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诉讼服务工作公告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代理过程中流动聚集,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高检院、省院有关要求部署,现将案件管理大厅检察诉讼服务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移送、流转,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请案件移送单位提前与综合业务部沟通案件办理事项,也可通过刻录光盘或者机要专线邮寄送达方式移送。落实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减少流动聚集要求,对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二、“辩护与代理接待”、“程序性信息查询”业务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

建议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事项。也可通过案件管理大厅电话0468-3389868进行案件咨询,防止疫情传播,有效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律师权利。

1.代理。律师代理如需递交相关委托手续、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材料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与当事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345号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或案件管理大厅收,邮政编码:154100(注:请务必注明准确的联系方式,本院将依法及时做好转交、答复等工作)。

2.阅卷。律师需阅卷的,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致电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服务热线进行预约,近期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请提前向本院告知。

3.查询。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需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直接查询,也可致电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进行查询。

三、案件管理大厅接待事宜

为落实隔离、防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保障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对确有必要前来案件管理大厅办理业务的人员,请佩戴口罩。

对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人员、正在发热人员、无佩戴口罩人员,请勿进入案件管理大厅,可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案件管理大厅将设置移交物品隔离区域,可将移送的卷宗或移交的材料放置隔离桌上,由工作人员收取,避免直接接触。为了保障您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请与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充分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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