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黑」「限高」雙管齊下 被執行人「乖乖」履行

近日,樅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法將被執行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限制高消費,在失信懲戒措施的“緊箍咒”下,被執行人主動與執行法官聯繫,快速履行了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2018年3月,樅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汪某某與被告自來水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自來水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賠償原告汪某某23000餘元。但判決生效後,自來水公司遲遲未履行,無奈之下,汪某某於同年7月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自來水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但自來水公司既不報告財產,又不主動履行。與此同時,執行法官積極對被執行人自來水公司開展司法網絡查控等財產調查工作,但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為進一步敦促自來水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樅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自來水公司“拉黑”,並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進行“限高”。果然,在採取措施後不久,劉某某便主動與執行法官聯繫,表示願意將賠償款付清,請求執行法官立即解除失信懲戒措施。原來,因“拉黑”、“限高”措施,被執行人自來水公司在貸款、競標時均受阻,劉某某也因被限制高消費後不能乘坐飛機、軟臥,生活處處受限。劉某某這才發現了問題的嚴重性,迫於執行威懾,主動與執行法官聯繫,當場將執行款如數匯至法院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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