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霞:最嚴“治酒令”

李玉霞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鄰居伯伯辦滿月酒被“好事”村民舉報差點被取消貧困戶,自己表示很委屈,細問之下,發現小縣城竟然在重拳打擊“無事酒”,在整治“無事酒”之下,基層政府發揮著帶頭作用,頒佈最嚴治酒令;以前針對幹部的酒席約束輻射範圍變大,基層公務員被納入其中,甚至有農戶被取消了低保,但對這個伯伯來說,他提到自己只能靠體兒子辦滿月酒收回自己送出去的禮金錢,因為家裡老人去世沒有收錢,未來他也沒有機會在整酒席,只有藉著唯一的喜得孫女契機收回送出去的禮錢,表示自己在能力範圍之類進行酒席宴請,只因為滿月酒被劃定為“無事酒”就被“壞人”告一狀實在氣不過。“治酒令”背後帶來了什麼?

一:“無事酒”治理

政府認為城鄉居民操辦婚喪嫁娶以外,邀請至親以外的人員參加並收受禮金的,屬於操辦“無事酒”,主要包括:滿月酒、學酒、喬遷酒等。在這之下詳列各種條約,比如說村幹部、黨員不組織不參與整“無事酒”,針對必要酒席實行申報備案制度。鎮直給單位、各部門負責本單位的“無事酒”治理工作,並要從宣傳教育上引導幹部、職工不操辦、不參與無事酒;此外,各村要制定村規民約,成立“紅白理事會”,引導轄區居民不整無事酒;提倡婚宴規模不超過15桌,除至親以外禮金數額不超過200元;紀委監督履行對治理“無事酒”工作的監督職責,受理群眾舉報,進行相關追責。

二:“治酒令”相關工作落實

除針對“無事酒”的監督管理追責外,政府也注重對吃酒給農村帶來的其他問題的治理,包括要求公安部門負責核實操辦酒席的戶籍信息、查糾吃酒車輛妨礙道路交通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城管部門負責整治搭建豪華彩門,佔用公共道路操辦酒席等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食藥監所負責督促流動廚房乃至酒店經營者的健康衛生跟進,對食品及食品原料狀況、防蠅防蟲設施、冷藏設備、餐具清洗消毒等各方面進行備案監督檢查;消防部門做好消防安全檢查,主要針對鞭炮燃放問題加強監管力度,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宣傳辦開展無事酒治理工作的宣傳發動。宣傳正面典型案例,營造濃厚的治理氛圍等等。

老話講,“來而不往非禮也”,禮尚往來,活絡人際關係,凝結傳統文化,原本是正常的生活景象。但是近年來,在老家這種禮尚往來早已嚴重異化,變成一種惡性循環,往大了說是腐敗的滋生點,往小來看和睦鄰里變成了沉重負擔,這既讓民眾不堪其擾,又敗壞了社會風氣。“治酒令”中落實了相關責任主體的任務職責,理論治理上是很幫助的,但在事實治理上卻仍有困難,最嚴“治酒令”背後也帶來的兩極的評價,有的村民認為該重點治理“無事酒”,有的人卻認為政府本職工作還沒完成,又整治風俗,越管越寬越管越難辦。

三:整治中存在的問題

(一)“一刀切”的尷尬

簡單來說,村莊是一個巨大的人情機器,他帶來的是雙向或者多向互動,很少有人能徹底逃避這個機器,操作機器的可以通過操作權翻本,所以村莊裡總會有人用盡力氣為這機器充值,當操作權輪到某一個體時,抓準機會想回本是情理之中,但是這個度是需要調控的,調控方式也是需要進一步優化。不管是針對整酒本身的一刀切還是針對主理人的一刀切都是矛盾爭議點。

整酒席這種事情是民俗,要結合當地的風土人情,在這裡就要區分出哪些辦酒行為是一直存在的,哪些是在後來興起的,一刀切反對任何辦酒行為是不可取的,所以對“無事酒”的界定就格外重要,“無事酒”的界定要緊密結合風土人情,保留一些必要的紅白喜事項目,切除其他不必要的酒席活動在理論上是完全可取的。

另一方面就是針對整治對象的全覆蓋性的討論,以前無論是針對黨風政風還是民俗民風上個,一直主要反對的是涉嫌濫用公共權力宴請斂財或奢侈性的大操大辦,而針對村民辦的酒宴,沒有那麼大的打擊力度,而在“治酒令”下,基層非幹部公務人員乃至村民都被納入到整治範疇,這種倡導是良性的,尤其是針對公務人員的整治是打造良好的黨風政風的有力支持,同時治酒令反對村民奢侈之風也是打造良好村風民風的有力手段;但是針對酒席主理人的一刀切是否真正的能夠讓民眾滿意,並良好落實“治酒令”的規定,答案卻是否定的。在普通民眾看來,酒席奢侈之風是靠著具有話語權的人帶起來的,自己頂多算個被浪潮推動的人而不是主動弄潮,這種原則上的不公平本身就應該接受質疑。

(二)只定性不求實的誤會

其次就是這種嚴格界定“無事酒”,照本宣科式的懲處是否得當,仍值得商榷。在具體的村莊生活中,尚不論基層公務員本身角色的多元性(既是公職人員又是村莊共同體一員),單就普通村民而言,在其操辦酒席上的具體衡量都是多方的,這就要求在監督過程中,針對宴請規模、開支花費、是否與自身財產收入狀況相符,是否為鋪張浪費等進行詳細確定監督,而不能簡單一概而論,只定性不求實。村莊生活看起來普遍,但以家庭為單位的整酒活動是具體的,每個人的安排是按照家庭具體需求來實施的,那麼在監管上、核實上乃至定性上的難度就會加大,這就會造成開頭鄰居伯伯式的委屈。

(三)脫離群眾的隱憂

“治酒令”的頒佈乃至後期落實上能看到,部分基層黨政系統,在進行社會治理時,往往延續了科層內部治理的模式,從決策、發文到執行,缺失的是必要的溝通,協商和監督程序,缺少了執行中的具體確定的考量,在規則制定過程中不能衝鋒的徵求和考量大眾意見,這種實質上“以管帶治”的方式在本質上拋棄了群眾路線,其成本和實效有待時間驗證;其次“治酒令”的頒佈其核心在於移風易俗,改變奢侈浪費之風,減輕村民人情負擔,但不能僅僅把希望寄託在行政命令上,基層治理也不能僅依賴各科層體系,還要重點考察村民的實際意見,調動起村民自身參與移風易俗的頻度。

控制禮金、不整必要的“無事酒”勢在必行,控制的目的是杜絕鋪張浪費,提倡勤儉節約是全社會應該共同參與的,“治酒令”的重點不在於治理辦酒本身,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如何依靠自身家庭實力合理規劃家庭經濟來往活動上,振興家庭資金,乃至村莊資金才能更好開展村莊各項活動。


李玉霞:最嚴“治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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