这个跟是不是狱警没有关系,狱警也是警察,警察法总则有规定,警察的基本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等,不分警种。

所以这个问题要客观的根据事实来看待,跟他是不是狱警或者片儿警或者缉毒警或者交警或者铁路警或者经侦警或者刑警或者缉私警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就是个警察追小偷导致小偷逃跑时跳河死亡的问题,跟警察的警种没有关系。具体起不起诉,检查院说了算。警察有没有罪,法院说了算。


用户98422584141


1、问题中狱警的身份以及下班途中的时间点其实不是关键因素;

2、但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区分情况分析:

(1)此狱警当时是否能预见追赶小偷会致其跳河身亡这个后果的过失心态?如果结合当时的具体环境、形势等因素,有证据证实狱警已预见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其追赶行为会导致小偷跳河身亡,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可能会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如果认定狱警采取了正当防卫,那么此防卫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追小偷导致其死亡,如果死亡结果与失主的行为有紧密的因果关系,追赶者就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3、我国刑法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 如果排除了上述几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般的见义勇为不应担刑责。

以上个人见解,欢迎继续交流。谢谢!


茂名supereasy


采取的措施不当吗?应该先让小偷停下别跑,然后组织群众在河边组成人墙,让所有车辆停车,商店关门,立交桥也组成人墙,形成一个良好的不会出事例如跳河淹死,不会跑到马路中间让车碾死,跑到商店拿起售卖的刀具行凶殃及他人,跑到立交桥上跳下摔死等等措施,然后再叫安全人员现场分析危险因素,排除一切可能引起小偷伤残的所有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然后再叫小偷跑,大家一起上去抓住这个小偷,这就对了。如果还是出了事,那么,在哪里出事,哪里的人员一律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是没能有效阻止小偷伤残而引起过失罪,对这个警察也就是组织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从谁身边过去的2个人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旁边2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剩下的旁边组成人墙的人判处2年有期徒刑。对其他所有参与者因为组成人墙而影响了小偷的逃路判处1年有期徒刑,不得保释,不得缓刑。


用户4907820792014


不用!追小偷属于见义勇为,中间介入小偷跳河自杀的因素,这个因素宜异常,中断了追小偷和小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小偷的死属于自杀,对自己生命重大法益的处分,不能归责于见义勇为人!即使不是狱警,其他普通人也不够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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