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未按法官指挥回答回题面临处罚,您怎么看?

李律仁汉


律师这样做确实欠妥。你既然相信法律,也有同步录像,那就一切按照法律来。如果觉得不公平,可以事后向检察院申诉。


帝王路9


本人曾经历过三次不同庭审,所以对这件事相较清楚认知,所以提供相关回答给大家解惑。

事情的起因是有一起庭审而引起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在控辩双方结束陈词之后,问询辩方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本来辩方律师只需回答有或没有即可,而辩方律师以“被告方没有提交证据的义务”为由无视法官问话,甚至态度恶劣,拒不听从法官指挥,其实已经涉嫌藐视法庭罪。

本次事件的争议点,其实并不仅是听不听从法官指挥的问题,而是辩方律师把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被告人没有举证自己有罪的义务,但是被告人有举证自己无罪的权利。法官问询是否有证据提交,只不过是告诉被告人是否行使权力而己,作为辩方律师,只需回答有或没有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上述两条规定不难看出,辩护人有收集证据的权利,特定证据更有提交法庭的义务。

法庭上,法官在控辩双方陈述完毕以后,都会问询辩方律师是否有相关证据要提交,这是法庭审判程序之一,无论被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官都会陈述这句问话,这是在告诉被告人拥有举证自己无罪的的权利,正如庭审前法官会告诉你,你觉得本次诉讼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人一样,所以这一次错误明显在于律师根本不熟悉业务,很多人根本搞不清楚自证无罪和证明指控有误这个关系,把两者混为一谈。被告方是不用自证其罪,但是针对控方的指控,被告方有举证证明控方指控不对、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比如控方指控这个案子是你做的,你可以提出不在场证明等等。诉讼法保护当事人举证的权利,正是防止被告人不被错误追责,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如果被告人只须质证,辛普森请李昌钰搜集证据是干什么用的? 所以,如果你碰到邹某这样的律师,你会被他害惨。


向鬼子吹响冲锋的号角


法官应该明白两个重要程序节点:1,刑事诉讼审理中,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是公诉人。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法庭审理的应当是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让被告人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罪。2,处于羁押状态中的被告人是无法完成取证并向法庭提交证明自己无罪。即使是刑事辩护律师事实上也没有取证权而完成被告人无罪证据的取证向法庭提交。法庭审理中被告辩护人对法官的抵触情绪表现,应该是法官的审理出现了倾向性,引起了辩护人警觉而出现这一幕。


菩提新客


客观地说,从专业角度,邹丽慧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尤其是在回答法官有无证据提交的发问过程中确实存在答非所问的问题,但这只是律师法庭应对不熟练,法庭发挥不熟练的问题,不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法庭秩序的任何混乱,邹律师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福州市律师协会以法院投诉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纠正。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谢政敏律师


这个律师其实什么都明白,她在偷换概念,故意用这种方式来给自己扩大知名度!

随便一个考过司法考试的人都明白,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公诉人的,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但是,这个案子中,法官是问,被告和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交!这是保护被告的举证权利!


梁忠律师


凡事都有前因后果,律师这样回答问题、产生对法官的抗逆、警觉、排斥,一定有原因。本人认为:法官问话,一定不能够带有诱导性、预设性、暗示性,更不能带偏见、倾向,否则一定有失公正。

本案中法官的问话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律师对法官产生的逆反和警觉,绝对不会仅因为法官这样问话,一定还有别的原因。而且律师回答没有举证义务,在法理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法官坚持要问有没有证据,显然动机、裁判心态不单纯。

本事件中律师的过错是过于激愤、欠缺理智和冷静,但在职业逻辑和作为上并无根本性的错误,至多不过是批评教育的问题。

任何评价、讨论都不应该脱离具体个案庭审过程和具体情形。

在本案庭审中,如果法官询问辩护人有没有证据提交是出于对被告权利的关注和维护,相信作为律师的被告辩护人自然能够感觉出这种合法善意,也会自然而然的回答:没有。如果法官确实出于合法善意,询问也就应该到此为止。即使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回答被告没有举证的义务(意思即是没有证据提供),法官如果是善意的,律师的回答依法也是适当,法官的询问也应当止住于此。

但恰恰就在于,法官坚持要辩护人律师回答:有没有证据提供,就显得并不那么单纯。法官这种坚持就显得具有诱导性、预设性和倾向性,极易让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产生警觉,特别是被告在本案中庭审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时,这种警觉恰恰是适当的(如果有利地位是确定的,提交证据反而会使这种确定性丧失,纯属非必要)。这种情况下回答有证据或者没有证据都是不适当的。因此律师回答,被告没有举证义务,恰恰是一种智慧和专业的表现。


遥远的天竭


感觉很多喷子又开始无中生有了,故意开始混淆概念。其实只要学过小学语文就明白,法官问的是需要不需要,这是给个机会的意思,辩护人理解成应不应该,这要么是故意捣乱,要么就是语文不及格。考虑到她是个律师,好歹上过大学,那捣乱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吃个处罚显然是活该。


球形闪电4


干什么这么激动,你就说没有不就完了吗?你没有举证的义务没错,法官是问你有没有证据提交,而不是要求你必须提交!所以各方面对你的处罚是正确的!


蓝凌


不知前因,但从对话的文字整理看,律师在法官第一次要求提供证据时已明确回答“无义务提供证据”(如果是法律允许),法官应该清楚的听道并知道“无义务提供证据”含义 ,已无再三询问同一问题意义,继续再三询问同题且拿出指挥令,律师可能以为是针对、刁难自己,耍与案件无关的权威,因而情绪不稳,语言无度;法官“依法”要求提供本案证据被拒绝,法官有权作出维持法庭和法律尊严的决定,如果本案“依法”不要求提供证据,法官要求提供证据,这就强人所难(如依法未备等),也有一定的刁难赚疑; 进入法庭最显眼的就是“天平”标志,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院得到公平体现,因而法院的法庭、法官应受到无条件的尊重,在法庭上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言语有损法庭和法官的尊严,应该处罚,结合法庭上的情形处罚太重,同样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法官,应该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做出的决定公平、公正,不能借所有人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来摆架子、争面子。


银杏树1


表面上看她是在为委托人主张权利,实际上她的代理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权利。谁请她代理谁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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