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相關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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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4日,協力律師事務所肺炎疫情法律服務志願團正式成立(協力防疫法律服務 | 疫情當前,協力在行動!),在短短的一週內,我們接到了諸多的民事糾紛相關問題:


酒店預定了婚宴能否改期?

購買的旅遊服務能否退款?

預定的月子中心能否取消?

店面租賃能否延期或免租等等。


疫情當前,非常理解大家由此產生種種問題的殷切心情,有一份熱,發一份光。我們致力於為疫情期間所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公益諮詢服務。


但是,由於各類合同糾紛問題的基礎法律關係不盡相同,我們無法在簡單的口頭諮詢中給出具體且精準的答案。為更好地指導大家處理潛在的類似糾紛,特推出今天的合同專題


我們將首先對基礎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和分析,之後結合一些具體的問題進行解答。

目 錄

為了方便閱讀,快速檢索你所關注的問題,問題速覽:

  1. 冠狀病毒肺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我與酒店簽訂的婚宴協議是否可以解除?
  2. 如果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我就一定能主張解除合同嗎?
  3. 主張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4. 冠狀病毒肺炎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是否可以據此主張變更租賃協議?

專題一:房屋租賃問題

  1. 餐廳、酒店等經營場所的租賃
  2. 寫字樓的租賃
  3. 廠房租賃
  4. 住宅租賃
  5. 關於租賃期限的影響

專題二:旅遊相關問題

  1. 本定全家春節(境內/境外)旅遊,和旅行社簽好了合同,現在我可以要求旅行社解除合同給我全額退款嗎?
  2. 我在疫情之前訂了外地的酒店,現在機票和火車票可以免費退,那酒店可以免費退嗎?
  3. 外出時遇路被封,既去不了目的地,也回不了出發地,路上找到酒店,又被拒絕入住。本人無任何症狀,亦非來自敏感地區,酒店拒絕的行為違法嗎?

專題三:國際貿易相關問題

  1. 我是一家外貿公司,和國外的客戶的合同中恰好約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我現在無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2. 我是一家外貿公司,現在因為疫情原因,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貨了,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嗎?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義務嗎?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才能減少損失?

專題四:服務合同

  1. 我原定2月18日在上海婚禮,現在許多親朋好友都表示可能無法前來,所以我希望婚禮延後,但是酒店表示那時已經返工,是我們違約,定金不可退還。這種情況下,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有關“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基礎法理問題。

1. 冠狀病毒肺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我與酒店簽訂的婚宴協議是否可以解除?

答: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釋或相關政策文件將本次肺炎定性為“不可抗力”。因此對於本次肺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我們現階段只能依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解讀。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其構成要件包含:(1)障礙為當事人所不能控制;(2)障礙為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無法合理地預見;(3)障礙及影響為當事人所不能合理地避免和克服。
我們參考了“非典”時期的一些案例,由於司法實踐中既有認為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也有不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所以在現行情況下,建議從如下幾個方面自我測評一下法律風險:

(1)婚宴所在地是否為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

(2)婚宴的預定時間是否在疫情爆發之前?所選定的婚宴時間是否為疫情期間?

(3)當地有關部門是否已經下達由於疫情原因而限制出行或集會的禁令或文件?

若上述問題的答案都符合“不可抗力”的三要件,那麼我們可以進入到下一步的分析,該“不可抗力”是否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從而賦予合同當事人法定解除權。

特別提示

民事法律關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雙方之間已經有約定疫情構成不可抗力,那麼當事人往往可以徑直主張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所以在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前,還是先看一看你們已經簽署的合同文本哦。

2.如果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我就一定能主張解除合同嗎?


答:不一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狀病毒肺炎在當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糾紛中構成“不可抗力”,還不足以讓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還必須因為該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行。


合同目的大家從字面理解即可,但這個合同目的必須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確認的真實意思表示。以預定的婚宴和月子中心為例,根據生活經驗,婚宴改期對合同目的的實現影響較小;但是“坐月子”則必須是產後一段時間,若改期或取消對當事人而言則可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後者的當事人主張和月子中心解除合同的勝訴概率是高於前者的。

3.主張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答:是的。《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建議通過書面(郵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況下電話錄音亦可)形式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通知時間和方式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要求進行)。

不僅如此,在通知及雙方後續的溝通中,建議當事人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擴大。這當然也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如果因為雙方未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有可能要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4.冠狀病毒肺炎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是否可以據此主張變更租賃協議?


