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人,防疫期間還添亂:醉駕闖卡、聚眾賭博、毆打工作人員,這33人被嚴厲打擊!

原標題:醉駕闖卡、聚眾賭博、毆打工作人員,濟寧這33人被嚴厲打擊!

大眾網濟寧 今天

丟人,防疫期間還添亂:醉駕闖卡、聚眾賭博、毆打工作人員,這33人被嚴厲打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濟寧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部署要求,堅持靠前一步、主動作為、重拳出擊,依法嚴懲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及時查處了一批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高新區


1、疫情期間聚眾賭博被處罰


在抗擊疫情關鍵時期,仍有一部分人不聽勸阻,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聚眾賭博。


1月26日20時許,王因派出所巡邏民警將正在王因街道辦事處仁美社區聚眾賭博的孔某某、雷某某、楊某義、耿某某、楊某泗、楊某民、曹某旭、楊某柱等8人一舉抓獲,當場收繳賭資現金465元及賭博工具麻將桌2張、麻將機2臺。目前,上述8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26日20時許,苗某瑾、周某某、苗某杭、苗某建、呂某某等5人在王因街道辦事處仁美社區聚眾賭博,被王因派出所巡邏民警依法抓獲。當場收繳賭資540元、麻將桌一張、麻將一副。目前,上述5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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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23時許,洸河派出所接群眾舉報,某寫字樓內有人聚集打麻將。接警後洸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到達現場,當場抓獲違法人員11人,現場收繳賭資6700餘元,賭具一宗。目前,上述11名違法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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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名男子阻礙疫情防控被處罰


2月4日10時許,在接莊街道辦事處接莊東村中心街北頭疫情防疫點,張某齊(男,39歲,接莊街道某村人)拒不配合疫情防護點工作人員檢查,並辱罵工作人員,後拿消毒液桶、石頭打砸疫情防護點工作人員,影響惡劣。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月3日20時許,在接莊街道辦事處垞河村疫情防疫點,垞河村疫情防護點工作人員在對孫某(男,25歲,接莊街道某村人)進行勸阻時,孫某鬧事並辱罵疫情防護點工作人員,造成惡劣影響。接警後,接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孫某控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對孫某處以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


2月3日12時30分,在黃屯街道辦事處金色嘉苑西區南門疫情防控執勤點,鄭某某(男,34歲,黃屯街道某村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值班工作人員的檢查,辱罵並毆打工作人員。經黃屯派出所查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給予鄭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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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名男子醉駕闖卡被抓獲


2月3日19時許,黃屯派出所110值班室接到報警稱:在金色嘉苑東區南門有人酒駕闖卡,棄車逃逸。接警後,黃屯派出所民警迅速行動,及時追蹤,很快鎖定嫌疑人臧某某(男,34歲,接莊街道南貫集人,租住在金色嘉苑東區),執勤民警立即趕到臧某某家中,將其抓獲,經現場檢測,屬醉駕。目前,違法嫌疑人已移交高新區交警大隊做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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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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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縣公安局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類

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


疫情防控工作啟動以來,梁山縣公安局圍繞縣委縣政府提出的防疫工作要求,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目前,梁山縣公安局共查處涉疫類案件6起,行政拘留6人。為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大涉疫類違法犯罪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從疫情重點地區來梁人員,拒絕接受居家、集中觀察或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三、逃避、抗拒、阻撓國家機關、醫療機構或其他部門工作人員體溫測量、人員核查、防疫檢疫、就地檢驗、強制隔離、隔離治療、封鎖疫區、封閉醫院、設置隔離點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通告、決定,擅自開展場所營業、群眾聚集活動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銷售偽劣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七、編造、散佈虛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會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八、侮辱、威脅、傷害人民警察、醫務工作人員、疫情防疫人員,或者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九、盜竊、詐騙、哄搶、破壞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十、疫情防控期間,其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梁山縣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案例一


1月31日下午17時許,水泊派出所接水泊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反映,某小區一業主翟某是密切接觸者,但電話聯繫其本人卻拒不配合接收《梁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告知書》。


接到反映情況後,水泊派出所執勤民警迅速趕赴現場,當事人拒不開門配合,執勤民警曉之以理,耐心進行普法教育仍不起作用。經多次警告後,違法行為人翟某才開門配合工作。經查,在派出所民警已多次告知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人翟某不顧疫情形勢,無視命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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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月2日下午,特巡警大隊北城網格接報警稱:龍城廣場有人拒不配合登記,辱罵登記人員。出警組立即趕赴現場,並將相關人員帶回調查。


經查,違法行為人陳某海(71歲,吉林敦化人),居住在梁山龍城華府。2月2日16時許,在龍城華府5號樓單元門口,陳某海酒後拒不配合登記,並辱罵防疫工作人員,涉嫌尋釁滋事,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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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月2日,鳳凰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人。


2月2日13時許,違法行為人閆某某(男,水泊街道後集村人)駕駛自己的外地牌照車輛到馬莊村居住地。在該村疫情防控點,工作人員對其登記詢查時,該閆拒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鳳凰山派出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閆某某進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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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月3日上午9時許,梁山縣公安局接到東方現代城疫情監測點報警稱:一男子拒不配合檢查登記並毆打工作人員。接到報警後, 巡警南網格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並將違法行為人劉某某傳喚至水泊派出所。


經查,違法行為人劉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去東方現代城小區時,拒不配合疫情監測點檢查登記,並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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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月3日上午,梁山水泊街道杏花村社區組織網格人員走訪摸排轄區每個單元樓住戶人員信息。當檢查到住戶宋某(男,住19號樓)時,宋某拒不配合摸排人員工作,並謾罵工作人員。


該行為對疫情防控工作推進、住戶摸排和重點人員排查等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嚴重阻礙了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目前,違法行為人宋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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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廣大市民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違反規定者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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