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瞞報、不配合隔離的,會觸及刑法?法官迴應…


疫情防控期間,瞞報、不配合隔離的,會觸及刑法?法官回應…

1月23日,武漢市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採取“封城”措施。武漢人民停下了出行的腳步,其實就是在剎住疫情擴散的腳步。

省法院法官告訴大家,倡導大家都要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動坦誠自己的疫區接觸史、相關症狀等信息是個人在傳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定義務。不遵守相關規定,故意隱瞞相關信息,造成疫情傳入擴散,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官說,隱瞞病史,不配合診療隔離,害人害己,更要承擔法律責任。一場沒有硝煙的戰鬥已經打響,科學防控、堅定信心,就是抗擊疫情最好的疫苗。為了對個人、家庭、社會負責,請務必如實陳述疫情旅遊史、患者接觸史,積極配合診療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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