答: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法律上對於情勢變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在瞭解了上述基礎法律問題之後,我們總結一下其實也就一句話:如果疫情會導致整個合同沒有辦法繼續履行,那麼可以嘗試主張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導致合同暫時不能正常履行,但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對於繼續履行合約面臨顯失公平的一方,可以嘗試主張“情勢變更”儘量維護自己的權益。


現在我們再來看一些具體的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專題一:房屋租賃問題


1.餐廳、酒店等經營場所的租賃:我經營一家餐廳,現在因為疫情我的餐廳關閉了,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再開業,但是店鋪租金還需要支付,這種情況下我可以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麼?

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部分地區因政策管制導致無法開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條款免除或減輕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區,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共同分擔損失。可以與承租人協商解決,參考2003年非典期間的相關案例,大部分因非典疫情產生的合同糾紛,均可適用情勢變更的原則,可酌情減免餐廳關閉期間的租金。

2. 寫字樓的租賃:我們公司開在寫字樓裡,現在因為上海市要求2月10號之前不得開工,寫字樓也封了不能開工,那請問這段期間我的租金可以適當減免麼?

答:寫字樓租賃主要目的是用於辦公,而目前大部分地區明確規定不得復工,承租方可以實際使用的時間較之合同初始約定時明顯減少,且在此停工期間出租方不必承擔物業人員管理、水電以及大樓清潔等事項,相對正常上班期間負擔較輕,可以參照公平原則,依據具體情況與出租方協商適當免除承租人無法開工期間部分或全部租金。

3. 廠房租賃:我是湖北的企業,現在因為疫情封城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開工,這段期間的租金我可以不支付嗎?

答:湖北地區由於屬於本次疫情的重災區,對於相關合同的履行可能後續會存在專門的法律或政策性解釋,需要重點關注。現階段,由於湖北地區仍處於封鎖狀態,無法明確具體何時能夠復工,因此建議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可以向出租方發出相關通知,嘗試主張先“中止”合同履行,對於租金減免等問題,可以後續再行協商或者依據新出臺的相關規定進行主張和解釋。


4.住宅租賃:我是湖北人,因被封城無法返回,我在外地租的房屋一直空著,能不能要求房東減少租金?

答: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春節期間要求不得返工屬於不可抗力,而且不得返工與個人租住的房屋閒置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房東減少租金。但是疫情期間大家都應當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您可以和房東說明理由、積極協商,爭取互諒互讓,請求其適當減少租金。


5.關於租賃期限的影響:在相同無法開工的情況下,短期租賃(如兩個月)和長期租賃(如三年)的差別建議。

答:本身租期較短,且因地區政策管制問題造成長時間無法開工,此情況若導致使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若租期較長,相對來說停工時間佔據租期比例較小,可以和出租人協商減免停工期間的租金。

如果相較於整體租期而言,受影響的日期較短,不建議主張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疫情階段,大家都應該本著寬和有禮的態度,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減少爭議與糾紛。


專題二:旅遊相關問題


1.本定全家春節(境內/境外)旅遊,和旅行社簽好了合同,現在我可以要求旅行社解除合同給我全額退款嗎?


答:首先可以參照訂票的官方出具的退改保障政策,攜程、同程、美團等許多家平臺已出臺內部政策並倡導國外酒店、航空公司支持全額退款。之前有合同進行相關約定的,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


第二,因目前國家文旅部出臺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要求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因此出境遊目前無法履行合同,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二)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如果旅行社沒有全額退款,可以諮詢一下發生了哪些不可退還的費用,若對此還有疑問,可以和旅行社進行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找第三方調解機構介入,幫助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需要的話,歡迎您聯繫協力律師。


2.我在疫情之前訂了外地的酒店,現在機票和火車票可以免費退,那酒店可以免費退嗎?


