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對知識產權行業的影響是否適用於“不可抗力”?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下,大多數行業企業受到了嚴重影響。電影撤檔、KTV停業、演唱會延期、新劇停拍、商標或專利權因疫情延誤期限而喪失等,對於由此引起的知識產權權利喪失或合同的履行不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分析提供參考。

2020年1月28日,國知局發佈了《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隨後又發佈了系列相關解答,解決了行業迫切關注的因疫情問題引起的知識產權權利喪失和恢復的問題,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和多數好評。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共健康,政府採取了相應的防疫和控制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這是一種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規定的除外。這對確定當前疫情是否是為不可抗力事件具有指導意義。本文認為,“不可抗力”條款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案例,綜合判斷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導致合同或法律義務的履行不能。


首先,讓我們瞭解什麼是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有三層含義: 第一,不可抗力僅指客觀情況,即獨立於個體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單個民事主體的行為;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的當事人以現有的技術水平、經驗無法預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後果發生後,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無法履行或者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新冠狀肺炎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有其自身不可抗力事件的特點。流行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將產生的法律後果,需要進一步分析合同履行的障礙與流行病之間的關係。

那麼,知識產權行業的不可抗力是如何識別的呢?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本身。在知識產權領域,知識是指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誌。知識產權的自然屬性是 “非個性化”和“可複製性”。複製是實現知識產權的最基本手段。不可抗力對知識產權行業的影響是知識產權在獲取或複製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

疫情影響主要表現在影片院線發行,演唱會等人員聚集活動被取消,新片錄製被暫停,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權屬獲得和使用因為疫情而受到影響。需要結合合同協議、法律規定以及疫情是否直接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來判斷。

如果因疫情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且疫情被合同或法律規定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則可主張適用不可抗力。

如果疫情原因不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則不能主張使用不可抗力。同一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可能對合同關係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無法履行不能;對於另一種合同關係,它可能不是不可抗力,但有時它可能促進合同的履行。例如,在當前的疫情下,影院運營商因疫情影響而關閉,無法履行在疫情期間發行新電影的義務。然而,在線電影和電視節目獲得了比以前更高的收視率。

因此,“不可抗力”條款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履行合同或未能達到合同目的的情況下適用這兩者需要有一種直接且不可避免的關係。


在知識產權行業中,哪些可以適用不可抗力?

在知識產權權限獲取階段,如果當事人因流行病相關原因延誤而喪失知識產權權限(如專利),根據前文中提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50號文及系列解決方案,當事人可在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需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在權利喪失前辦理相應手續。

在知識產權交易階段,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要評估的是,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以及這些事件是否造成了合同的履行不能、影響的程度。

二是證明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履行不能,則應取得事實證據,證據可以由有關機構提供,並附有事實證據。

第三是通知。應及時將不可抗力的證據及其對自己的影響通知合同的另一方,以減少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並保留通知等書面文件。

第四是延期履行。如果由於流行病的爆發,合同義務不能如期履行,延期履行也能達到合同的目的。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徵得另一方同意達成新的補充協議。

第五是合同變更。如果因疫情暴發導致合同義務部分不能履行,可及時通知對方並與對方協商是否可以變更該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義務的履行方式,以減少損失。儘量獲得對方的認可,達成新的補充協議,以促進合同的履行。

第六是合同的終止。如果疫情的爆發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完全不履行合同或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應行使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

司法實踐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提出解約的,通常較為謹慎,通常會根據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足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來綜合判斷。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雙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之後,則不能免除責任。雙方當事人已經推遲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後來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妨礙了合同的履行不能的,當事人仍具有過錯,不能免除責任。


結論和一些建議:

“不可抗力”的適用應根據具體的法律背景、合同背景、適用法律、合同協議和合同履行情況綜合考慮,不能一概而論。當事人應當將案件合同的約定和履行細節提交專業律師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並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按規定採取措施。

對於知識產權可能會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專業的合同,建議委託律師提前制定完善的“不可抗力”合同條款,並規定不可抗力事件具體包括哪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如何採取措施、如何通知以及通知期限;如何證明和發送證明的時限;如何變更合同及變更的期限;合同終止的條件、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期限等。降低法律風險,避免合同糾紛。


新冠疫情對知識產權行業的影響是否適用於“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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