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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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二、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以上两个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次年汇算清缴期前(5月31日前)的处理。根据当年度的账务处理不同,又分两种情况:

(1)、当年度己作暂估处理的。如果当年度的暂估金额(未税)与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的发票未税金额一致,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款(x×单位)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一xx单位

如果当年度的暂估金额(未税)与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的发票未税金额不一致,其差额部分需进行纳税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借(或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xx调整

借: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款(x×单位)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一xx单位

计算调整金额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调整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

(2)、当年度未作暂估处理的。主要是一些未预估到的费用等,直接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计算调整金额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x×调整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计算调整金额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调整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

2、次年汇算清缴期后(5月31日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汇算清缴期后(5月31日后)取得发票的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如果当年度己作暂估处理的,在汇算清缴时要将这部分暂估金额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缴所得税,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

次年汇算清缴期后(5月31日后)取得发票时(不超过5年)转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如果当年度未作暂估处理的,次年汇算清缴期后(5月31日后)取得发票的(不超过5年),如金额很小可计入取得发票的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如金额很大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办理专项申报及说明,原多缴的所得税抵扣取得发票年度的应缴所得税,不足部分递延期至以后年度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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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跨年度取得的发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之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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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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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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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跨年度发票一般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 如果在当年1月1月1日到12月31日已经入账了的但是未取得发票,如果在四年汇算清缴之前,最晚5月31号之前,取得这部分业务所对应的发票,此时可以不对这笔业务业务进行调整,按正常的业务处理即可。如果截至到次年5月31号,没有收到这些业务所对应的发票,则应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对这些业务进行调整处理。

2 对于跨年度取得的发票,如果已经做账在次年的一二月份,则无需将处理在次年一二月份的业务进行所得税汇算的调整,直接反应成次年业务即可!

3 对于年度已经做账的业务并且但是在当年或者次年的5月31号之前仍未取得发票的业务,一定要对其进行调整处理!

以上便是我对这些业务的处理方式,希望对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所帮助。如还需要进行业务交流可私信于我。期待咱们的共同探讨,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击掌][击掌][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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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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