答:首先需要查閱您與預定平臺或者酒店簽訂的合同相關內容,若合同中對於退款存在明確約定,首先可能會考慮適用約定。但是由於疫情屬於突發情況,其對於您相關行程的影響如何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可以予以主張,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

目前攜程等平臺已經推出退改保障政策,推出“安心取消保障”倡議,建議您先核對預訂酒店的平臺是否有相關政策,如果沒有,可以在預定的酒店的官網或者預訂信息中查看是否有退改簽政策,若不支持免費退,可先與酒店進行協商處理。


3.外出時遇路被封,既去不了目的地,也回不了出發地,路上找到酒店,又被拒絕入住。本人無任何症狀,亦非來自敏感地區,酒店拒絕的行為違法嗎?

答: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有些不具備防護條件的酒店拒絕滯留遊客入住,情有可原,不能簡單認定為違法。目前已有上海、深圳、廈門、貴陽、雲南、海南、廣西、廣東、四川、西安、福建、江西、長沙等地為滯留的武漢旅客提供指定酒店住宿。其中,上海、海南為滯留旅客提供免費住宿。如有需要,可以聯繫當地的旅遊局或衛健委安排住宿。如有糾紛,可以個案找我們免費諮詢或調解。


專題三:國際貿易相關問題

1.我是一家外貿公司,和國外的客戶的合同中恰好約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我現在無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答: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若已經在合同中將重大疫情納入不可抗力,則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範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中止履行。同時,應視合同性質決定是否發生了因此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結果,若已經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

但是,若疫情對合同履行有影響,但是未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按照雙方協商結果進行。

不論如何,首先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發生此種疫情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同時建議您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2.我是一家外貿公司,現在因為疫情原因,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貨了,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嗎?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義務嗎?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才能減少損失?

答:國際貿易中尤其重視雙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點應該首先關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而買方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公約》第79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屬於國際貿易中普遍認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國沒有統一的意見,聯合國衛生組織也未出臺相關決議,所以還是要根據“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這三個準則來確定。

如果企業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區域,因政府頒佈強制措施停產停業、受到交通管制,應屬於不可抗力,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公約》第79條還規定:(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於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

也就是說:首先,我們的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儘可能減少買方的損失;其次,一旦疫情結束,應當及時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賣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買方仍有權採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減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如果企業並沒有受到政府強制措施、能夠克服障礙的,則不屬於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艱難情勢規則”(hardship)與買方協商處理。艱難情勢規則出自公平原則,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為當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發生,導致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一方所獲履約價值減少,雙方均衡關係發生了根本性改編的情況,至於是否可以克服則在所不論。由此,可以向買家說明理由,雙方重新談判,從而變更合同、減少履行標的數量或變更履行期限。


專題四:服務合同

我原定2月18日在上海婚禮,現在許多親朋好友都表示可能無法前來,所以我希望婚禮延後,但是酒店表示那時已經返工,是我們違約,定金不可退還。這種情況下,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答:1、如果雙方可以友好協商另約良辰吉日舉辦婚宴,屬於雙方協商的結果,合同無需解除;

2、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通過司法渠道或者消費者協會解決,可能很難全額退款。因為如果是在封城期間,“無法前來”是不可避免的情況,合同自然可以無責解除。但在本案中,上海市的返工時間為2月10日,此時恰在開工8日之後,按照比較順利的情況預估,屆時疫情已並不妨礙婚禮進行,並不影響合同訂立的根本目的,此時酒店有理由拒絕返還定金,具體還是要看接下來的發展情況。


最後,本次疫情非人所願,但疫情必將過去。疫情之後呢?我們不能誤導讀者,我們更希望大家本著“多一份寬容、多一份理解”去協商受疫情影響的合同的履行。當然,若您遇到對方藉著“不可抗力”,不合法解除合同等等情形,我們也願意為您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疫情當前,齊心協力。做好防控,人人有責。武漢暫時封城,但絕非一座孤城,為了更好的團圓,我們與你同在。協力將在未來幾天持續為大家推送與疫情相關的法律法規解讀,為這場與病毒的硬戰提供法律支援。祝願大家平平安安,健健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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