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脫貧摘帽驗收檢查中弄虛作假,應該如何定性?

在脫貧摘帽驗收檢查中弄虛作假,應該如何定性?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網友“陳秋宇”問:在國家貧困縣脫貧摘帽驗收檢查中弄虛作假行為,應該如何定性?行為人和黨組織都要承擔責任嗎?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與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應該如何區分?

  這裡,我們通過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曝光了江西省萍鄉市蓮花縣委原書記劉鄉在國家貧困縣脫貧摘帽驗收檢查中弄虛作假等問題。2018年8月,作為國家貧困縣的蓮花縣組織召開全縣脫貧摘帽攻堅工作推進會,為應對國家脫貧摘帽驗收檢查,劉鄉在會上總結了4條迎檢“過關訣竅”,即人為控制抽檢比例、提前規劃迎檢路線、電話查訪確保百分百滿意率、配齊舊用品避免“穿幫”等,隨後縣委辦公室將此以文件形式印發。該縣遂按此應對驗收檢查,全縣每個村都組建了十幾人的信息員隊伍,提前設計好路線,給檢查組人員“帶路”,避免檢查發現問題;為防止檢查前臨時購置新物品造成“穿幫”,提前為已脫貧的部分貧困戶購置家居用品,共計花費153萬餘元。劉鄉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7月,蓮花縣委被責令作出深刻檢查;劉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在脫貧摘帽驗收檢查中弄虛作假,屬於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

  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行為,是指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是指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行為。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黨員或者黨組織明明掌握有關情況而隱瞞不報,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況、材料、數據不實而予以提供,目的是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粉飾太平,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讚許。

  蓮花縣人為控制抽檢比例、提前規劃迎檢路線、電話查訪確保百分百滿意率、配齊舊用品避免“穿幫”等行為,都是為了應對國家脫貧摘帽驗收檢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情況,這是典型的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行為。而且縣委辦公室將此以文件形式印發迎檢“過關訣竅”,每個村都組建信息員隊伍,提前設計好路線,給檢查組人員“帶路”等行為,向上級彙報、報告脫貧摘帽工作時唆使下級說假話、報假情,這是典型的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

  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處分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的主體為黨員或者黨組織,處分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本文案例中蓮花縣委原書記劉鄉既是脫貧摘帽驗收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又是該工作的領導責任者,其應當為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受到相應的黨紀處分。而在驗收檢查中給檢查組人員“帶路”的信息員,按照領導要求為已脫貧的部分貧困戶購置家居用品的具體工作人員等具體執行者,一般可不追究黨紀責任。

  同時,根據《問責條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黨的領導弱化,“四個意識”不強,“兩個維護”不力,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蓮花縣在脫貧摘帽驗收檢查中弄虛作假,是由於縣委不正確履行職責,除了作為縣委書記的劉鄉要承擔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外,縣委也要被問責,所以,蓮花縣委被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與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的區分

  一是違紀類別不同。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屬於違反工作紀律行為,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屬於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二是主體不同。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的主體為黨員或黨組織,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的主體為黨員,重點是黨員領導幹部。

  三是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內容不同。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內容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的事項,這裡“應當報告的事項”強調的是具體工作層面、工作內容上的報告,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沒有明確要求,但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比如,本文案例中蓮花縣在國家脫貧摘帽驗收檢查中報告的脫貧工作,就屬於在上級檢查工作時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強調的是具體工作層面、工作內容上的報告。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不請示報告的是重大事項,具有特定的內涵,是指超出黨員、領導幹部自身職權範圍,或者雖然在自身職權範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具體內容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黨內法規和黨中央、省部級黨委(黨組)有關規定確定,其中《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第六章“黨員、領導幹部請示報告”中對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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