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緩解疫情經營困難,別忘了“不可抗力”(附操作指引及案例)

上一篇文章裡,我介紹了中小企業在疫情期間應對勞動關係的措施,提供了操作模板。


企業緩解疫情經營困難,別忘了“不可抗力”(附操作指引及案例)


今天,我還想提醒大家注意,對於交易合同契約,合理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則,減輕相關的合同責任或解除合同。

為應對疫情的蔓延,全國各地紛紛要求企業停產停業,員工延期復工,疫情嚴重的地區更是採取了交通管制等措施。這可能導致企業供應鏈中斷、生產線中斷,面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導致違約索賠的窘境。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與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相似之處,這種情況下可以合理利用“不可抗力免責”及“情勢變更”規則。

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通俗的講,不可抗力就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能控制、不能預見,在履行合同時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


一般有三種情形1、自然災害2、政府行為3、社會重大事件,比較常見的有的地震、洪水、颱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現象或災害,政府頒佈新政策、新法令、實施管制等政府行為,戰爭、傳染病暴發流行等社會重大事件。


對於因疫情影響或因防治疫情的行政措施的影響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屬於不可抗力因素的,企業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對於暫不構成不可抗力因素,但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可認為產生了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的,企業可按情勢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企業緩解疫情經營困難,別忘了“不可抗力”(附操作指引及案例)


如何向對方主張不可抗力

1、及時通知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18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及時減損義務,當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後,依據《合同法》《民法總則》等相關規定,應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3、保留好相應遭遇不可抗力的證明、憑據等證據(如通知書、通知記錄、醫學隔離證明、封城、封路的通知等證明盡到通知義務的證據)。


企業緩解疫情經營困難,別忘了“不可抗力”(附操作指引及案例)


以下是可用於不可抗力的情形,均有法院判例,供大家參考。

疫情期間可適用不可抗力的判例

1)、建築工程:

《洛陽臺興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洛陽有色金屬加工設計研究院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網查詢)

該案關於不可抗力/公平原則相應認定:“第二,關於非典、暴雨與工期關係問題。《施工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的約定屬於概括性約定,應做廣義解釋,非典對人員、材料購買等造成的影響以及暴雨對室外施工的影響的確影響了工程的進度,且二者均屬於臺興公司與有色院在鑑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因素,因此,對臺興公司認為非典、暴雨構成不可抗力的主張,本院予以採納。”

(2)、房屋租賃:

《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判文書網查詢)

該案關於不可抗力/公平原則相應認定:“基於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

(3)、合同糾紛(經營權類)

《吉林北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與吉林市北山鳥語林風景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文書網查詢)

該案關於不可抗力/公平原則相應認定:“但鑑於北山鳥語林在經營過程中連續遭遇特大冰雪、非典、禽流感等災害,加之北山公園改造影響,又逢國家政策變更未能享受返稅優惠政策,北山鳥語林一直出於艱難經營的窘境,拖欠部分管理費存在客觀原因,現協議約定的期限又尚未屆滿,本院充分考量保護投資者權益,體現市政府營造經濟發展良好環境的政策主旨,對北山管委會要求終止協議履行並由北山鳥語林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我是法小助,經濟學博士,律師,專利代理人,一級建造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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