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人,防疫期间还添乱:醉驾闯卡、聚众赌博、殴打工作人员,这33人被严厉打击!

原标题:醉驾闯卡、聚众赌博、殴打工作人员,济宁这33人被严厉打击!

大众网济宁 今天

丢人,防疫期间还添乱:醉驾闯卡、聚众赌博、殴打工作人员,这33人被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济宁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及时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高新区


1、疫情期间聚众赌博被处罚


在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仍有一部分人不听劝阻,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聚众赌博。


1月26日20时许,王因派出所巡逻民警将正在王因街道办事处仁美社区聚众赌博的孔某某、雷某某、杨某义、耿某某、杨某泗、杨某民、曹某旭、杨某柱等8人一举抓获,当场收缴赌资现金465元及赌博工具麻将桌2张、麻将机2台。目前,上述8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26日20时许,苗某瑾、周某某、苗某杭、苗某建、吕某某等5人在王因街道办事处仁美社区聚众赌博,被王因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抓获。当场收缴赌资540元、麻将桌一张、麻将一副。目前,上述5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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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23时许,洸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某写字楼内有人聚集打麻将。接警后洸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当场抓获违法人员11人,现场收缴赌资6700余元,赌具一宗。目前,上述11名违法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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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名男子阻碍疫情防控被处罚


2月4日10时许,在接庄街道办事处接庄东村中心街北头疫情防疫点,张某齐(男,39岁,接庄街道某村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护点工作人员检查,并辱骂工作人员,后拿消毒液桶、石头打砸疫情防护点工作人员,影响恶劣。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3日20时许,在接庄街道办事处垞河村疫情防疫点,垞河村疫情防护点工作人员在对孙某(男,25岁,接庄街道某村人)进行劝阻时,孙某闹事并辱骂疫情防护点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接警后,接庄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孙某控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2月3日12时30分,在黄屯街道办事处金色嘉苑西区南门疫情防控执勤点,郑某某(男,34岁,黄屯街道某村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值班工作人员的检查,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经黄屯派出所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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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名男子醉驾闯卡被抓获


2月3日19时许,黄屯派出所110值班室接到报警称:在金色嘉苑东区南门有人酒驾闯卡,弃车逃逸。接警后,黄屯派出所民警迅速行动,及时追踪,很快锁定嫌疑人臧某某(男,34岁,接庄街道南贯集人,租住在金色嘉苑东区),执勤民警立即赶到臧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现场检测,属醉驾。目前,违法嫌疑人已移交高新区交警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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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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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

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梁山县公安局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防疫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目前,梁山县公安局共查处涉疫类案件6起,行政拘留6人。为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大涉疫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梁人员,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决定,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疫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梁山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案例一


1月31日下午17时许,水泊派出所接水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反映,某小区一业主翟某是密切接触者,但电话联系其本人却拒不配合接收《梁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告知书》。


接到反映情况后,水泊派出所执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当事人拒不开门配合,执勤民警晓之以理,耐心进行普法教育仍不起作用。经多次警告后,违法行为人翟某才开门配合工作。经查,在派出所民警已多次告知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翟某不顾疫情形势,无视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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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月2日下午,特巡警大队北城网格接报警称:龙城广场有人拒不配合登记,辱骂登记人员。出警组立即赶赴现场,并将相关人员带回调查。


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海(71岁,吉林敦化人),居住在梁山龙城华府。2月2日16时许,在龙城华府5号楼单元门口,陈某海酒后拒不配合登记,并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涉嫌寻衅滋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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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月2日,凤凰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


2月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闫某某(男,水泊街道后集村人)驾驶自己的外地牌照车辆到马庄村居住地。在该村疫情防控点,工作人员对其登记询查时,该闫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凤凰山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闫某某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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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月3日上午9时许,梁山县公安局接到东方现代城疫情监测点报警称:一男子拒不配合检查登记并殴打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 巡警南网格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传唤至水泊派出所。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东方现代城小区时,拒不配合疫情监测点检查登记,并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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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月3日上午,梁山水泊街道杏花村社区组织网格人员走访摸排辖区每个单元楼住户人员信息。当检查到住户宋某(男,住19号楼)时,宋某拒不配合摸排人员工作,并谩骂工作人员。


该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推进、住户摸排和重点人员排查等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目前,违法行为人宋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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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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