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從快!內蒙古市場監管部門再出重拳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連日來,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突出抓好市場價格監管,組織加大對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管力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

案件一

1月29日,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愛購超市(龍鳳新天地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1月28日開始,在蔬菜進價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的銷售價格,進銷差價率最高達557%,存在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平均價格的現象。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

1月26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阿拉善左旗和協大藥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於1月23日以30元/個的價格,購進KN95口罩100個,自1月26日起按照65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阿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

1月31日,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烏蘭浩特市開生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將購進價格10元/個的KN95口罩,最高按照35元/個進行銷售,購銷差價率最高達250%。同時,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群中以“開生藥房”的名義散佈漲價信息,兜售口罩。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

1月27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阿拉善盟瑞捷康辦公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1月23日開始,分別以8-10元/瓶的價格銷售84消毒液(進貨價2-2.6元/瓶),以15元/瓶的價格銷售河南飄安除菌洗手液(進貨價為7元/瓶),以35-40元/只的價格銷售標註為3M 9001的假冒偽劣口罩(進貨價為15元/只),以35-40元/包的價格銷售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貨價為15-18元),均未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依據《價格法》、《商標法》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五

1月 29 日,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錫林浩特市安普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該藥房在疫情防控期間將銷售的一次性醫用口罩由銷售價格25元/個提價到35元/個,同時該藥房未按規定對其經營的藥品和商品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六

1月31日,通遼市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奈曼旗包國慶診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自1月30日起,將進價為2.43元/包(每包20只)的口罩,以4元/包提高到20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差價率高達723%。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奈曼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七

1月 27 日,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海拉爾區百姓金成大藥房從1月23日開始,將每包3元購進的“新呼吸”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口罩(勞保口罩),由之前每包5元、6元的銷售價格提高至10元、15元進行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行為。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八

1月26日,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鄂托克旗福康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的全部商品,均未明碼標價,且銷售的M3-VFLEX威護9102C標準KN90型號防塵口罩,生產日期為2014年10月10日,保質期為3年,屬於過期失效商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鄂托克旗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擬於近期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九

1月26日,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赤峰天德康美醫藥四十六連鎖門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以10元/包的價格購進一次性防塵口罩80包,加價至20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期間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未明碼標價、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9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十

1月26日,通遼市科左中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科左中旗萬客隆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將購進的一次性口罩以低標高結的形式進行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價格欺詐行為。科左中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了“捏造、散佈漲價信息”、“非法囤積”“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三類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和認定標準,明確規定了應當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全區廣大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控制進銷差價率,防止出現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