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是单身,把他养老送终后,现房子在自己名下,村上说一户一宅,要拆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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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以一户一宅为由,欲强行拆除题主名下的房子,显然是混淆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是对一户一宅政策的误读,是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指的是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超出一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权收回,但是,这并不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房屋登记人所有,属于私有财产,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无权拆除。所以,房屋登记人可以一直享有、使用该处房屋,直至房屋自然损毁。与此同时,房屋登记人也不得对此处房屋进行私自翻建、扩建。村委会只有在该处房屋自然损毁或者房屋登记人私自拆建、改建的情况下,才有权收回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小猪房论


叔叔是单身,把他养老送终后,现房子在自己名下,村上说一户一宅,要拆除,怎么办?


叔叔是单身,由你养老送终,你叔叔的房子等私人合法财产是你依法继承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房子没有出现险情,还有居住功能的时候,村集体是不能收回宅基地的,也就没有权利强制拆除你的房屋。



我国的宅基地政策是一户一宅,就是一户人家只能合法获得一个宅基地,而且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转让,同时又规定,对于合法继承房屋的,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是能够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村集体不能收回。但是对于不是本村村民继承本村房屋,或者是本村村民有宅基地继承另一处房屋的,所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扩建、维修,在房屋出现倒塌,已经失去居住功能的时候,村集体可以收回其宅基地。



在农村,像题主这样的问题非常多,有的是早年户口迁出继承父母的房屋,有的是全家搬迁,由于宅基地政策,对这些已经闲置的宅基地又没法收回,而又有好多分户的却分不到宅基地,没地方建房。所以,对于已经闲置,确实没有多大用处的宅基地,也可以选择有偿退出,或者有偿转让给本村需要宅基地的村民,当然,这个退出、转让是采取有偿、自愿原则的,如果你不愿意,那没人能够强迫你。


所以,如果题主继承叔叔的房屋,现在还是安全的,村上就不能强制拆除,除非你同意了补偿以后,村上才能拆除你的房屋。


甘肃清水大小事


你叔叔的宅基地是集所有,不是你叔叔的私人财产。

宅基地上的附属物才是你叔叔的私人财产,你完全有权力全部继承,而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完全有权力收回。

致于怎么办?按集体要求去办吧!没有什么好说的。一户一宅又不是针对你一家,会迁渉很多户。


痴骑朽翁


农村宅基地是存在一户一宅政策。

所谓“一户一宅”,是指应当满足户口在本村,且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从这个规定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

但是,在宅基地上搭建的房产却是可以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宅基地上搭建的房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房产之后,村里拆迁时没有法律依据,若是强行拆迁则属于违法拆迁,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叶律师


叔叔是单身,由侄子养老送乡,最后把房子赠给侄子,这完全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侄子得到叔叔以遗赠,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在旧社会,这种情况侄子相当于过继给叔叔养老顶支,有时候也可不过继,但兼承二支,就自己家的一支和叔叔家的一支,这种情况下叔叔的房产过日在叔叔去世后归侄子所有,在新社会,国家对农村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制度,有的是由集体供养,房子最后归集体;有的是和近亲签订供养协议,由近亲养老,房子最后归为其养老者。在本题中,侄子相当于为五保叔叔养老,依法得到叔叔的房产。

农村推行一户一宅政策,是针对新申请宅基地,只要有了一处宅基地,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但是,对于历史原因留下的多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应该尊重历史,如果不是遇有征用或者规划拆迁,不得对其进行拆除。本题所涉及的叔叔的房产,属于侄子依法继承的房产,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叔叔的遗嘱进行房子过户。但本题所说,房子在自己名下,说明已经办理了过户,既然已经确定在自己名下,当然是自己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虽然农村有一户一宅的政策,但该类房屋在存续期间,地随房走,侄子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也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此类宅基地进行确权。这样的话,侄子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如果以后侄子家因为子女长大要分户,直接分在两处宅基地上,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但可以在这些旧宅基地上进行翻建。如果侄子家一直达不到重新分户的条件,那么这处多出来的宅基地不允许翻建,只允许维护使用,到房子自然倒塌无法使用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总之,农民依法继承的房子,属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村集体以一户一宅的政策来限制,要求农民进行拆除,这是违背政策的, 农民完全有权进行拒绝。并且,村集体无权确定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确定只有上级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如果村集体有此理由对村民合法拥有的房屋进行拆除,村民应该将其上告至人民法院,以民事侵权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重新给盖起房屋。


