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理论」谢立: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深度理论」谢立: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 立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理顺内设部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在基层检察机关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对实践有些许借鉴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够规范统一。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规定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该规则第十五章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且只做了概括性、基础性的规定。规则中构建的是大案管模式,实践中这种大案管模式在基层无法构建,而又不得不履行规则中规定的各项事务性工作,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实际流于“大内勤”。高检院除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外,再没有出台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的其他文件。各地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工作,导致职能不一,操作程序不一,达不到管理促案件质量的预期效果。

2、流程监控难落实,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根据《规则》规定,案管部门不仅管理案件,还负责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然而实践中缺乏对流程环节的考核,也尚未建立与奖惩、激励挂钩的流程监控责任机制,对办案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一是内部的平级监督,权威不够,致使不敢监督;二是案管工作人员多是年轻干警,缺乏办案经验,致使不会监督;三是流程监督涉及侦监、公诉等业务,工作对象复杂,案件数量巨大,加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目前仍无法实现对办案流程的全面便捷监督,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管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上略显乏力,内部监督很难完成。

3、案件质量评查不够科学,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一是“重程序、轻实体”现象较严重。实践中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统一具体的案件评查标准,案件数量多评查时间紧,加之评查人员大多不在办案一线,评查往往着力于发现法律文书瑕疵和案件程序性问题。二是评查未能常态化制度化,评查结果具有局限性。基层检察院自身的案件质量评查多流于形式,上级检察院的评查多为临时性集中式评查,评查案件范围狭窄,评查结果无法全面反映检察机关的整体办案质量和水平。

三是评查效果不理想。目前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案后评查,发现的多为程序性问题,缺乏与评查挂钩的实质性奖惩追责机制,案件评查所发现问题仍易复发。

4、案件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高,队伍建设难度较大。案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人员除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外,还必须熟悉各个部门的业务流程,需要配备高素质、熟悉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检察人员。但由于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力量有限,业务骨干难以分配到案件管理部门工作。案件管理人员既熟悉案管工作流程又熟知检察业务的案件管理人员比较少见,熟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专业技术人才更是匮乏。案件管理相关培训学习缺失,业务部门人员大多缺乏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系统学习,不少检察干警对于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存有模糊认识,对案管工作的职能定位、管理模式缺乏统一标准,案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

5、案管部门定位认识不清,对能否入额产生担忧。《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综合性业务部门的定位让许多基层检察院干警难以明确其部门性质,面对正在全面推进的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不少业务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对案管工作岗位缺乏信心,或担心被划出检察官员额范围,或忧虑因员额配给过少而造成过于激烈的竞争。

二、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健全完善法律规定,规范案件受理工作。当前,案件受理环节的运转操作主要依据《刑诉规则》第7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然而对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的审查内容、处理方式等案件受理环节的核心内容只有短短数个条文加以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尚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因此,应尽快制定并完善案件受理环节工作规范,对案件受理的范围、审查内容、处理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说明,使案件受理环节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一是在案件受理的审查内容方面。除加入有限实质性审查内容外,还可考虑针对不同业务部门办理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审查重点进行有的放矢的分类规定,使案件受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受理时能清楚地了解所需审查的内容,在提升案件受理效率的同时也能避免案件受理人员超越职权对案件进行不必要的审查。二是在案件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方面。当前侦查机关、监察委在移送案件时一般当场审查完毕并办理相应的受理登记手续,但由于增加实质审查的内容,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时间必然要相应的延长,特别是遇到侦查机关、监察委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批量移送案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建议对普通审查起诉等案件受案审查的时间设定为3天,对普通审查逮捕以及其他对办案时限要求较高的案件受案审查的时间设定为1天,审查完毕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侦查机关、监察委案件审查结果,并依据《刑诉规则》第154条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一些社会关注较高,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或上级交办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等由于对时限要求较高,可以规定对此类案件应当即时审查完毕。此外,对于可能适用“简案快办”程序处理的案件,为提高办案效率,可以考虑将对某一案件是否适用“简案快办”程序的决定权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并要求对能够适用“简案快办”程序处理的案件在案件受理时也应即时审查完毕。

2、突出流程监控重点,解决监督不力问题。解决案管工作流程监控这一难题,应在监督中突出重点。流程监督着眼重点环节、重点案件,将有限的人力和物力用在刀刃上。在案件类型上,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敏感问题、当事人主体身份特殊以及涉检案件等四类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监控。在流程管理上,加强对案件材料受理移送、赃证物管理和职务犯罪查办等重点环节、项目的管理监督,建立管理登记台账。同时,进一步加强办案期限的监督和预警,实现网上案件质量评查,逐步建立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案件全流程管理机制。这样既能实现对案件的登记、预警、催办等管理功能,又能实现生成统计报表、查询分析、数据录报、自行制作统计分析报表等功能,促进办案效率和质量的大幅提升。

3、完善案件评查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是配足配强案件质量评查队伍。从业务骨干中设立专兼职评查员,成立评查人才库,从事常态化、专业化评查;加强对评查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其掌握最新最全面的业务知识,提高其专业素养,为评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办案要求,制定评查标准和评查办法,做到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逐步建立起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问题。三是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奖惩机制。提高评查效能,推广基层先进经验,建立完善办案人员执法档案,将每起案件的评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4、强化队伍建设,打造案件管理精英团队。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于对检察业务部门办案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和评查,这也对从事案件管理人员的素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强化案件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加强检察业务技能培训,为案件受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才支撑。一是培养全能型业务管理人才。案件管理工作涉及到检察办案各项业务,这要求案件管理人员熟悉检察侦查业务、公诉业务、刑事诉讼监督业务、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刑事申诉复查和国家赔偿业务等,懂得各种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掌握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技能,熟练掌握各诉讼环节对证据、事实的不同要求,熟知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唯此,方能对侦查机关、监察委提请或报送的案件进行有效筛查,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有效发挥案件受理环节的作用。

二是打造案管精英团队。案件管理环节加入实质性监督内容后,原则上对案卷材料的实质监督应由具备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以上资格的检察人员进行,但鉴于当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业务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配备有所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加强案件管理部门队伍建设,注重配齐配强案件管理人员,进一步优化案件管理部门人员结构,使案件管理部门成为既有理论功底扎实、富于创新精神的年轻力量,又有经验丰富、综合能力强的资深检察业务人员的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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