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區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公安分局關於依法嚴懲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各項部署,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現就依法嚴懲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故意向他人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等阻斷交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或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五、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六、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七、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八、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等進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十、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十一、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十二、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十三、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十四、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十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十六、貪汙、侵佔、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定罪處罰。

十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十八、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拒不執行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疫情加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十九、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醫療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二十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上述犯罪行為以及藉機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將認真貫徹中央、省、市、區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決策部署,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治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犯罪行為,加大對違法犯罪所得的追繳和罰金、沒收財產刑罰的適用力度,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希望全體公務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文明執法、恪盡職守,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配合黨委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協助打擊違法犯罪,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

特此通告。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

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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