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興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樑雪峰受賄罪案一審宣判

    近日,由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來賓市中醫醫院原院長梁雪峰涉嫌受賄罪一案,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梁雪峰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退出贓款70萬元,由來賓市監察委員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梁雪峰在擔任來賓市中醫醫院副院長、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銷售醫療設備、醫療耗材等方面,為設備採購商李某提供幫助,先後六次收受李某送予的感謝費共計70萬元。2018年11月11日,梁雪峰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並於次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70萬元。

    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雪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雪峰受賄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梁雪峰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梁雪峰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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