齐东晏子


叔叔去世后,其名下宅基房屋,由你扶养协议继承,或者是遗嘱继承后,会有两个定义:

一、你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你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即使你另有宅基地,家庭成员不够分户条件,也属合法的一户两宅多宅确权你名下。如果你的家庭成员达到分户条件(你属父母与两个成年子女家庭),可进行申请分户两户各一宅。

二、你的家庭成员均不属本集体组织成员(户口在外),此继承属只合法继承了房屋所有权,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此房屋照样确权你的名下,备注此房主非本集体组织成员。

三、无论是一还是二种情况,房屋均为你合法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征用或使用房屋和宅基地,均应取得你同意,并根据相关规定补偿或者购买。

四、第二种情况下的房屋出现破旧倒塌,你没有重建房屋的资格。房屋征用补偿会根据不同性质征用出现不同的补偿补贴项目和标准。

五、一户一宅和一户面积不允超标是对新批宅基地的限制,而不允许对已合法取得的进行强行剥夺。

请参考《继承法》《宅基管理办法细则》《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办法》等相关法律文章。


泰山木32140178


我过去接触过这类问题,从宅基地角度讲,有关法律确实规定了一户一宅(不能有二块以上宅基地),而且那时的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在同村。但是实践中又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就是农村老人故去了,子女都在城镇,无权继承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水井莱园果树等等附着物也是自家投钱出力形成的,难道就一文不值吗?后来又说可以继承其房子等等,但也没见到明确规定。现在农村土地这块正在改革之中,也可能有些新规定,所以你的这问题可去乡政府土地所甚至县土地局去咨询一下,看他们怎么答复的。


长金老者


在法制社会,敢公然强制拆出农民合法继承的房产的村干部一定是最牛的村干部。在宅基地比较值钱的一些村集体,违规强拆合法民宅的情况完全是有可能存在的。


叔叔单身,把他养老送终后,现房子在自己名下,村上说一户一宅,要拆出,怎么办?

还能怎么办!为了自己合法权益,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首先、宅基地不可继承,但房屋可以继承。

叔叔是单身,在叔叔没有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条件下,在叔叔生前你尽了赡养叔叔的义务,叔叔去世后尽赡养义务的人有权继承叔叔的房子。虽然宅基地不是遗产,不可继承,但《继承法》规定,房子是私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按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了叔叔的房子,也就继承了叔叔房子占用的宅基地,在房子具备使用价值时,房屋继承人有权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



其次、一户一宅限制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也就是说通过合法继承、赠与的农村自建房是继承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继承叔叔房屋,即使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只是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继承的房子继承人有权居住使用,有权依法出租合法转让,也有权拆走,由于没有宅基地继承权,只是不能推倒重建而已。


再次、合法继承房产原则上不能强拆,即使要拆必须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合法继承房屋即为个人合法财产,在房屋具有经济价值或者说具有居住使用价值时,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一户一宅以外的合法房产,只有在房屋失去居住使用价值,不具有经济值,成危房时才可以强制拆出。在房屋具有居住使用价值时,必须要求拆出的,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不补偿不得强制拆出。

总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合法继承的一户一宅以外的房产在房屋具有经济价值时,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即使有需要必须拆出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补偿不到位不得强制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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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具体问题。叔叔是单身,把他养老送终后,现房子在自己名下,村上说一户一宅,要拆除,怎么办?

叔叔是单身,如果是五保户,你把他养老送终,相关财产按照三方签订的,五保户供养协议办理。



叔叔是单身,若不是五保户,你把他养老送终,相关财产按照其遗嘱办理。


叔叔是单身,既不是五保户、也无遗属,你把他养老送终,房屋等财产由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续,村组不得拆除,但是跨塌后不得再行申请修建。


远景楼三农


法海一粟认为,村里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无权拆除案涉房屋。

1、案涉房屋系合法财产。根据题目,题主的叔叔过世后,题主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叔叔的房屋,属于合法取得。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案涉房屋任何人均不得侵犯。

2、一户一宅规定与本案无关。一户一宅规定的主要意思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而本案情况则是,题主是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案涉房屋并进而取得案涉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与申请无关。

3、村里无权拆除案涉房屋。村里,实际上就是村委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没有行政权,更没有行政执法权。从法律角度,认定案涉房屋是否合法的权利属于政府而不是村委会;同样,能够依法作出拆除案涉房屋决定的也是政府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无论如何,村里都无权拆除案涉房屋。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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