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企業如何“健康”用工?

一、單位能對員工採取隔離措施嗎?


• 不能。


• 理由: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只有醫療機構才有權對甲類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採取隔離措施。對於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需要注意什麼?


疫情之下,企業如何“健康”用工?

• 首先,應當與員工就在家辦公協商一致,取得員工的理解。否則,存在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風險。


• 其次,安排在家辦公的,屬於提供正常勞動,應支付正常工資或加班費。


三、國務院和地方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延長的春節假期或延期復工時間屬於什麼性質?


• 首先,國務院決定延長的3天屬於休息日,而非節假日。


• 其次,2月3日以後延期復工的期限內如果屬於休息日的話,如2月8日(星期六)、2月9日(星期日),則按正常休息日對待,其他日期則屬於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授權決定的特殊時期的休息日。


四、員工在延長的春節假期內或延期復工的期限內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按什麼標準支付?


• 首先,在國務院決定的3天假期內上班,應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資。


• 其次,在延期復工的期限內的週六日上班,應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資。


• 再次,在延期復工的期限內的其他日期上班,應按照正常上班對待,不屬於加班,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例: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妥善處理推遲全市企業復工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推遲復工是應對疫情防控的應急措施,根據省市關於推遲企業復工的相關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遲復工期間,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及其他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正常工資,鼓勵企業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員工被採取了隔離措施,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 視同提供勞動,正常支付工資。《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15條: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六、員工在疫情防治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如何處理?


• 人社部1月24日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七、員工隔離措施結束之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如何處理?


• 如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按照病假對待,支付病假待遇。無病休證明的,建議採取帶薪年休假、加班調休、福利假期、事假等措施。


八、單位復工後,如果員工雖未感染,但是有必要自我隔離的,這段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 與員工協商,能以年假、事假等處理最好。


九、單位能不按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通知要求職工按原時間上班嗎?


• 不能。


• 會有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如:《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因工出差員工感染冠狀病毒肺炎算工傷嗎?


• 不算。


十一、員工如果拒絕公司在推遲復工期間在家辦公的安排,公司該如何處理?


• 建議儘量以協商和說服教育為主。

• 一般情形下,除非對經營管理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的,不建議立即對員工採取紀律處分措施。可以將員工表現和態度作為今後績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十二、對於在推遲復工期間不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或者員工不願意在家辦公的,是否可以安排員工休取年休假?


• 可以。


• 不違法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中就指出:“三、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十三、對於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如安排他們在延長假期或推遲復工期間工作,是否需要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 不需要。


十四:因疫情影響主動關閉部分門店,能否按照停工停產處理?


• 可以。

• 第一個月支付員工標準工資。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生活費。


十五、企業能提前復工嗎?


• 不能。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興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 其他各類企業不早於本地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復工。


• 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各地還建立了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等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


十六、員工因疫情不能按時返回復工,或者用人單位為了安全考慮拒絕部分員工返崗復工該怎麼處理?


• 可以考慮請事假、病假、年休假、協商待崗等方式。


十七、員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能否做曠工處理?


• 不能按曠工處理。如果被隔離,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因交通原因不能返崗,需要員工提供證明,並要求員工履行請假手續。如果員工不履行請假手續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但是不宜以曠工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與疫情防治有關的企業根據政府的安排為了完成生產任務而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拒絕加班,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可以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處理。


•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十九、疫情結束後,員工拒絕企業安排的到武漢等地出差的工作,企業應如何處理?


•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關防控措施之後,員工應當遵守企業的正常工作安排。反之,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給予勞動紀律處分。


二十、員工確診新冠病毒肺炎經治療痊癒後要求上班,企業應如何處理?


• 企業無權拒絕員工返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